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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国际离婚

国际离婚是指国籍、居住地、居所等不同的夫妻之间的离婚,涉及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等复杂问题。

CONTENTS
  • 1. 国际离婚 | 准据法的确定
    • - 准据法的确定
    • - 以韩国法律为准据法的情形
    • -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 -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 -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 2.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协议离婚程序
    • - 离婚意愿一致要件
    • - 离婚指导及考虑期
    • - 抚养及亲权协议
    • - 法院确认及离婚申报
  • 3.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裁判离婚程序
    • - 存在离婚请求事由
    • - 裁判离婚所需材料
    • - 调解程序前置
    • - 诉讼及判决
    • - 离婚申报
  • 4. 国际离婚 | 子女及财产问题
    • - 子女抚养及亲权人的确定
    • - 探望权
    • - 财产分割
    • - 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请求
  • 5. 国际离婚 | 婚姻无效与撤销
    • - 基于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及撤销
    • - 基于婚姻效力的无效及撤销
  • 6. 国际离婚 | 核对清单
    • - 离婚律师协作体系

1. 国际离婚 | 准据法的确定

国际离婚准据法确定业务领域



国际离婚是指国籍不同的两人之间,或国籍相同但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夫妻之间的离婚。


办理国际离婚手续时,应依照准据法进行。

准据法的确定

适用于夫妻离婚的法律(准据法)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韩国《国际私法》第66条)。

①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②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③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以韩国法律为准据法的情形

夫妻一方是在韩国有经常居所的韩国公民时,应依据韩国《民法》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具有同一国籍,即使在韩国有经常居所并在韩国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准据法仍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不包括韩国),且经常居所在韩国,则离婚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如果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则以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为准据法。

此时,相关地点是否属于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应在具体情形中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确定。

∙ 当事人的居留期间

∙ 居留目的

∙ 家庭关系

∙ 工作关系

2.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协议离婚程序

国际离婚韩国民法国际协议离婚程序业务领域



即使属于国际离婚,在以韩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离婚程序也会因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而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达成一致的情形,应遵循以下程序。

离婚意愿一致要件

夫妻双方均须明确同意离婚,并且在填写离婚申报书和申报被受理时,双方的离婚意愿均须存在。

离婚指导及考虑期

与一般夫妻相同,跨国婚姻夫妻也须完成家庭法院的指导程序,并且经过以下离婚考虑期后,方可获得离婚意愿确认。

是否有子女

考虑期

有需要抚养的子女

3个月

没有需要抚养的子女

1个月

但存在暴力等紧急情形时,可以免除或缩短该期间。

抚养及亲权协议

有未成年子女时,国际离婚中须指定亲权人和抚养人。

双方可以协商指定;协商困难时,可以通过家庭法院的裁判确定(韩国《民法》第836条之2第4款)。

法院确认及离婚申报

只有获得家庭法院对离婚意愿的确认并申报离婚,离婚才会发生效力(韩国《民法》第836条第1款)。

申报地点

登记基准地

或住所地管辖的市政府、区政府、邑事务所或面事务所

提交材料

㉮ 法院签发的确认书1份

㉯ 离婚申报书1份

㉰ 申报人的居民登记证和印章

(有未成年子女时)

有关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或裁判书正本及生效证明书

此时,应在获得法院的离婚意愿确认后3个月内申报;超过该期间后,如不重新获得法院的离婚意愿确认,则无法申报离婚。

依据外国法律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受理证明书寄送至韩国公民登记基准地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即可完成离婚申报。

3.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裁判离婚程序

国际离婚韩国民法裁判离婚诉讼程序



国际离婚中,如果夫妻难以就离婚达成一致,或存在重大事由,可以请求裁判离婚,通过家庭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存在离婚请求事由

依据韩国《民法》请求裁判离婚,必须存在特定事由。

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请求裁判离婚。

1. 配偶有不忠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已满3年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裁判离婚所需材料

• 离婚起诉状(离婚调解申请书)

• 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 夫妻双方各自的居民登记表副本

• 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 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其他释明材料

调解程序前置

依据韩国《民法》办理裁判国际离婚时,须先向家庭法院申请调解(韩国《家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

未经调解而直接提起诉讼时,案件将被移送调解;仅存在以下事由时,可以不移送调解。

▷ 除采用公示送达外,无法传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时

▷ 即使移送调解,也被认定无法达成调解时



※ 什么是公示送达?<br>公示送达是指因无法得知对方的住址或工作地点等原因,无法通过通常方式向对方送达文书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送达方式。法院事务官等保管待送达文书,并通过①张贴于法院公告栏,②刊登于官报、公报或报纸,或③利用电子通信媒介进行公告,使对方可以随时领取送达文书。

诉讼及判决

如果调解被省略或调解不成立,则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审判开始后,双方将进行书面攻防并参加辩论期日,同时还可能进行当事人询问、证人询问等证据调查。


此后,法院对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即发生效力。

离婚申报

提起国际离婚诉讼的人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附上裁判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申报离婚(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78条及第58条)。

申报地点

登记基准地

或申报人管辖地的市、区、邑事务所或面事务所

提交材料

㉮ 判决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

㉯ 离婚申报书1份

㉰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书

㉱ 离婚双方各自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有未成年子女时

- 有关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副本(协商确定时)

- 裁判书正本及生效证明书(由法院决定时)

※ 但在外国居住或停留的韩国公民,也可以在海外韩国公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20条第1款但书)。

※ 依据外国法律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受理证明书寄送至韩国公民登记基准地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即可完成离婚申报。

4. 国际离婚 | 子女及财产问题

国际离婚抚养权亲权财产分割请求方法



国际离婚成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终止,但仍需处理子女抚养、亲权、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后续问题。

尤其是有子女时,应以子女福祉为首要考虑;由于其中涉及国际因素,还需注意管辖及程序问题。

子女抚养及亲权人的确定

有未成年子女时,父母应协商确定亲权人和抚养人。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家庭法院将以子女福祉为标准,通过裁判予以指定(韩国《民法》第836条之2第4款)。


此时,子女抚养权与亲权可以一并或分别确定,并且与探望权相关联。


此外,协议离婚时也必须指定亲权人;在裁判离婚中,家庭法院可以另行作出判断。

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享有定期联系、会见子女的权利(探望权)(韩国《民法》第837条之2第1款)。

但存在以下情形时,该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或被排除(第2款)。

• 可能对子女有害或造成精神损害时

• 对方可能通过探望对子女施加不当影响时

※ 探望包括见面、通话、书信往来、周末留宿等多种方式。

财产分割

离婚夫妻可以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请求财产分割;在以韩国《民法》为准据法的国际离婚中,同样适用该规定(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

此时,财产分割请求权应在离婚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间后即告消灭。


境外资产(海外存款、外国不动产等)也可以分割,但由于需要适用韩国《国际私法》及当地法律,因此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法律审查。

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请求

因对方的不忠行为、暴力或重大归责事由而离婚时,受害配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韩国《民法》第843条及第806条)。

•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独立于财产分割的权利,具有补偿精神痛苦或婚姻破裂责任的性质。

• 在国际离婚中,针对身处外国的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应一并审查管辖权和执行的可能性。

5. 国际离婚 | 婚姻无效与撤销

除国际离婚外,在婚姻依法未成立或存在特定事由时,也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但跨国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及结婚地点等可能不同,因此同样应先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基于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及撤销

婚姻成立要件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时,按照以下分类确定准据法(参见韩国《国际私法》第63条)。

分类

准据法

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

各当事人的本国法

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

在外国结婚时

:结婚地国家的法律或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在韩国结婚时

:当事人一方为韩国公民时,适用韩国《民法》

基于婚姻效力的无效及撤销

就婚姻效力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时,按照以下法律顺序确定准据法(韩国《国际私法》第64条)。

①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②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③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6. 国际离婚 | 核对清单

国际离婚婚姻无效及撤销方法程序



国际离婚不仅涉及离婚本身,还须同时考虑子女、财产、国籍及行政处理等各种问题。

此外,在办理程序前,应先明确确认适用何种法律(准据法)以及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并做好准备。


建议按照以下核对清单逐步梳理各项问题。

准备阶段

核心确认事项

确认适用法律及管辖

- 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 韩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确定离婚方式

- 是否可以协议离婚?

- 是否必须裁判离婚?

处理子女问题

- 是否指定亲权人及抚养人

- 是否设定探望权

处理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

- 财产分割或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计划

- 确认是否有海外财产

离婚申报及行政处理

- 确认申报期限

- 确认申报机关

准备承认外国判决

- 在外国离婚时,还须在韩国境内获得承认

离婚律师协作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跨国婚姻、离婚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根据案件规模及难度组建由1~20人组成的专项工作组(TF),从确认准据法、办理离婚及财产分割程序,到请求抚养权及抚养费,提供全方位协助。


如需对国际离婚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审查,可向离婚律师寻求协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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