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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违反劳动基准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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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 最近公司不断安排我加班,却完全不支付加班津贴。 此外,还要求周末也来上班,并以"公司经营困难,日后再补偿"为由,不给工资或补休。 甚至在我提出离职时,说连退职金也给不了。 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确实违反了《劳动基准法》,若属违反劳动基准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劳动基准法
相关咨询的解答
您所说的情况很可能属于违反劳动基准法的事例。
首先,用人单位就延长·夜间·休息日劳动未加算通常工资的 50% 以上予以支付的,即违反了《劳动基准法》 第56条(延长·夜间·休息日劳动)规定的义务。
此外,不支付退职金的行为同样违反同法第36条(金品清算义务) 及第43条(工资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离职后 14日以内无正当理由未领到工资或退职金的,用人单位可能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直接前往办理,或通过 雇佣劳动部网站在线进行。
一并提交劳动合同、 工资明细表、 上下班记录、 银行账户存入明细等能够证明劳动事实与拖欠·未支付事实的资料后, 劳动监督官会要求用人单位出席,确认事实关系后作出整改命令或刑事立案措施。
违反劳动基准法的用人单位 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第109条), 拖欠工资金额较大或反复发生的,还可能成为劳动监督官羁押调查的对象。
此外,劳动者除申诉外,还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支付命令、 民事诉讼、 假扣押)请求被拖欠的工资, 建议履行 必要的 法律 程序 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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