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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撞人"报复驾驶伤害嫌疑的70多岁男子,二审"无罪"

媒体 스포츠서울
日期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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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纠纷中用车撞对方司机嫌疑……一审"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审"被告人在碰撞前踩下刹车……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也未称受伤"

因用车撞伤对方司机的嫌疑而被交付审判的男子,在二审获判无罪。

釜山地方法院第1刑事部于上月(7月)24日,在以特殊伤害嫌疑被起诉的70多岁男子A某的二审宣告审判中,撤销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原判,改判无罪。

A某被指控于2024年在釜山的一条道路上,用车撞伤了向自己抗议的对方车辆司机B某。

当时B某为就险些因A某驾驶而发生事故一事进行抗议,正下车走近,而A某据查径直将车向前直行。

检方认为,两名司机互相辱骂发生争执后,愤怒的A某故意撞了B某,遂将案件交付审判。

一审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缓刑。审判部判示:"事件的起因源于被告人的行为,若在开始阶段道歉,事件本不会扩大,反而激怒了对方","并考虑了受害者正在恳请严惩等情节"。

对此不服的A某以没有故意为由提交了上诉状。称B某停车后,自己本欲变道通过,反而是B某突然挡在前面。于是立即踩下刹车停车,事故发生后B某也未称疼痛。

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二审审判部表示:"观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可见,受害者突然下车走近被告人车辆,在与受害者接触前速度已减慢","由此看来,也不能排除其有将车并排停下、隔窗争辩的意图的可能性"。

同时补充道:"受害者在车辆接触后仅就对方的驾驶方式与言行进行了追究","对于身体碰撞一事并无特别提及便返回了自己的车辆"。

另一方面,代理A某的法务法人(律所)大伦金洛亨律师说明:"利用车辆的特殊伤害罪要成立,须明确证明其有故意撞击对方之意图","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查明了A某在接触前已制动的事实及B某突发性地挡车的情形,从而推翻一审判决、洗脱了冤屈"。 whyjay@sportsseoul.com

申宰有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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