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本网站拒绝任何人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刊载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将依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① 任何人未经互联网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的事先同意,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从互联网网站上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对违反第1款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销售或流通。
③ 任何人在明知系依据第1款及第2款被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