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厌倦了不专业或带有广告性质的法律解答?
由大纶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Q

我从海外特殊关系人进口物品,关税法上须保管哪些资料?

法律知识浏览量3,835

我们公司有海外总部,定期从总部及海外特殊关系人进口原材料与成品。最近为应对海关的税额审查或关税调查,想了解须额外保管哪些资料。想了解除单纯的进口合同外,是否还有就特殊关系人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及若未妥善保管或无法提交资料,关税法上是否会有不利后果。

关税法

A

相关咨询的解答

根据《关税法》第37条之4,从海外特殊关系人进口物品的情形, 会被课以比一般进口交易更强化的资料保管及提交义务。

除依据《关税法》第12条等的进口申报文件外,还须保管以下资料并在税额审查时提交。

1. 特殊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出资现况

2. 进口物品价格核算明细与内部价格决定资料

3. 国际交易价格政策资料

4. 进口合同及成本分担合同

5. 权利使用费·技术引进费·手续费相关合同

6. 广告·营业支持合同

7. 会计处理基准及方法

8. 海外特殊关系人的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

9. 海外货款支付明细及凭证资料

10. 依据《国际租税调整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3条的整合企业报告书及单独企业报告书

此外,依据《国际租税调整相关法律施行令》的整合企业报告书与单独企业报告书,也可能成为税额审查时的提交对象。

若不保管这些资料,或不按海关的要求提交,则可能产生关税法上的制裁。

违反《关税法》第12条未保管申报文件的情形, 可能被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所致的情形也可能被处 3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未保管申报凭证的情形, 会被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提交被要求的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形, 可能被处1亿韩元以下罚款,须加以注意。

特殊关系人进口交易很可能引向税额审查, 因此事先系统地管理关税法所要求的资料,并通过关税专业律师的咨询检视法律风险十分重要。

大伦的核心优势

大伦的核心优势 背景
大伦独有的AI·IT技术
驱动的诉讼策略

大伦独有的AI·IT技术 驱动的诉讼策略

240余名
核心成员

240余名 核心成员

每月*experience_cnt*件以上
案件办理经验

每月1,200件以上 案件办理经验

* 2025년 월평균 기준
遵守大韩律师协会广告规定第4条第1款

了解
更多优势
了解更多优势 箭头
Quick Menu

聊天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