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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误了”索赔3千万韩元的建设公司败诉……法院“非分包商责任”

媒体 경기일보
日期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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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寒潮·作业人员受伤等不可抗力
对擅离现场的主张也认定为“依合意转让工程”

一家以工程延误和擅自离开现场造成损失为由起诉分包商索赔的建设公司败诉。法院判断,工程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天气恶化和作业人员受伤等,擅离现场也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为。

据法律界6日消息,仁川地方法院于5月,在发包方B公司对分包公司A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纠纷始于B公司在2023年末至2024年初与A公司签订两份圆形钢结构楼梯安装分包合同。

B公司主张,第一项工程超过约定期限完工的责任在A公司,要求赔偿合同期限之后产生的设备租赁费和法人卡使用额等约2千万韩元的损失。

此外,B公司主张,第二项工程中A公司在领取节日人工费后擅自离开现场导致工程受阻,遂就两项工程合计提起约3千万韩元规模的损害赔偿诉讼。

对此,A公司反驳称,第一项工程是因寒潮等天气恶化和作业人员受伤而延误了工期;第二项工程也并非擅自离开现场,而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将剩余工程转交给了其他作业人员。

对于法人卡使用额,A公司也主张,是接手工程的作业人员将其正常用于加油费和材料购买等工程执行所需的费用。

法院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

审判庭判示:“外部工程必然会受天气影响,且发生了作业人员受伤等情节,据此很难将工程延误的主要原因视为被告的责任。”

关于第二项工程,法院也表明:“既然接手剩余工程的作业人员约定在实际完工前提供劳务并直接领取工程款,就不能将其视为擅自中断或擅离现场。”

代理A公司的法务法人大伦申容勋律师表示:“要认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须证明分包公司的故意或过失等明确的归责事由”,“我们说明了天气恶化和作业人员受伤这一不可抗力情形,并证明剩余工程也是依合法合意进行的权利义务移转,从而使原告的请求全部被驳回。”

许娜雨 记者 rightnow@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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