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药品许可

药品许可是国家在药品生产、进口和销售前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进行验证的程序,也是需要从研发阶段起进行战略性准备的核心监管流程。

1. 药品许可 | 概念与重要性

药品许可 食品药品安全处 临床试验批准 品种许可申请 许可资料提交 药品审查

药品许可是指依据韩国《药事法》,为使药品上市而按品种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办理申报并取得许可的程序。

这是由国家正式判断相关药品供公众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并具备稳定质量的过程。

对制药、生物科技企业而言,能否取得药品许可直接关系到商业化可行性、上市时间和投资回收安排,因此从研发初期起准确预测许可类型和所需资料范围十分重要。

尤其是根据属于许可对象还是申报对象、是否需要接受安全性与有效性审查,所需提交资料的标准、审查期限及成本结构会有很大差异。

许可与申报

许可是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通过审查主动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而申报则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主要确认形式要件的处理程序。

但责任并不会仅因采取申报方式而减轻,虚假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完备时同样会成为行政处分对象。

按品种监管原则

许可与申报按品种分别进行。

即使成分相同,根据剂型、用法及用量、功效和辅料构成,也可能需要另行取得许可或办理申报。

因此,在变更研发内容或扩充产品线时,必须重新审查许可策略。

研发阶段与许可的关联性

临床试验、非临床资料、原料药(DMF)、生产方法和质量资料会在许可阶段一并审查。

如果在研发初期未考虑许可要求,即使临床试验已经完成,也可能导致许可延误或申请被驳回。

2. 药品许可 | 申报与许可对象

药品许可和申报并非同样适用于所有药品,而是依据法令和公告区分为许可对象与申报对象。

这一区分是制定策略的起点。

申报对象药品的范围

申报对象是安全性与有效性相对已经确立的药品类别。

典型情形如下。

∙ 收载于《大韩药典》或公定书的药品

∙ 符合标准生产规范的药品

∙ 与已经取得许可或完成申报的品种在成分、规格、剂型、功效、用法及用量方面相同的药品

∙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另行公告列为申报对象的药品

但即使与现有品种相似,如果含有韩国境内无使用先例的辅料,或者剂型被认定具有特殊性,也可能被排除在申报对象之外。

许可对象药品的类型

许可对象是需要对安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的药品。

∙ 新药及尚无既有许可的新药品

∙ 需要接受安全性与有效性审查的药品

∙ 生物制品、基因重组药品、细胞与基因治疗药品

∙ 放射性药品、有滥用之虞的药品、麻醉药品类

∙ 依据已列入专利目录药品的资料申请许可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需要提交临床资料、对比资料、杂质及遗传毒性评估等难度较高的资料。

地方厅管辖判断的重要性

部分许可对象由地方食品药品安全厅处理,另一些则由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总部审查。

根据管辖机关不同,审查程序和应对策略可能有所差异,因此需要事先作出判断。

3. 药品许可 | 申请方法与指南

药品许可 生物等效性试验 品种变更许可 GMP合格认定 药品安全性审查 撤销许可处分

申请药品许可时,从事先审查到审查应对,各阶段均需要制定相应策略。

事先审查制度的运用

药品研发过程中,如果预计功效、用法及用量或剂型将发生变更,通过事先审查提前确认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的立场十分重要。

这是降低许可申请被驳回风险的关键手段。

申请程序流程

药品许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申请品种许可或申报

② 审查形式要件及手续费

③ 安全性与有效性审查

④ 标准及试验方法审查

⑤ 生产场所及GMP现场检查

⑥ 审查专利及风险管理计划

⑦ 作出许可或受理申报

各阶段均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料,应对延误可能导致整体日程推迟。

国际通用技术文件(CTD)的重要性

许可对象药品必须以CTD(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国际通用技术文件)格式提交资料,其逻辑结构以及资料之间的一致性会对审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仅对境外许可资料进行简单翻译,可能导致审查延误。

4. 药品许可 | 变更许可与变更申报

拟变更已经取得药品许可的事项时,也必须依据法令办理变更许可或变更申报程序。

该制度旨在由国家持续管理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变更。

依据韩国《药事法》,药品制造销售品种或进口品种取得许可或完成申报后,如拟按品种变更许可事项或申报事项,必须依据《药品等安全规则》办理变更许可或变更申报。

未办理变更程序而以不同于许可事项的方式生产或销售时,可能成为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对象,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变更许可与申报的区分标准

变更许可和变更申报根据变更内容是否会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予以区分。


对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事项属于变更许可对象,而相对轻微的事项则通过变更申报处理。

但即使属于变更申报对象,如果错误判断相关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本应办理变更许可却仅以申报方式处理,从而引发问题,因此变更前进行事先审查十分重要。

主要变更许可对象事项

原则上,下列变更属于变更许可对象。

▷ 变更功效、用法及用量

▷ 对生产方法作实质性变更

▷ 变更标准及试验方法

▷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等影响质量的事项

▷ 新增辅料或变更现有辅料

▷ 依据安全性与有效性资料作出的变更事项

尤其是变更功效或生产方法时,需要提交补充资料,并可能视情况进一步进行安全性与有效性再评估。

变更申报与年度报告对象事项

不影响质量的轻微变更事项可能属于变更申报或年度报告对象。

例如,不影响稳定性的部分容器或包装变更、轻微记载事项更正等,可能属于年度报告对象。

但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变更等事项即使表面上看似轻微,如果会影响质量,也属于变更许可对象,因此需要进行具体审查。

主体地位承继与生产企业变更注意事项

因转让、受让、合并或继承等原因,生产商或进口商的主体地位发生变更时,也必须按品种办理变更许可或变更申报。

在此情况下,变更程序以承继原有许可或申报事项为条件进行,并且根据企业名称、所在地或代表人是否发生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和主管机关可能有所不同。

实务核对要点

变更许可和变更申报容易被误认为比首次许可简单,但实践中经常因错误判断变更范围、资料遗漏或主管机关选择错误等问题导致审查延误。

因此需要进行系统管理。

∙ 事先判断变更内容属于许可对象还是申报对象

∙ 确认是否属于地方厅管辖对象

∙ 清晰编制变更前后对照表

∙ 确保变更理由及影响评估资料充分

∙ 审查变更前产品的库存处理及能否上市销售

5. 药品许可 | 核对清单

药品许可 新药许可程序 制造销售许可 许可续期申请 药品广告监管 行政处分应对

在药品许可和申报过程中,看似细微的因素往往会造成延误或成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类别

核对清单

许可与申报对象判断

是否符合申报对象的条件

是否不属于限制许可的药品

主管地方厅是否正确

品种构成要素审查

原料药及辅料的合法性

是否属于DMF对象及是否需要关联审查

是否提交杂质、金属及遗传毒性评估资料

记载事项的适当性

产品名称是否存在误导或夸大

功效、用法及用量是否具有依据

生产方法及生产商记载是否准确

后续管理事项

是否属于再审查对象

许可条件及有效期

审查是否需要变更许可或变更申报

从研发阶段起进行审查

如果从一开始就对许可与申报的区分、是否属于安全性与有效性审查对象以及提交资料范围作出错误判断,即使临床试验完成后,也可能导致许可延误、反复补充资料以及调整业务进度。

尤其是制药与生物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及监管解读的领域。

▷ 开发战略与许可类型的一致性

▷ 临床及非临床资料用于许可申请的可行性

▷ 可能引发变更许可、变更申报的中长期风险

韩国排名第9位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韩国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拥有多名具备制药企业任职经历、药师资格等的医疗律师,以及拥有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顾问律师经历等、具备监管与行政领域专业能力的专家。

从开发初期的许可类型设计,到临床战略、品目许可与申报判断、变更许可及后续管理,为制药企业和生物企业提供与其业务进度相衔接的切实协助。

▷ 按开发阶段预先诊断许可、申报可行性及监管风险

▷ 根据是否属于安全性与有效性审查对象,审查资料范围及策略

▷ 检查CTD构成及许可资料在法律与行政层面的一致性

▷ 针对可能发生的变更许可、变更申报制定前瞻性管理策略

▷ 就发生许可延误、退回或补充资料要求时的应对方案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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