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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FTA/WTO

FTA/WTO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直接影响企业关税、供应链、市场准入、贸易风险及争议应对的核心国际贸易法律体系。

CONTENTS
  • 1. FTA/WTO | 概念及规范结构
    • - FTA的概念
    • - WTO的概念
    • - FTA与WTO的关系
  • 2. FTA/WTO | 关税及适用结构
    • - FTA特惠关税适用要件
    • - WTO关税体系
    • - FTA选择适用结构
  • 3. FTA/WTO | 主要法律争点
    • - 原产地核查争议
    • - 非关税壁垒及贸易规制
    • - 关税及原产地相关刑事风险
  • 4. FTA/WTO | 企业应对战略及管理要点
  • 5. FTA/WTO | 大倫的协助

1. FTA/WTO | 概念及规范结构

FTA/WTO 概念及规范结构

FTA与WTO是规范国际贸易的代表性法律体系,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结构,共同构建全球贸易秩序。

FTA的概念

FTA是特定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作为WTO协定(GATT第24条)项下的例外而被认可,允许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

FTA不仅涉及关税撤销,还涵盖服务市场开放、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电子商务规范等多个领域,近年来更发展为包含数字贸易规范及供应链稳定相关规定的形式。

此外,由于各协定的适用要件、原产地标准、贸易规范各不相同,FTA具有即使是相同交易也可能因协定不同而产生不同法律效果的特点。

WTO的概念

WTO是为确立多边贸易秩序而设立的国际机构,为保障成员国之间无歧视的交易,以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心运作。

这一原则限制对特定国家征收歧视性关税或适用不利规制,从而发挥确保国际贸易公正性和可预测性的作用。

此外,WTO通过GATT、GATS、TRIPS协定规范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提出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标准。

特别是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等,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最核心的规范发挥作用。

进而,WTO体系在国家间发生贸易争议时,可通过争议解决制度(DSU)加以解决,并借此确保法律约束力,从这一点来看,其正作为实质性的国际规范体系发挥功能。

但是,由于WTO争议是以国家间争议的形式进行的,企业在面临外国的进口限制或歧视性规制等情况时,应以整理相关资料并向政府提出问题的方式加以应对。

FTA与WTO的关系

FTA与WTO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并存的结构,企业即使在同一交易中也应同时考虑两种规范。

例如,满足FTA要件时可适用特惠关税,而未满足要件时则适用WTO标准的一般关税。

因此,企业在交易阶段需要就适用哪一协定作出战略性判断,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原产地举证负担、事后核查风险、交易稳定性等因素的问题。

FTA与WTO的概念及区别

区分

FTA

WTO

性质

多边协定双边·多边协定

多边协定

功能

双边·多边协定

确立基本贸易秩序

适用原则

选择性特惠

以最惠国待遇为中心

规范范围

扩大至服务·投资等

以商品为中心

2. FTA/WTO | 关税及适用结构

在FTA/WTO体系中,核心在于决定特定商品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入市场的结构。

FTA特惠关税适用要件

就FTA而言,核心是降低或撤销协定缔约国之间的关税,但这种优惠并不会自动适用。

为适用特惠关税,相关物品必须满足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并需综合考虑生产工序、原材料构成、增值标准等予以判断。

特别是在跨国生产结构中,若部分零部件由非协定国供应,则原产地可能不被认可,由此导致关税优惠被排除的情况频繁发生。

此外,近年来随着海关原产地事后核查的强化,追溯至过去交易而征收追缴关税及加算税的情况正在增加。

有鉴于此,企业应当建立对生产工序及供应链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和内部核查程序。

与此同时,FTA是否适用不仅取决于原产地,还取决于HS CODE(品目分类),错误的品目分类会直接导致关税率错误及追缴风险。

特别是根据HS CODE,可适用的协定、关税率、原产地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事前审查必不可少。

此外,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会直接影响价格政策及出口结构,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并非以关税节减为目的、而是综合考虑通关及贸易规制全局的战略。

WTO关税体系

在WTO体系中,各国必须在通过关税减让表设定的上限范围内运用关税。

也就是说,若特定国家超过减让关税,或对特定国家歧视性地适用关税或贸易条件,则可能产生违反WTO协定(GATT等)的问题,并可能引发国家间争议。

此外,进口限制、数量限制、歧视性规制等也可能成为判断是否违反WTO协定的对象,这类措施存在引发贸易对象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FTA选择适用结构

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同一交易,可以在FTA特惠关税与WTO标准的一般关税之间选择适用。

企业不仅应考虑关税率,还应综合考虑原产地举证负担、事后核查风险、交易稳定性等因素来制定适用战略,并借此设计关税优化战略。

此外,当对同一物品存在多个可适用的FTA时,比较各协定的关税率、原产地标准、举证负担等并选择最有利的协定十分重要。

3. FTA/WTO | 主要法律争点

FTA/WTO 主要法律争点

与FTA/WTO相关的争议与企业的供应链结构、合同条件、规制应对战略全局密切相关。

原产地核查争议

原产地问题是FTA中最核心的争点。

即使是相同产品,也可能因最终加工所在国、零部件的原产地、增值标准等不同而导致原产地认定与否发生变化。

特别是由于各FTA的原产地标准各不相同,需要针对各协定单独进行审查,若忽视这一点,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关税负担。

近年来,随着各国海关强化原产地核查,协定关税适用被排除或长期采取适用限制措施的情况正在增加。

此外,原产地错误可能导致对过去交易的追溯征税,从而对企业财务产生重大影响;若反复发生违规,还可能扩大为协定适用限制、罚款、刑事处罚等。

非关税壁垒及贸易规制

在近来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相比关税,非关税壁垒正作为更为重要的规制手段发挥作用。

各国通过技术规制(TBT)、卫生检疫(SPS)、安全标准等限制进口,这类措施是否符合WTO的TBT协定及SPS协定成为主要争点。

此外,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针对特定产业或国家适用,可能产生限制企业交易本身的效果。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半导体、电池、国防、尖端技术领域的贸易规制强化,企业正处于不仅要办理简单通关、更需事先审查交易可能性本身的境地。

这类规制可能成为改变经营结构本身的因素,因此需要战略性应对。

关税及原产地相关刑事风险

关税及原产地相关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刑事处罚,需加以注意。

违规类型

适用法律

法律风险

虚假申报·品目分类·原产地证明造假

关税法第270条第1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偷逃税额的5倍与物品原价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金

原产地虚假标示

对外贸易法第53条之2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可并科)

4. FTA/WTO | 企业应对战略及管理要点

在FTA/WTO环境下,需要企业内部的系统性管理。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 建立原产地管理体系
由于各协定标准各不相同,应对各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进行系统性管理。

▶ 检查供应链结构
由于FTA是否适用会因零部件采购结构而不同,应事先设计生产及供应链。

▶ 制定各协定的关税战略
即使是相同产品,若存在多个可适用的FTA,应选择最优协定。

▶ 贸易规制应对
应事先审查反倾销、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规制,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

▶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应对原产地凭证、交易记录、核查应对资料进行系统性管理。

此外,在企业内部建立原产地管理系统和贸易规制应对流程,是实现长期成本节减和争议预防的核心要素。

5. FTA/WTO | 大倫的协助

FTA/WTO是影响到企业供应链结构、交易战略乃至规制应对的复合型法律领域。

企业应准备的贸易应对体系

∙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对合同、通关、原产地、出口管制全过程的常态化监控

∙
相关法规更新:常态化掌握各国贸易措施及经济制裁动向

∙
利用专家网络:与律师、关税专门委员及贸易咨询机构协作

∙
建立争议时应对体系:发生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等时的WTO争议应对

从贸易合同的设计阶段起,就应在原产地标准审查、通关战略制定、出口管制及制裁应对等全过程中进行事前咨询,并需进行系统性准备,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迅速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合同阶段起就事先审查原产地、通关、出口管制、制裁应对,并在发生问题时,联动即时的不服程序、行政应对、国际仲裁及诉讼来制定应对战略。

此外,审查进口物品的特性和使用用途,分析相关法规及判例,系统性地准备在行政审判、不服程序及诉讼中可运用的资料。

通过与关税专门委员的协作,提供综合性的应对战略,以缩减企业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并实现稳定的进出口及经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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