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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性犯罪律师,在公交车上偷拍女性腿部也构成性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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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律师,我在公交车上拍摄了一个正在睡觉的陌生女性的腿部。 因此被举报性犯罪,可我并没有实施强制猥亵,只是拍了一次照片,这也构成性犯罪吗? 好像是以什么利用摄像设备等拍摄罪被举报了... 这也是性犯罪的一种吗?

性犯罪律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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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是法务法人(有限)大纶的性犯罪律师。

利用摄像设备等拍摄罪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属于性犯罪。

根据《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利用摄像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拍摄对象意愿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同样处罚。特别是,散布·销售·出租·公开所拍摄的照片或影像物的情形,也适用相同的刑事处罚。

因此,在公交车上未经允许拍摄正在睡觉的女性腿部的行为,与强制猥亵另行构成利用摄像设备等拍摄罪,作为侵害性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属于性犯罪。

原则上,即使仅进行拍摄也成为处罚对象,根据拍摄物是否散布、拍摄当时对象者的意愿、营利目的等多种要素,刑量可能有所不同。

有关利用摄像设备等拍摄罪的详细事项,建议通过与性犯罪律师咨询加以确认。

就性犯罪案件而言,从案件初期起制定应对战略十分重要,因此也应考虑获得性犯罪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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