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初创企业并购
对于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收回投资资金与拓展业务的初创企业而言,初创企业M&A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
1. 初创企业并购 | 定义与基本架构

初创企业M&A,是指外部企业通过收购初创企业的股权或特定业务取得控制权的交易。
这不仅是单纯出售公司,更是结合整体投资架构与创业者发展路径选择的战略决策。
与一般企业不同,初创企业从早期起便以接受投资为前提实现成长。
在这一架构下,需要在一定阶段收回投资资金,为此会考虑首次公开募股(IPO)或并购(M&A)。
推进阶段
初创企业M&A通常按照以下阶段推进。
ㆍ 协商股权架构及经营权转移方式
ㆍ 通过法律、会计尽职调查检查风险
ㆍ 签订合同并确定价款支付架构
ㆍ 收购后推进组织与业务整合
交易方式分为股份收购、合并、营业受让与转让等,不同方式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和风险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初创企业M&A中,交易形式本身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结果。
2. 初创企业并购 | 优缺点
初创企业M&A与首次公开募股(IPO)均被归类为具有代表性的退出方式。
但根据上市条件、市场环境和企业成长阶段,M&A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比IPO更现实的选择。
下文将梳理初创企业M&A的优点,以及必须审查的局限和注意事项。
优点
▶ 相较于IPO,流程和周期较短
对于容易受到市场状况变化影响的初创企业而言,是能够降低时间风险的方式。
▶ 创始人、投资者提前回收现金的可能性
这对于投资基金到期或正在筹备后续创业项目的创始人而言,是重要因素。
▶ 企业规模、财务条件方面的负担较小
▶ 通过与大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结合实现业务扩张的可能性
M&A也可作为超越退出范畴、用于业务扩张或重组的交易方式。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从市场规模或增长潜力来看上市并不现实的初创企业,M&A常被作为最切实的退出战略加以考虑。
缺点
▶ 收购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仅凭表面金额判断交易存在风险。
▶ Earn-out、分期支付等附条件价款架构的风险
如果条件设置不利,也可能引发纠纷。
▶ 收购后可能丧失经营权或职能缩减
决策权限和职能范围应当事先明确约定。
▶ 投资者优先权条款可能导致创业者收益减少
有必要提前审查股权架构和投资合同。
此外,M&A并非以签订合同为终点的程序。
收购后整合(PMI)过程中可能发生组织文化冲突、人才流失、业务方向改变等多种问题,因此事先设计架构并进行法律审查至关重要。
归根结底,与其说初创企业M&A的实际成效取决于出售价格,不如说取决于以何种架构、何种条件与何人进行交易。
3. 初创企业并购 | 友好型并购与敌意并购

初创企业M&A不仅可以按照交易架构分类,还可以根据收购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分为友好型M&A和敌意M&A。
友好型并购的特点
友好型M&A,是指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事先协商收购条件和架构,并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推进的并购。
大多数初创企业M&A以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同意为前提,并通过协商协调收购目的、交易条件以及收购后的运营方向。
友好型M&A的主要特点如下。
ㆍ 可以协商交易架构和收购条件
ㆍ 收购后较容易维持组织与业务的连续性
ㆍ 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尤其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技术、人才和商业模式是核心资产,因此在创业者和核心人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收购方很难取得实际价值。
敌意并购的特点
敌意并购,是指在未取得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取得股权获得经营权的并购。
敌意M&A具有以下特点。
ㆍ 采用公开要约收购、增持股份等攻击性收购策略
ㆍ 可能因收购溢价、法律纠纷等产生额外费用
ㆍ 经营权防御措施可能导致交易架构更加复杂
因此,敌意M&A的成功可能性存在不确定性,且较易引发纠纷,在实务中被认为是风险较高的交易。
尤其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股权通常集中在创业者和少数股东手中,并且往往设有股东间协议约定的防御机制,因此敌意M&A在现实中通常难以成功。
4. 初创企业并购 | 并购的四种方式
初创企业M&A可根据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目的、股权架构和风险承受范围,采用多种方式设计。
根据所选方式,法律程序、所需时间、税务和后续风险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应当首先准确理解交易架构。
股份收购方式
股份收购是初创企业M&A中最常用的方式。
具体可采取收购原股东持有的股份(老股),或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新股)的形式。
收购老股是由原股东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方式,其优点是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立即实现现金回收。
认购新股是收购方直接向公司投入资金的架构,公司的资本金会增加,但原股东不会立即退出。
实务中经常采用老股与新股相结合的架构。
股份收购方式在维持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仅改变所有权架构,因此具有程序相对简单的特点。
韩国《商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合并是将两家以上公司合为一体的方式,适用韩国《商法》规定的严格程序。
合并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收购公司存续,被收购公司消灭
ㆍ 新设合并:
双方公司均消灭并设立新公司
完成合并后,被收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将被概括承继,劳动关系、合同和债务也会一并转移。
合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债权人保护程序、登记等多项法律程序,因此所需时间和费用相对较多。
但符合条件时,也可以通过简易合并或小规模合并方式进行。
▶ 程序
2. 通过合并所需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3. 反对合并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 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告)
5. 股票合并程序
6. 报告股东大会及创立股东大会
7. 合并登记等
营业受让与转让方式
营业受让与转让,是指不收购公司的股权或法人资格,仅选择性受让特定业务或资产的方式。
这种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原则上不承继被收购公司的或有负债。
收购方可以仅取得所需业务和资产,因此在风险管理方面可能更为有利。
但受让全部营业或其重要部分时,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关系是否承继、合同转移范围等事项。
采用营业受让与转让方式时,合同架构设计的完善程度会直接影响交易成败。
股份全面交换方式
股份全面交换,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将所持全部股份转移给收购公司,并以此取得收购公司的股份而非现金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收购公司的现金流出负担较小,同时可以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成为长期利益相关方。
但由于收购公司股份的价值与流动性十分重要,这种方式在初创企业M&A实务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主要在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架构中有限使用。
5. 初创企业并购 | 注意事项

初创企业M&A以收购后创造协同效应为前提推进,但具有交易完成后难以改变架构或恢复原状的特点。
因此,交易成败可以说取决于签订合同前审查了哪些事项。
法律尽职调查
初创企业M&A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并非仅用于确认程序,而是判断交易稳定性的关键过程。
股权架构与投资合同、主要业务合同是否持续有效、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人事与劳动关系、知识产权权属状况等,都可能在收购后立即引发问题。
尤其对于技术型、平台型初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个人信息相关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往往会导致交易条件调整或交易架构变更。
交易架构与资金流向
在M&A中,相较于收购金额的大小,更重要的是资金以何种方式支付。
根据股份收购、现金支付、附条件价款架构等交易方式,税务与会计效果及实际收款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尤其是以满足条件为前提支付价款的架构,即使经营权已经转移,不确定性仍可能持续存在,因此需要在合同阶段设定具体标准。
监管环境与行政许可问题
初创企业M&A可能因行业特点而需要遵守各种监管要求或申报义务。
韩国有关外国人投资限制、公平交易的监管以及各行业的行政许可条件,会直接影响交易日程与架构。
如果未事先审查便推进交易,也不能排除延迟交割或交易失败的可能性。
收购后整合阶段
M&A并非以签订合同为终点的交易。
在收购后的组织运营方式、人员留任以及业务方向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冲突。
如果未事先考虑整合过程中的上述风险,即使交易本身成功,也难以取得实际成效。
6. 初创企业并购 | 法律支持
与单纯的出售或投资交易不同,初创企业M&A是将股权架构、投资合同、收购条件和后续责任等复杂联系在一起的交易。
仅凭表面上的收购金额或方式难以判断实际成效,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交易后的权利关系与收益架构。
尤其是初创企业,其早期投资阶段签订的各类合同与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共同出售权等权利架构相互叠加,因此在M&A过程中容易出现意料之外的法律问题。
本所组建了初创企业专业律师专项工作组(TF),分析交易整体风险,并根据委托人的地位和目的设计M&A架构。
同时,本所考虑到即使是相同的M&A,也可能因初创企业的成长阶段、投资架构和退出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因此会针对个案提供定制化法律支持。
如果您正准备进行M&A且需要法律支持,不妨随时与初创企业律师共同制定定制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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