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已设有与企业传承、继承及赠与相关的扣除及课税特例制度等税收优惠。企业进行代际转移时,应综合审查税收优惠与法定条件。

1.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 定义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定义 税务组 大倫业务领域

企业传承与继承赠与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概念。

企业传承是指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移交给子女等继任者的过程,其方式包括继承(死亡后移交)和赠与(生前移交)。

为从国家层面支持企业在保持同一性的同时无偿移交给下一代,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和《租税特例限制法》分别设立了企业继承扣除制度和企业传承赠与税课税特例制度。

2.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 企业继承扣除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企业继承扣除制度

在企业传承与继承赠与方面,为使继承人能够承继被继承人经营的企业,韩国实行了为减轻继承税负担而从继承税课税价额中扣除一定金额的制度(《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18条之2)。

适用对象及扣除金额

继承在继承开始日前一个课税年度末属于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的企业时,可以适用企业继承扣除。

此时的扣除金额及限额如下。

类别

金额及限额

扣除金额

企业继承财产的100%

扣除限额

被继承人经营10年以上:300亿韩元

被继承人经营20年以上:400亿韩元

被继承人经营30年以上:600亿韩元

适用条件

要适用企业继承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条件

该企业必须是被继承人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

此外,还须根据企业类型满足以下条件。

标准

详细内容

中小企业

以企业继承扣除适用行业为主营业务

符合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销售额及独立性标准

资产总额低于5000亿韩元

中坚企业

以企业继承扣除适用行业为主营业务

符合《中坚企业成长促进及竞争力强化特别法施行令》规定的标准

此前3个课税年度的平均销售额低于5000亿韩元

被继承人条件

被继承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类别

金额及限额

股份持有

连续10年以上持有最大股东等40%以上的股份(上市法人为20%)

扣除限额

满足代表理事任职条件之一

- 任职时间达到企业经营期间的50%以上

- 担任代表理事10年以上(包括继承人承继后继续任职的情形)

- 自继承开始日起倒推10年期间内任职5年以上

继承人条件

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企业继承扣除。

∙ 年龄
:18岁以上

∙ 从事企业经营
:在继承开始日前从事该企业经营2年以上
〈例外规定〉
- 被继承人在65岁前死亡的情形
- 被继承人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死亡的情形
- 自继承开始日2年前起从事企业经营,但因服兵役、疾病等原因未能从事企业经营的,该期间视为从事企业经营的期间

∙ 任职标准
:在申报期限前就任高管,并自申报期限起2年内就任代表理事

∙ 缴纳能力
:企业属于中坚企业时,除企业继承财产以外的继承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该继承人应缴继承税金额的2倍

∙ 配偶
:继承人的配偶满足条件时,视为继承人满足条件

申报表及材料提交

为适用企业继承扣除,必须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署长提交以下材料。

∙ 继承税课税标准申报表

∙ 企业继承扣除申报表(含中小企业标准审查表)

∙ 企业继承财产明细表

∙ 企业用资产明细

∙ 企业继承财产为股份或出资份额时

:发行相关股份或出资份额的法人在继承开始日当日及此前10年各事业年度的股东情况

∙ 其他可证明继承人直接从事相关企业经营的材料

后续义务条件

适用企业继承扣除后,如果5年内未履行以下义务,将追征已扣除的税款。

∙ 后续义务条件:继承人持续从事企业经营

∙ 维持继承人的持股比例

∙ 禁止处分40%以上的企业用资产

∙ 禁止企业停业、歇业并限制变更行业

(允许在中分类范围内变更,超出该范围则须经评估审议委员会审议)

∙ 正式员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维持在基准雇用人数的90%以上

分年缴纳特例

企业继承财产的继承税包括延期缴纳期在内,最长可分20年缴纳,从而为企业长期传承提供支持。

企业继承财产占比低于50%时

分10年缴纳(可延期3年)

企业继承财产占比达到50%以上时

分20年缴纳(可延期5年)

一般继承财产

分10年缴纳(无延期缴纳期)

赠与税

分5年缴纳(无延期缴纳期)

3.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 赠与税课税特例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中小企业 中坚企业 赠与税课税特例

在企业传承与继承赠与方面,为便于提前有计划地准备企业传承,韩国设有企业传承赠与税课税特例制度,即在生前将企业股份赠与子女等人员时,按较低税率征收赠与税。(《租税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6)

制度概述

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的经营者在生前将企业移交给子女时,在600亿韩元限额内扣除10亿韩元后,按照以下标准征收赠与税。

计税标准

赠与税税率

60亿韩元以下

10%的税率

超过60亿韩元的部分

20%的税率

此时,即使赠与人在赠与后死亡,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符合企业继承扣除条件,相关股份仍可再次适用企业继承扣除。

要适用企业传承赠与税课税特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条件

要适用企业传承赠与税课税特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条件

该企业必须是赠与人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

此外,还须根据企业类型满足以下条件。

标准

详细内容

中小企业

以企业继承扣除适用行业为主营业务

符合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销售额及独立性标准

资产总额低于5000亿韩元

中坚企业

以企业继承扣除适用行业为主营业务

符合《中坚企业成长促进及竞争力强化特别法施行令》规定的标准

此前3个课税年度的平均销售额低于5000亿韩元

受赠人(子女)条件

受赠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居民,并须在赠与税申报期限前从事该企业经营。

此外,还必须自赠与日起3年内就任代表理事。

赠与人条件

赠与人必须是受赠人的父母,并且年满60岁。

此外,还必须持有最大股东等40%以上的股份(上市法人为20%)达10年以上。

赠与对象

必须赠与企业法人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申报表及提交材料

要适用课税特例,必须在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向纳税地主管税务署长提交以下材料。


未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的,不得适用课税特例。

∙ 赠与税申报表
(用于适用创业资金及企业传承股份等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

∙ 企业传承股份等赠与财产评估及计税价额计算明细表

∙ 企业传承股份等特例申请表

后续义务条件

适用赠与税课税特例后,仍须持续5年履行以下义务,违反时可能被追征税款。

∙ 受赠人在赠与税申报期限前从事企业经营,自赠与日起3年内就任代表理事并持续任职5年

∙ 不得将该企业停业1年以上、歇业或变更主营行业
※ 可在中分类范围内变更,变更至该范围以外时须经评估审议委员会审议

∙ 维持受赠人的持股比例(不得减少)

4.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 创业资金赠与税课税特例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创业资金赠与税课税特例 业务领域

在企业传承与继承赠与方面,为鼓励通过创业创造投资和就业,在向子女赠与中小企业创业资金时,韩国设有按低于一般赠与税的税率征税的“创业资金赠与税课税特例制度”(《租税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5)。

制度概述

受赠人以创办中小企业为目的接受资金赠与时,适用以下特例。

▷ 在50亿韩元限额内适用10%的低税率

▷ 新雇用10人以上时,限额提高至100亿韩元

▷ 扣除5亿韩元后计算计税标准

此外,赠与人死亡时,无论赠与时间为何时,相关赠与财产均将计入继承税课税价额进行结算。

适用条件

要适用创业资金赠与税课税特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详细内容

受赠人

年满18岁的居民子女

赠与人

年满60岁的受赠人父母

赠与财产

不属于资本利得税课税对象的财产

(例如:现金、存款、小股东持有的上市股份、国债和公司债等)

排除资本利得税课税对象

(※ 土地、建筑物、不动产相关权利、股份〔小股东除外〕、营业权等不适用)

中小企业创业条件

自赠与日起2年内依照《租税特例限制法》第6条第3款创办中小企业

允许的行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信息通信业、物流业等

申报及提交材料

要适用课税特例,必须在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向纳税地主管税务署长提交以下材料。

∙ 赠与税申报表(用于适用创业资金及企业传承股份等特例税率的赠与财产申报)

∙ 创业资金赠与财产评估及计税价额计算明细表

∙ 创业资金特例申请及使用明细表

∙ 新增雇用明细表(新雇用10人以上时)

后续义务条件

适用课税特例后,如违反以下事项,可能成为追征对象。

∙ 未在赠与日起2年内创业的情形

∙ 接受创业资金赠与后4年内未使用的情形

∙ 创业后10年内将相关资金用于经营以外用途的情形

5.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 核对清单

企业传承·继承赠与 核对清单 业务领域 大倫

在准备企业传承与继承赠与的过程中,要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必须对事前条件审查、适当申报及后续管理进行全面核查。

企业继承扣除核对清单

项目

核查内容

企业类型

确认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

经营期间

被继承人是否经营10年以上?

(达到30年以上时扣除限额更高↑)

股份持有条件

作为最大股东,是否持有40%以上股份达10年以上?

代表理事任职条件

是否担任代表理事达到规定期间?

继承人条件

继承人是否年满18岁,并在继承开始前从事该企业经营2年以上?

任职条件

是否计划在继承税申报期限前就任高管,并在2年内就任代表理事?

提交材料

是否已提交企业继承扣除申报表、明细表及股东情况等材料?

履行后续义务

能否在5年内满足维持企业经营、持有股份及维持雇用等条件?

企业传承赠与税课税特例核对清单

项目

核查内容

赠与人条件

年满60岁,作为最大股东持有40%以上股份达10年以上

受赠人条件

年满18岁的居民子女,计划自赠与日起3年内就任代表理事

受赠企业条件

属于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连续经营10年以上并符合行业条件

受赠股份条件

企业法人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税率适用

确认扣除10亿韩元后是否适用10%的低税率(超过60亿韩元的部分为20%)

是否申请

在申报期限内提交“企业传承股份等特例申请表”

履行后续义务

确认能否在5年内维持代表理事任职、不变更行业并维持持股比例

创业资金赠与税课税特例核对清单

项目

核查内容

受赠人条件

年满18岁的居民子女

赠与人条件

年满60岁的父母

赠与财产条件

不属于资本利得税课税对象的财产(现金、存款等)

创业条件

确认是否自赠与日起2年内创业并符合创业行业条件

雇用条件

新雇用10人以上时,课税特例限额可提高至100亿韩元

提交材料

创业资金特例申请及使用明细表、评估明细表等

履行后续义务

审查未创业、未使用或挪用资金时是否可能被追征

税务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专业律师,其中包括在大韩律师协会注册的税务专业律师,其平均执业经验至少为10年。

因此,从审查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到应对税务调查、处理因未履行后续管理条件而产生的追征问题,再到应对不服程序及行政诉讼,均可提供综合性法律协助。

此外,通过与本所税务师、会计师、企业专业律师等建立的协作体系,可以根据企业特点和接班安排制定量身定制的企业传承策略,并为切实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及应对风险提供支持。

如需相关协助,敬请向税务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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