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公认中介士与中介对象的范围

- - 什么是公认中介士?
- - 中介对象的范围
- - 排除在中介范围外的对象
- 2.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禁止行为

- - 公认中介士的禁止行为
- - 任何人均不得实施的妨碍行为
- 3.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对公认中介士的行政处分

- - 撤销资格
- - 暂停资格
- - 处分的效果
- 4.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对执业公认中介士的行政处分

- - 撤销登记
- - 停业
- 5.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各类行为对应的行政刑罚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6.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违法时的应对方法

- - 核实事实关系及收集资料
- - 应对管辖登记机关或调查机构
- - 对行政处分的异议程序
- - 事后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 7.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检查清单

-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公认中介士与中介对象的范围

在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的相关问题中,《公认中介士法》是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透明与公平,明确规定公认中介士资格条件及中介对象范围的法律。
为不属于中介对象的资产提供中介,或者无资格者实施中介行为,均属于违反《公认中介士法》,并可能承担重大责任。
什么是公认中介士?
公认中介士是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中介人员,其职责及分类在《公认中介士法》中受到严格界定。
公认中介士的分类
类型 | 内容 |
执业公认中介士 | 依法办理中介事务所设立登记的人 |
所属公认中介士 | 隶属于执业公认中介士并开展或协助开展中介业务的人 |
中介辅助人员 | 虽非公认中介士,但从事简单辅助工作的人 |
无资格者独立实施中介行为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介对象的范围
公认中介士可以提供中介服务的对象也受到法律限制。
超出该范围实施中介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可中介的对象(《公认中介士法》第3条)
▪ 建筑物或其他土地定着物
▪ 《关于立木的法律》规定的立木
▪ 《工厂及矿业财团抵押法》规定的工厂财团及矿业财团
排除在中介范围外的对象
对下列权利或资产提供中介服务的,因其不属于法定中介对象,可能构成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仅通过参加抽签而可能中签的“地位”并非建筑物本身,因此不属于中介对象(韩国大法院1991.4.23.宣判的90도1287号判决)。
▪ 营业权、客户资源、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建筑物或不动产以外的无形经济价值不包括在内(韩国大法院2009.1.15.宣判的2008도9427号判决)。
▪ 换地权
:房屋被拆除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宅地开发地区内移民安置用地供应的资格,不被视为不动产(韩国大法院2011.5.26.宣判的2011다23682号判决)。
2.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禁止行为
实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或者未遵守法定必要程序等情形,均可构成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典型的违法行为如下。
公认中介士的禁止行为
《公认中介士法》第33条第1款明确禁止个人公认中介士及所属公认中介士实施以下9类行为。
9类禁止行为
序号 | 禁止行为摘要 |
1 | 中介人员直接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的行为(禁止兼营买卖业务) |
2 | 委托未经登记的无资格者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出借本人名义的行为 |
3 | 收取超过法定报酬标准的额外财物(无论以酬谢、赠与等何种名义) |
4 | 通过虚假说明等方式干扰客户判断的行为 |
5 | 为法律禁止交易的不动产提供分售、租赁或买卖中介的行为 |
6 | 与委托人直接交易或者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
7 | 为逃税或投机目的中介受到转售限制的不动产 |
8 | 以操纵市场价格为目的伪装成交易已经完成的行为 |
9 | 成立团体后限制特定中介活动或者阻碍共同中介的行为 |
上述禁止行为即使仅违反一项,也可能受到行政制裁。
此外,特别是违反第5项至第9项规定的人还将受到行政刑罚。
任何人均不得实施的妨碍行为
即使并非公认中介士,如果以不正当妨碍特定公认中介士业务或影响市场价格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也属于处罚对象。
禁止行为的类型 | 具体内容 |
① 诱导限制中介委托 | 通过通知、网络社区等方式诱导他人不要委托特定公认中介士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
② 诱导选择特定中介业者 | 诱导他人只委托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发布广告的特定中介业者,同时不正当地歧视他人的行为 |
③ 限制低于特定价格的中介委托 | 通过网络社区等方式诱导他人不得以低于一定价格的条件进行委托的行为 |
④ 妨碍广告活动 | 无正当理由妨碍公认中介士广告活动的行为 |
⑤ 诱导哄抬市场价格 | 强迫中介人员以显著偏高的价格发布广告,或者通过承诺给予报酬进行诱导的行为 |
由此可见,外部人员妨碍公认中介士业务的行为也可能受到处罚,因此需要注意。
3.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对公认中介士的行政处分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的行为一经查处,可能不仅限于警告,还会导致暂停或撤销公认中介士资格等重大行政处分。
此类处分会直接影响相关公认中介士的生计及职业地位,因此需要明确了解各类违法行为的处分标准并做好应对准备。
撤销资格
公认中介士实施以下重大违法行为时,其资格将被依法当然撤销(《公认中介士法》第35条)。
▪ 允许他人使用本人姓名开展中介业务,或者转让、出借资格证书时
▪ 在资格暂停期间开展中介业务时
▪ 因履职相关的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侵占、背信等特定犯罪,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包括缓刑)时
拟撤销资格时,市、道知事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被撤销资格的人应当在7日内交还资格证书或者提交事由说明书。
暂停资格
中介业务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违法行为并被查处时,公认中介士资格可能被暂停一定期限。
处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程度区别作出(《公认中介士法》第36条第1款、第3款,《公认中介士法施行规则》第22条第1款及附表3)。
违法行为 | 暂停标准 |
① 同时隶属于两个以上中介事务所 | 资格暂停6个月 |
② 未办理印章登记或者使用未经登记的印章 | 资格暂停3个月 |
③ 未诚实、准确地核实和说明中介对象,或者未出示说明所依据的资料 | 资格暂停3个月 |
④ 未在中介对象核实说明书上签名、盖章 | 资格暂停3个月 |
⑤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名、盖章 | 资格暂停3个月 |
⑥ 在交易合同中虚假记载交易金额等交易内容,或者制作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交易合同 | 资格暂停6个月 |
⑦ 实施《公认中介士法》第33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 资格暂停6个月 |
因此,实施前述公认中介士禁止行为时,资格可能被暂停。
此时,市、道知事可综合考虑违法动机、次数及后果,在最多1/2的范围内增减资格暂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处分的效果
处分不仅限于资格限制,还具有进一步限制今后办理中介业登记的严格效果。
撤销资格 | 处分后3年内不得取得公认中介士资格或设立中介事务所 |
暂停资格 | 暂停期间不得办理设立登记 |
在此期间开展中介业务的,立即撤销资格 |
4.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对执业公认中介士的行政处分

执业公认中介士被查出违反《公认中介士法》时,可能被撤销中介事务所本身的登记,或者受到一定期限的停业处分。
这并非单纯限制资格,而是直接限制业务经营本身,因此尤其需要注意。
撤销登记
符合以下事由时,可以撤销中介事务所设立登记。
撤销登记事由(《公认中介士法》第38条)
2. 设有两个以上中介事务所时
3. 设置临时中介设施时
4. 兼营其他业务时
5. 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时
6. 未公开中介对象信息,或者不顾中介委托人的不公开请求而公开信息时
7. 在交易合同中虚假记载交易金额等交易内容,或者制作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交易合同时
8. 未采取保障损害赔偿责任的措施即开始营业时
9. 实施《公认中介士法》第33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10. 最近1年内依据《公认中介士法》受到3次以上停业或罚款处分后,再次实施应受到停业或罚款处分的行为时(属于当然撤销登记事由第9项的情形除外)
11. 执业公认中介士成立的经营者团体(指规制《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2条第2项所称经营者团体)或作为其成员的执业公认中介士违反《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51条,并在最近2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该法第52条或第53条规定的处分时
因此,实施前述公认中介士禁止行为时,登记可能被撤销。
停业
停业处分是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开展中介业务的处分,根据违法程度在最长6个月的范围内作出(《公认中介士法》第39条第1款、《公认中介士法施行规则》第14条及附件第15号表格)。
(但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消除该事由的除外)
2. 未办理印章登记或者使用未经登记的印章时
3. 未依据专属中介合同书订立专属中介合同,或者未保存合同书时
4. 虚假公开中介对象信息,或者委托交易信息经营者公开的中介对象已完成交易后,未将该事实通知相关交易信息经营者时
5. 未交付或保存中介对象核实说明书时
6. 未在中介对象核实说明书上签名及盖章时
7. 未适当制作、交付或保存交易合同时
8.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名及盖章时
9. 拒绝、妨碍或逃避就上述行政机关监督命令进行的报告、资料提交、调查或检查,未履行其他命令,或者作出虚假报告或提交虚假资料时
10. 符合上述任意撤销设立登记处分事由之一时
11. 最近1年内依据《公认中介士法》受到两次以上停业或罚款处分后,再次实施应受到罚款处分的行为时
12. 执业公认中介士成立的经营者团体或作为其成员的执业公认中介士违反规制《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51条,并受到该法第52条或第53条规定的处分时
13.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或依据《公认中介士法》作出的命令或处分的其他情形
执业公认中介士为法人的,可以分别以法人总部或分支事务所为单位作出停业处分。
5.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各类行为对应的行政刑罚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的行为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分,还可能受到处罚。
这类行为被视为公认中介士的可信度及职业道德直接接受法律判断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注意。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适用于严重扰乱市场、诱发不动产投机、违法办理设立登记等行为(《公认中介士法》第48条、第33条第1款第5项至第9项、第33条第2款)。
▪ 以虚假或不正当方式办理设立登记
▪ 为法律规定禁止交易的不动产提供中介服务,例如受到转售限制的分售权
▪ 与中介委托人直接交易或者同时代理双方
▪ 以助长投机为目的,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提供中介服务
▪ 虚构交易完成事实或者不正当地影响市场价格
▪ 成立团体并诱导限制共同中介或者排斥特定中介人员
▪ 诱导、强迫他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标示、广告等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适用于滥用公认中介士资格、违反事务所运营规定、泄露秘密等行为(《公认中介士法》第49条第1款、第24条第4款、第29条第2款、第33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
▪ 非公认中介士使用资格证书或公认中介士名称
▪ 重复登记或者经营、隶属于多个事务所
▪ 设置未经许可的临时中介设施
▪ 超额聘用中介辅助人员
▪ 冒用名称或者无资格者实施广告行为
▪ 在交易信息网上区别性公开信息
▪ 泄露在中介业务中获知的秘密
▪ 通过未办理中介事务所登记而经营中介业务的人委托中介
▪ 收取超过实际费用及报酬标准的财物
▪ 就重要事实通过虚假言行误导委托人
6.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违法时的应对方法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的事实被查处后,需要在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之前迅速、系统地应对。
即使承认违法事实,也可以通过证明违法经过、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后续处置措施等情况,争取减轻处分程度。
以下是可在实践中采用的分阶段应对方法。
核实事实关系及收集资料
收到违法嫌疑后,应先确认管辖机关或侦查机关的通知书。
违法行为源于单纯失误、系统错误或认识错误等原因时,应同时准备能够具体说明相关情况的资料。
应对管辖登记机关或调查机构
被要求提交事实确认书或说明书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重点说明违法事实的经过、有无故意及是否采取事后措施等内容。
如果在调查阶段未能充分说明,后续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等后果,因此初期应对非常重要。
对行政处分的异议程序
受到行政处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韩国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提出异议。
撤销设立登记、停业6个月等重大处分直接关系到生计中断,因此需要迅速审查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应对途径 | 可提出期限 |
韩国行政审判 | 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 |
自作出处分之日起180日内 | |
经过审判程序时,自收到裁决书正本之日起90日内 | |
行政诉讼 | |
自作出处分之日起90日内 |
事后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为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应整顿内部运营体系、中介辅助人员管理、合同制作及保管程序检查等实务系统。
7.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 | 检查清单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可能造成资格暂停、撤销登记、刑事处罚等重大不利后果,因此事先排查并预防违法风险十分重要。
请通过以下检查清单检查中介业务的整体情况。
检查项目 | 主要内容 |
是否办理设立登记 | 是否存在未经登记经营中介业务的情形? |
资格证书管理 | 是否存在向他人出借资格证书或借用他人资格证书的事实? |
聘用中介辅助人员 | 聘用人数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
标示、广告行为 | 标示、广告是否存在严重扭曲市场价格或歧视他人的情形? |
合同及说明书管理 | 是否制作、交付并保管中介对象核实说明书及交易合同? |
遵守业务区域 | 是否仅在指定中介事务所所在地的管辖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 |
处理中介委托 | 是否存在歧视中介委托人或与其直接交易的行为? |
收取报酬及手续费 | 是否存在收取超过法定限额财物的事实?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应对中介事务所登记被撤销或停业的危机,到防范刑事处罚风险、提出异议及进行韩国行政审判程序,均可为保护中介业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应对。
与其单独应对,法律专业人士的策略性应对可能成为重要转折点,因此建议在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采取法律应对措施。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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