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国际离婚 | 准据法的确定

- - 准据法的确定
- - 以韩国法律为准据法的情形
- -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 -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 -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 2.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协议离婚程序

- - 离婚意愿一致要件
- - 离婚指导及考虑期
- - 抚养及亲权协议
- - 法院确认及离婚申报
- 3.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裁判离婚程序

- - 存在离婚请求事由
- - 裁判离婚所需材料
- - 调解程序前置
- - 诉讼及判决
- - 离婚申报
- 4. 国际离婚 | 子女及财产问题

- - 子女抚养及亲权人的确定
- - 探望权
- - 财产分割
- - 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请求
- 5. 国际离婚 | 婚姻无效与撤销

- - 基于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及撤销
- - 基于婚姻效力的无效及撤销
- 6. 国际离婚 | 核对清单

- - 离婚律师协作体系
1. 国际离婚 | 准据法的确定

国际离婚是指国籍不同的两人之间,或国籍相同但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夫妻之间的离婚。
办理国际离婚手续时,应依照准据法进行。
准据法的确定
适用于夫妻离婚的法律(准据法)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韩国《国际私法》第66条)。
②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③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以韩国法律为准据法的情形
夫妻一方是在韩国有经常居所的韩国公民时,应依据韩国《民法》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具有同一国籍,即使在韩国有经常居所并在韩国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准据法仍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不包括韩国),且经常居所在韩国,则离婚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如果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则以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为准据法。
此时,相关地点是否属于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应在具体情形中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确定。
∙ 居留目的
∙ 家庭关系
∙ 工作关系
2.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协议离婚程序

即使属于国际离婚,在以韩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离婚程序也会因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而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达成一致的情形,应遵循以下程序。
离婚意愿一致要件
夫妻双方均须明确同意离婚,并且在填写离婚申报书和申报被受理时,双方的离婚意愿均须存在。
离婚指导及考虑期
与一般夫妻相同,跨国婚姻夫妻也须完成家庭法院的指导程序,并且经过以下离婚考虑期后,方可获得离婚意愿确认。
是否有子女 | 考虑期 |
有需要抚养的子女 | 3个月 |
没有需要抚养的子女 | 1个月 |
但存在暴力等紧急情形时,可以免除或缩短该期间。
抚养及亲权协议
有未成年子女时,国际离婚中须指定亲权人和抚养人。
双方可以协商指定;协商困难时,可以通过家庭法院的裁判确定(韩国《民法》第836条之2第4款)。
法院确认及离婚申报
只有获得家庭法院对离婚意愿的确认并申报离婚,离婚才会发生效力(韩国《民法》第836条第1款)。
申报地点 | 登记基准地 |
或住所地管辖的市政府、区政府、邑事务所或面事务所 | |
提交材料 | ㉮ 法院签发的确认书1份 |
㉯ 离婚申报书1份 | |
㉰ 申报人的居民登记证和印章 | |
(有未成年子女时) 有关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或裁判书正本及生效证明书 |
此时,应在获得法院的离婚意愿确认后3个月内申报;超过该期间后,如不重新获得法院的离婚意愿确认,则无法申报离婚。
※ 依据外国法律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受理证明书寄送至韩国公民登记基准地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即可完成离婚申报。
3. 国际离婚 | 依据韩国《民法》的裁判离婚程序

国际离婚中,如果夫妻难以就离婚达成一致,或存在重大事由,可以请求裁判离婚,通过家庭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存在离婚请求事由
依据韩国《民法》请求裁判离婚,必须存在特定事由。
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请求裁判离婚。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已满3年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裁判离婚所需材料
• 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 夫妻双方各自的居民登记表副本
• 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 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其他释明材料
调解程序前置
依据韩国《民法》办理裁判国际离婚时,须先向家庭法院申请调解(韩国《家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
未经调解而直接提起诉讼时,案件将被移送调解;仅存在以下事由时,可以不移送调解。
▷ 即使移送调解,也被认定无法达成调解时
诉讼及判决
如果调解被省略或调解不成立,则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审判开始后,双方将进行书面攻防并参加辩论期日,同时还可能进行当事人询问、证人询问等证据调查。
此后,法院对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即发生效力。
离婚申报
提起国际离婚诉讼的人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附上裁判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申报离婚(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78条及第58条)。
申报地点 | 登记基准地 |
或申报人管辖地的市、区、邑事务所或面事务所 | |
提交材料 | ㉮ 判决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 |
㉯ 离婚申报书1份 | |
㉰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书 | |
㉱ 离婚双方各自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 |
有未成年子女时 - 有关亲权及抚养的协议书副本(协商确定时) - 裁判书正本及生效证明书(由法院决定时) |
※ 但在外国居住或停留的韩国公民,也可以在海外韩国公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20条第1款但书)。
※ 依据外国法律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受理证明书寄送至韩国公民登记基准地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即可完成离婚申报。
4. 国际离婚 | 子女及财产问题

国际离婚成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终止,但仍需处理子女抚养、亲权、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后续问题。
尤其是有子女时,应以子女福祉为首要考虑;由于其中涉及国际因素,还需注意管辖及程序问题。
子女抚养及亲权人的确定
有未成年子女时,父母应协商确定亲权人和抚养人。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家庭法院将以子女福祉为标准,通过裁判予以指定(韩国《民法》第836条之2第4款)。
此时,子女抚养权与亲权可以一并或分别确定,并且与探望权相关联。
此外,协议离婚时也必须指定亲权人;在裁判离婚中,家庭法院可以另行作出判断。
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享有定期联系、会见子女的权利(探望权)(韩国《民法》第837条之2第1款)。
但存在以下情形时,该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或被排除(第2款)。
• 对方可能通过探望对子女施加不当影响时
※ 探望包括见面、通话、书信往来、周末留宿等多种方式。
财产分割
离婚夫妻可以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请求财产分割;在以韩国《民法》为准据法的国际离婚中,同样适用该规定(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
此时,财产分割请求权应在离婚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间后即告消灭。
境外资产(海外存款、外国不动产等)也可以分割,但由于需要适用韩国《国际私法》及当地法律,因此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法律审查。
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请求
因对方的不忠行为、暴力或重大归责事由而离婚时,受害配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韩国《民法》第843条及第806条)。
• 在国际离婚中,针对身处外国的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应一并审查管辖权和执行的可能性。
5. 国际离婚 | 婚姻无效与撤销
除国际离婚外,在婚姻依法未成立或存在特定事由时,也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但跨国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及结婚地点等可能不同,因此同样应先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基于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及撤销
婚姻成立要件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时,按照以下分类确定准据法(参见韩国《国际私法》第63条)。
分类 | 准据法 |
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 | 各当事人的本国法 |
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 | 在外国结婚时 :结婚地国家的法律或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
在韩国结婚时 :当事人一方为韩国公民时,适用韩国《民法》 |
基于婚姻效力的无效及撤销
就婚姻效力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时,按照以下法律顺序确定准据法(韩国《国际私法》第64条)。
② 夫妻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
③ 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6. 国际离婚 | 核对清单

国际离婚不仅涉及离婚本身,还须同时考虑子女、财产、国籍及行政处理等各种问题。
此外,在办理程序前,应先明确确认适用何种法律(准据法)以及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并做好准备。
建议按照以下核对清单逐步梳理各项问题。
准备阶段 | 核心确认事项 |
确认适用法律及管辖 | - 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 韩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
确定离婚方式 | - 是否可以协议离婚? - 是否必须裁判离婚? |
处理子女问题 | - 是否指定亲权人及抚养人 - 是否设定探望权 |
处理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 | - 财产分割或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计划 - 确认是否有海外财产 |
离婚申报及行政处理 | - 确认申报期限 - 确认申报机关 |
准备承认外国判决 | - 在外国离婚时,还须在韩国境内获得承认 |
离婚律师协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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