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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是韩国禁止向公职人员进行不正当请托的法律。该法通常被称为“金英兰法”,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1.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定义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收受财物限制 向公职人员请托行为 处以行政罚款 刑事处罚对象 职务关联性判断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是《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的简称,是为根除腐败而制定的法律。

无论不正当请托的内容实际上是否得到执行,该法均将不正当请托行为本身列为禁止对象。

因此,即使收到不正当请托后并未按照请托内容履行职务,相关行为仍可能依照《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受到处罚。

适用对象

适用机构

▷ 韩国国会、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委员会、监查院、国家人权委员会、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中央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

▷ 公共机构

▷ 学校

▷ 新闻媒体机构

适用对象

▷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或《地方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

▷ 依照其他法律被认定为公务员的人员

▷ 公职相关团体及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 各级学校负责人、教职员工及学校法人的工作人员

▷ 新闻媒体机构的代表人及工作人员

▷ 公职人员等的配偶

▷ 公务执行人员

2.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类型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餐饮招待限额 婚丧礼金标准 违反请托禁止规定 举报义务适用 公共机构调查

为保障公职人员公正履行职务,《禁止不正当请托法》严格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行为。

不正当请托行为

根据《禁止不正当请托法》,任何人均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等提出下列任何一种不正当请托。

不正当请托的类型十分多样,下面以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情形为中心进行说明。

▷ 对人事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及相关请托

▷ 在公共机构决策过程中提出与选任或排除特定职位人选有关的请托

▷ 与评选或排除获奖及表彰对象有关的不正当请托

▷ 干预补助金、奖励金等分配及支持过程的请托

▷ 与出售或交换公共机构财物、服务有关的不正当请托

▷ 与学校入学、成绩处理等教务事项有关的不正当请托

▷ 与兵役判定检查、部队分配等有关的不当请托

▷ 与篡改各类评价及判定结果有关的请托

▷ 与办理许可、批准等各类行政程序有关的不当请托

例外情形

依照法律、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要求的行为

公开要求实施特定行为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转达申诉的行为

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等其他行为

不违反社会通常观念的行为

禁止收受财物等的行为

公职人员等不论是否与职务有关,也不论以捐赠、赞助、赠与等何种名义,均不得从相同主体处收受单次超过100万韩元或每个会计年度超过300万韩元的财物等,也不得索取或约定收受。

这里所称财物,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财物:

▷ 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物品、住宿券、会员证、门票、优惠券等一切财产性利益

▷ 提供餐饮、酒类、高尔夫等接待、招待,或交通、住宿等便利

▷ 免除债务、提供就业机会、授予权益等其他有形、无形的经济利益

例外情形

以慰问、鼓励、表彰等为目的向下级公职人员等提供的财物等

为顺利履行职务、社交礼仪或扶助目的提供的餐饮、礼品等

依据正当权利依据提供的财物等

亲属提供的财物等

依据团体标准或长期、持续的亲密关系提供的财物等

在与职务有关的正式活动中按通常标准统一提供的财物等

纪念品、宣传用品等,或者通过竞赛、抽签获得的奖品

依照其他法律、标准或社会通常观念允许提供的财物等

3.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不正当请托行为的处罚幅度

根据《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对不正当请托行为作出的处罚如下。

纪律处分

公职人员等违反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所规定的命令时,公共机构负责人等会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公共机构负责人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类型、违纪程度、过失轻重等因素,制定具体的纪律处分标准。

履行强制金

因公益举报等而采取不利措施的人,在收到保护措施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保护措施的,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将对其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

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除外。(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第15条之2第1款)

处以行政罚款

所属机构负责人将应处行政罚款人员的违法事实通知行政罚款案件管辖法院后,由该管辖法院通过审判(决定)处以行政罚款。

但是,已根据《刑法》等其他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处以行政罚款;在处以行政罚款后又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行政罚款处分。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将被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 为第三方向公职人员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进行不正当请托的人

▷ 未履行特别保护措施决定的人

通过第三方向公职人员等进行不正当请托的,将被处以 1,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第23条第3款正文)

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等收到不正当请托并按照请托内容履行职务的,将依照《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受到以下处罚。

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第22条第2款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4.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收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幅度

根据《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对收受财物等行为作出的处罚如下。

纪律处分

公共机构负责人所属公职人员违反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所规定的命令时,可以对该职员作出纪律处分。

处以行政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的,将按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第23条第7款)

▷ 单次收受、索取或约定收受超过100万韩元或每个会计年度超过300万韩元的财物等的公职人员等

▷ 明知自己的配偶收受、索取或约定收受禁止收受的财物等,却未予申报的公职人员等

▷ 向公职人员或其配偶提供、承诺提供或表示有意提供单次超过100万韩元或每个会计年度超过300万韩元的财物等的人

此外,公职人员等在外部讲课等活动中收取超额酬金后,未向所属机构负责人申报或退还的,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刑事处罚

实施收受财物等行为的,可能依照《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受到以下处罚。

韩国《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的法律》第22条第1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5.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举报程序

根据《禁止不正当请托法》,公职人员等收到不正当请托时,应告知对方该行为属于不正当请托,并明确表示拒绝。

尽管如此,如果相同内容的不正当请托反复发生,则应进行举报。

不正当请托举报

不正当请托应向所属机构负责人举报。

收到不正当请托的公职人员等应向所属机构负责人举报,也可以向监督机构、监查院、侦查机关或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举报。

举报时应包括以下必填事项。

▷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 提出不正当请托者的个人信息

▷ 举报经过及理由

▷ 不正当请托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 能够证明不正当请托内容的证据材料

此后,所属机构负责人会迅速确认所举报的内容是否属于不正当请托;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的,会将相关内容通报侦查机关。

6.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 应对方法

禁止不正当请托法 防止利益冲突法 公务员行为准则 不正当请托成立 违反廉洁义务 与纪律处分关联

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法》是一个严重问题,不仅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行政罚款、纪律处分等多种不利后果。

处罚幅度可能因违法内容及具体经过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准确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十分重要。

为此,应认真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诚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集中精力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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