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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结合时需要申报或审查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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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打算与竞争公司在战略合作层面推进企业结合。 正在以合并或股权股份取得的方式进行研究,听说就此需要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查。 我想了解,想进行企业结合的情形是否都要申报,审查是否任何人都要接受,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

企业结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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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您 似乎 正在 准备企业结合。

资产 或 销售额 在3,000亿韩元 以上的 公司与 资产 或 销售额 在300亿韩元 以上的 公司 之间的 企业结合, 必须 向 公平交易委员会 进行 企业结合 申报 (《公平交易法 施行令》 第18条)。

特别是,资产总额或销售额在 2万亿韩元以上的大规模公司的情形,除高管兼任外的企业结合成为事前批准对象,因此在终结M&A之前务必进行企业结合申报,这一点需要注意。

此外,企业结合审查 以《企业结合审查基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第2019-1号)》为依据进行, 确定相关市场, 审视企业结合后是否成为支配性经营者,并审查是否存在新进入阻断或竞争限制效果。

在此 过程中, 若 认定 竞争 限制性, 则不予许可, 或以 整改措施 为条件 批准, 相反若 判断 不存在竞争限制性, 则照原样许可。

因此,推进企业结合时 事先检查该交易是否属于申报对象、 审查时 在竞争限制性 评估中 是否有会成为 问题的 部分 等 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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