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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移民(EB-3)

就业移民(EB3)是美国就业移民签证中属于第三优先的移民程序,以专业人员、熟练工人、非熟练工人为对象,是要件相对不那么严格的制度。

CONTENTS
  • 1. 就业移民(EB-3) | 第三优先移民签证制度
  • 2. 就业移民(EB-3) | 移民对象及必备要件
    • - 雇主及劳工证(LC)
    • - Schedule A(表A)指定职业类别
  • 3. 就业移民(EB-3) | 就业移民办理流程
    • - 提交申请书(I-140)
    • - 填写DS-260
    • - 签证面谈及体检
    • - 随行家属移民签证
  • 4. 就业移民(EB-3) | 获批后的注意事项
    • - 不合格事由及虚假陈述
    • - 移民律师的就业移民准备提示

1. 就业移民(EB-3) | 第三优先移民签证制度

就业移民(EB-3)是美国向外国劳动者授予永久居留权的以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签证制度。

就业移民(EB-3)涵盖范围较广,包括熟练劳动者、专业人员及其他非熟练劳动者。

下面将围绕就业移民(EB-3)移民的主要资格要件、申请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就业移民(EB-3)特点 主要工作领域

2. 就业移民(EB-3) | 移民对象及必备要件

就业移民(EB-3)移民签证分为以下三个子类别。

1)专业人员

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与之相当的外国学位

学士学位为履行该职务的基本要件

学历要件不可用工作经历替代

需要全职雇佣要约

示例:IT开发人员、工程师、营销人员等

2)熟练劳动者

要求至少2年以上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

临时工或季节性工作不在此列,需要全职雇佣要约

相关专科以上学历也可认定为培训

示例:厨师、焊工、电气技术人员等

3)非熟练劳动者

通过不足2年的培训、经历即可胜任的非熟练劳动者

临时工、季节性工作除外,必须有全职雇佣要约

示例:农场工人、清洁工等

雇主及劳工证(LC)

就业移民(EB-3)无法仅凭申请人个人意愿推进。

必须具备美国境内雇主的雇佣要约(Job Offer)和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


劳工证是指,美国境内雇主就其拟招聘的职务,证明美国境内没有合格劳动者,并证明雇佣外国劳动者不会对美国劳动力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序。

劳工证由美国劳工部(DOL)签发,须提交ETA-9089表格(永久雇佣认证申请书,PERM Certification)。

同时,自2023年6月1日起,可通过DOL的FLAG系统在线受理及审批。

获批的ETA-9089表格将与EB-3申请(I-140)一并提交。

Schedule A(表A)指定职业类别

与一般的就业移民(EB-3)程序不同,特定职业可免除劳工证。

这类职业被称为Schedule A职业类别,因为美国劳工部已认定该类职业缺乏足够的美国劳动者。

目前Schedule A职业类别如下。

  • 组 I :专业护士、物理治疗师
  • 组 II :在科学、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才、演出艺术专家等

属于Schedule A的情形,填写ETA-9089表格并附于I-140申请书,但提交的不是“已获批的劳工证”,而是“已填写但未获批的ETA-9089表格”即可。

此时还须包含有效的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追踪编号。

就业移民(EB-3)ETA-9089表格
就业移民(EB-3)ETA-9089表格

3. 就业移民(EB-3) | 就业移民办理流程

就业移民(EB-3)的办理流程如下。

按对象要件准备证明材料>雇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获批>缴纳手续费、申请签证>签证面谈>健康检查及预防接种>签证签发及入境美国

各子类别对应的基本证明材料如下。

1)专业人员

  • 美国学士学位或与之相当的外国学位证书
  • 需证明该职务通常要求学士学位
  • 学历要件不可用工作经历替代
  • 相关成绩单、毕业证书复印件、经历证明书等

2)熟练劳动者

  • 证明至少2年以上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的材料
  • 例:学位证明书、成绩证明书、雇主的经历确认书

3)非熟练劳动者

  • 证明该职务通过不足2年的教育或经历即可胜任
  • 雇主的招聘要约书、职务说明书等

所有就业移民(EB-3)对象共同还需要证明美国雇主(担保人)财务健全性的材料(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提交申请书(I-140)

取得劳工证(或适用Schedule A时准备的ETA-9089)后,美国雇主须为外国劳动者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移民申请书(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申请获批后将移交至国家签证中心(NVC),由NVC为申请书赋予案件编号。

申请人需根据优先日期(ETA-9089受理日)进行等待。

就就业移民(EB-3)而言,会因各国家、各类别的配额而产生等待期。

特别是就业移民(EB-3)申请需求量大,等待数年的情况也很常见。

填写DS-260

若NVC通知优先日期已到,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地址及代理人选择表格(DS-261)。

如果已有法律代理人,则可省略此过程。

随后须填写移民签证申请书(DS-260),并缴纳签证手续费、各类翻译、复印费用、体检费用等。

此时手续费不予退还,须按照NVC另行指定的缴费指引办理。

签证面谈及体检

提交全部必备文件并缴纳手续费后,NVC会安排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签证面谈日程。

面谈前须在大使馆认证医院接受体检,并按年龄完成所需的预防接种。

韩国的大使馆认证医院为江南Severance医院、新村延世Severance医院、汝矣岛圣母医院、釜山海云台白医院。

面谈当天须携带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DS-260确认书、出生、婚姻等民事文件原件、翻译件、财力担保文件及雇佣要约书等。

随行家属移民签证

就业移民(EB-3)申请获批后,主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一同申请移民签证。

家庭成员同样须填写DS-260、缴纳手续费、接受体检及面谈。

4. 就业移民(EB-3) | 获批后的注意事项

就业移民(EB-3)专家协助必要性说明

移民签证签发后,大使馆会将贴有签证的护照和密封的文件信封交给申请人。

信封绝对不可开封,入境美国时必须向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工作人员提交。

入境后,只有向美国移民局缴纳移民费(Immigrant Fee),永久居留卡(I-551, Green Card)才会通过邮寄方式寄出。

不合格事由及虚假陈述

若查实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事实、过去超过签证有效期滞留、犯罪记录(尤其是毒品、重罪)等,签证签发可能被拒绝。

虚假陈述或欺诈可能导致今后永久丧失入境资格,因此务必依据事实准备申请书。

移民律师的就业移民准备提示

EB-3的等待期因年度配额及各国分配名额而异。

从文件准备、劳工证审批、I-140审批、NVC前期程序,到签证面谈后的等待期,长则可能需要4~5年,因此需要与移民律师进行充分的事前审查并制定策略。

同时,在签证签发完成之前,不应贸然跳槽,或处置财产搬迁等,不应对身份状况作出改变。

移民签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最好确认签证及停留资格等,并适时进行更新。

EB-3就业移民是根据学历与工作经历要件向各类劳动者敞开大门的制度。

但雇主的积极配合、合法的劳工证、周密的证明文件准备是成功的关键。

若能获得美国法律咨询外国律师(美国)、拥有丰富就业移民咨询与实务经验的移民律师的建议,并分阶段准备,便能更进一步接近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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