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PROCEDURE

仲裁程序

从申请仲裁和提交答辩书,到选定仲裁员、审理、仲裁裁决、撤销裁决之诉以及承认和执行,介绍大韩商事仲裁院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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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通知后30日
列表

仲裁 01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内商事仲裁程序

这是因合同中有"争议通过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而开始仲裁时的程序。无论公司是申请仲裁的一方(申请人)还是被申请的一方(被申请人),都遵循同样的流程。内容涵盖从受理申请、选定仲裁员、审理、仲裁裁决(仲裁员的决定),到对裁决提出争议或执行裁决的各个阶段。说明每个阶段会发生什么、公司必须做什么。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不服的途径很窄。所以从第一个阶段起,期限管理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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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仲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
  2. 2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3. 3管辖(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4. 4选定仲裁员
  5. 5组庭通知⁠·回避申请
  6. 6审理(期日⁠·证据)
  7. 7审理终结⁠·仲裁裁决
  8. 8申请更正⁠·解释⁠·补充裁决
  9. 9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承认⁠·执行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通知后30日
提交实体答辩书前/决定通知后30日
收到名单或通知后10日(首席仲裁员15日)
自选定日或得知事由之日起15日
自审理终结之日起30日
收到正本后30日
收到正本后3个月
STEP 1机关

受理仲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

依据: 国内仲裁规则§3、§14/仲裁法§22(1)·国内仲裁规则§14(4)、§52、§56、附表

仲裁程序自秘书处受理申请书之日起开始(国内仲裁规则§14(3))。申请人缴纳仲裁费用后,秘书处附上申请书1份,将受理申请的事实通知被申请人(同条第(4)款)。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程序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请求书之日起开始(仲裁法§22(1));但由于规则构成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国内仲裁规则§3),适用规则的标准。

下一步: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说明

申请人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程序自秘书处受理之日起开始。申请人缴纳仲裁费用后,秘书处将申请书副本连同受理事实一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之日是答辩书期限的基准,请立即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

所需时间
普通程序因案而异,请向秘书处确认日程;快速程序在组庭通知后100日以内作出裁决;撤销之诉和执行程序另计
费用
须向秘书处缴纳仲裁费用(管理费、经费、仲裁员报酬)后,才会发出受理申请通知;管理费按申请金额区间的费率计算(例如5,000万韩元以下为2%,最低100,000韩元),仲裁员报酬由秘书处在按申请金额确定的最低额和最高额之间决定;律师费等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按裁决确定的分担比例承担;法院诉讼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申请人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后,仲裁程序自秘书处受理之日起开始(国内仲裁规则§14(3))。缴纳仲裁费用后,秘书处将申请书副本连同受理申请的事实一并通知被申请人。如果公司是申请人,请先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措辞和请求金额。因为申请金额在1亿韩元以下的,将按快速程序进行,准备时间会缩短。

    当前步骤
  2. 2

    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国内仲裁规则§15(1))。即使不提交答辩书,程序也会继续,所以错过期限的话,审理可能在缺少公司反驳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公司对对方也有请求,请一并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但晚了可能以拖延为由不被受理(§16(1))。由同一仲裁庭一并判断,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3. 3

    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争议不在仲裁条款范围内,请在提交实体答辩书之前对仲裁庭的权限提出异议(仲裁法§17(2))。仲裁庭决定其有权限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审查(§17(6))。反之,如果对方不进行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实体问题首次辩论前提出仲裁协议抗辩,诉讼才会被驳回(§9)。

  4. 4

    秘书处寄送仲裁员候选人名单(大韩商事仲裁院说明:申请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的为5人,超过5亿韩元的为10人)后,请在收到名单之日起10日内写明希望顺位提交(国内仲裁规则§20(2))。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对全部候选人给予同一顺位,公司的偏好将不会被反映。如果是当事人直接指定的方式,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指定;不指定的,由秘书处直接选定(§21(3))。请事先确认每位候选人的行业经验以及与对方的关系。

  5. 5

    收到组庭通知后,请确认是否存在令人怀疑仲裁员公正性的情况。如果存在,请在仲裁员被选定之日或得知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国内仲裁规则§23(2))。回避申请未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回避(仲裁法§14(3))。

  6. 6

    仲裁庭确定审理的期日、地点和方式,秘书处立即通知(国内仲裁规则§28)。没有其他约定的,以口头审理方式进行(§32(2))。仲裁是没有上级审的一次性裁决,所以请在这一阶段完整准备主张书面和证据。如果有转移财产之虞,即使在程序进行中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处分(仲裁法§10)。双方书面同意的,也可以转为调解(国内仲裁规则§39)。

  7. 7

    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后,没有其他约定的,在审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国内仲裁规则§40(2))。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仲裁法§35)。收到裁决正本的日期是之后所有期限的起点,请立即记下。

  8. 8

    裁决书有计算错误、笔误,或有遗漏判断的请求的,请在收到正本之日起30日内通过秘书处申请更正或补充裁决(仲裁法§34(1),国内仲裁规则§43(1))。只有双方同意时才能申请解释裁决。撤销之诉的期限也可以从收到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正本之日起算(仲裁法§36(3)),所以请同时管理两个期限。

  9. 9

    对裁决的不服,只能通过在收到正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法§36)。撤销事由限于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等,仅主张裁决内容错误不会被接受。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决定进行强制执行(§37),败诉方以§38的拒绝事由提出争议。韩国法院的执行决定确定后,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2步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 实体答辩前/30日第3步 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审查权限
  • 10日第4步 提交仲裁员希望顺位·指定
  • 15日/30日第5步 回避申请/向法院申请回避
  • 自审理终结之日起30日第7步 仲裁裁决
  • 30日第8步 申请更正·解释·补充裁决
  • 3个月第9步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措辞(仲裁机构、仲裁地、适用规则)和请求金额。根据金额和约定,确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快速程序。
  • 记下收到受理申请通知的日期,管理好30日的答辩书期限。即使不提交答辩书,程序也会继续进行。
  • 在提交答辩书之前,决定是否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范围提出争议。管辖异议只能在提交实体答辩书之前提出。
  • 收到仲裁员候选人名单后,在10日内提交希望顺位。不提交的,公司的偏好将不会被反映。
  • 在审理前准备好全部主张书面和证据。仲裁裁决没有上级审,之后几乎没有补充的机会。
  • 管理好自收到裁决正本之日起3个月的撤销之诉期限;如果胜诉,请准备申请执行决定。期限过后就没有对裁决提出争议的方法。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准备申请仲裁,或收到受理申请通知、答辩书期限(30日)正在进行。

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范围提出争议,或收到选定仲裁员的名单时也是如此。 收到仲裁裁决、需要研究撤销之诉或执行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仲裁以一次裁决结束,很难再在法院争议。 所以必须从首次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仲裁员的选定开始慎重准备。

当前位置(1/9)

第1步 · 受理仲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

现在要做的事

申请人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程序自秘书处受理之日起开始。 申请人缴纳仲裁费用后,秘书处将申请书副本连同受理事实一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

收到该通知之日是答辩书期限的基准,请立即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

  • 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措辞(仲裁机构、仲裁地、适用规则)和请求金额。根据金额和约定,确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快速程序。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中写明申请人主张中承认的部分和争议的部分,以及依据。

如果公司对对方也有应得的权益,请一并提出反请求。 反请求可以在审理结束前提出。

但晚了可能以拖延程序为由不被受理。 而且在同一程序中一并判断,可以减少另行再次争议的情况。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2步 提交答辩书·反请求

    依据: 国内仲裁规则§8、§15、§16/仲裁法§24

  • 实体答辩前/30日第3步 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审查权限

    依据: 仲裁法§17

  • 10日第4步 提交仲裁员希望顺位·指定

    依据: 国内仲裁规则§8(2)、§19至§21/仲裁法§12

  • 15日/30日第5步 回避申请/向法院申请回避

    依据: 国内仲裁规则§9、§22、§23/仲裁法§13、§14

  • 自审理终结之日起30日第7步 仲裁裁决

    依据: 国内仲裁规则§8(3)、§38、§40、§44/仲裁法§32、§35

  • 30日第8步 申请更正·解释·补充裁决

    依据: 仲裁法§34/国内仲裁规则§8(3)、§43

  • 3个月第9步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依据: 仲裁法§36、§37、§38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准备申请仲裁,或收到受理申请通知、答辩书期限(30日)正在进行。

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范围提出争议,或收到选定仲裁员的名单时也是如此。 收到仲裁裁决、需要研究撤销之诉或执行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仲裁以一次裁决结束,很难再在法院争议。 所以必须从首次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仲裁员的选定开始慎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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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不同?
仲裁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代替法院作出裁决的程序。仲裁裁决(仲裁员的决定)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没有上诉、上告等上级审。因此结论由一次裁决确定,必须从一开始就充分准备主张和证据。
Q快速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当事人已约定或申请金额在1亿韩元以下的,适用快速程序。不能为了适用快速程序而拆分请求、只请求其中一部分。没有另行约定的,由秘书处直接指定1名仲裁员。审理原则上在1次期日内结束。仲裁庭(负责案件的仲裁员)必须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00日内作出裁决。由于准备时间短,必须在答辩书阶段提交几乎全部的主张和证据。被申请人要提出超过1亿韩元的反请求的,必须在答辩书提交期间届满前提出。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约定的,不适用快速程序。
Q尽管有仲裁条款,对方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存在仲裁协议"的抗辩,请求驳回诉讼。该抗辩必须在就实体问题(争议内容本身)进行首次辩论之前提出。如果先就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可能失去抗辩的机会。所以收到起诉状后,请先确认仲裁条款。
Q如果仲裁裁决不利,可以再次提出争议吗?
唯一的方法是自收到裁决正本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撤销事由限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未获得陈述案件的机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违反公序良俗(社会秩序和道德)也属于此类。仅以裁决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不会被撤销。所以收到裁决后,请先研究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Q对方不履行裁决怎么办?
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作出执行决定。作出执行决定后,可以以该决定为依据对对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扣押财产以收回款项)。对方可以以法律规定的拒绝事由提出争议。对决定可以提出即时抗告(在短期限内提出的不服),但仅提出即时抗告不会停止执行。仲裁法对即时抗告期间没有另行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即时抗告期间为自裁判告知之日起1周。所以收到决定后请立即确定应对方式。

需要律师的情形

  • 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没有上级审。不服只能通过3个月内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提出,而且事由很窄,所以裁决前阶段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实际上就是全部。
  • 每个阶段都有很短的期限,例如答辩书(30日)、仲裁员希望顺位(10日)、回避申请(15日)、更正或补充裁决(30日)。答辩书、希望顺位和更正的期限从收到通知、名单或正本之日起算,回避申请从仲裁员被选定之日或得知事由之日起算,所以请随时记下收到的日期。
  • 本页引用的国内仲裁规则以2025年3月1日施行的规则(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网站刊登版本)为准。规则施行时已在进行中的案件,适用原规则(附则第2项)。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序作出与规则不同的书面约定(§3),所以在实际案件中,请一并确认秘书处的说明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相关法律

  • 仲裁法第7条(管辖法院)、第9条(仲裁协议与向法院起诉)、第10条(保全处分)、第12条(仲裁员的选定)、第13条、第14条(回避)、第17条(仲裁庭的裁决权限)、第18条(临时措施)、第22条(仲裁程序的开始)、第24条(申请书和答辩书)、第25条(审理)、第31条(和解)、第32条(仲裁裁决的形式)、第34条(更正、解释、补充裁决)、第35条(仲裁裁决的效力)、第36条(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37条、第38条(承认和执行)
  • 大韩商事仲裁院国内仲裁规则(2025年3月1日施行)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至第16条、第19条至第23条、第28条、第32条、第35条至第44条、第45条至第50条(快速程序)、第52条至第56条(仲裁费用),收费表(附表)
  • 民事诉讼法第444条(即时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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