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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特殊故意毁坏财物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特殊故意毁坏财物缓刑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 面临实刑风险的委托人在律师协助下获判缓刑

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被立案,其在道路上的情绪化应对引发了事故,但通过早期协助避免了实刑,案件最终以缓刑结案。

1.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 案件内容

因涉嫌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被立案的委托人在下班回家途中,因前方车辆行驶过于缓慢,多次闪烁远光灯表示抗议。


对此,前方车辆突然停车后再次起步,委托人未能控制激动的情绪,越过中央线超车后挡在该车辆前方并故意急刹车。


结果,对方车辆追尾委托人车辆,车辆受损至难以正常行驶的程度。


被害人立即报警,侦查机关认定该事故并非单纯的交通事故,而是利用作为危险物品的车辆实施的故意暴力行为。


最终,委托人被适用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及特殊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 案件内容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是什么?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是比普通殴打罪处罚更重的犯罪,其适用于超出单纯对身体施加暴力程度、伴有威势或危险性的行为。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是什么?


根据韩国《刑法》第261条,
显示团体或众人的威势,或携带危险物品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中的任意一项,就可能被归类为普通殴打以外的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① 显示团体或多人的威势

  • 2人以上共同包围被害人并进行胁迫或威吓的情形

即使实际实施暴力的只有1人,只要其余人员显示了威势,所有人均可能以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受到处罚。





② 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

除凶器(刀具、钝器等)外,手机、鞋、玻璃杯、啤酒瓶、石块、砖头等,只要是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均包括在内。

即使没有实际使用,仅有“携带”行为,也可能成为适用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的对象。





③ 故意性

是否具有实施暴力的意图十分重要。

该罪的成立要求存在明确的暴力意图和行为,而非失误或偶然接触。

2.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 协助内容

与普通殴打不同,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被视为不能排除判处实刑可能性的严重犯罪。


委托人认识到该案的严重性,从案件初期便在律师的协助下,按照以下方向积极应对。

深刻反省并努力弥补损失

委托人承认自己的情绪化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对整个案件表现出真诚反省的态度。


在侦查过程中,委托人也没有逃避责任,而是如实承认全部事实,并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全额支付了诊疗费、车辆维修费、保险和解金等全部费用。

这些弥补损失的努力和反省态度,在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案件中成为重要的酌情量刑事由。

勤勉生活方面的酌情量刑事由

委托人此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一直作为社会成员勤勉生活。


委托人承担着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律师强调,如果其因本案被判处实刑,不仅日常生活会受到影响,也可能给整个家庭的生活造成难以挽回的打击。

刑事专业律师重点围绕委托人的这些生活背景及再犯可能性较低等情况,积极说明了判处缓刑的必要性。

说明外国人身份所涉法律不利后果

此外,委托人具有外国人身份,如果因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被判重刑且判决生效,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在出入境管理方面遭受重大不利后果。


刑事专业律师特别说明,一旦被判处实刑,委托人可能因居留资格问题而无法继续与家人共同生活。

这并非单纯请求从轻处理,而是用于说明刑罚的严重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且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

3.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 | 协助结果,避免实刑并获判缓刑

在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案件中,韩国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经过、委托人的故意程度、被害是否得到弥补、反省态度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最终判处缓刑而非实刑,使其获得了在社会中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果针对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嫌疑未采取早期应对措施便进入侦查程序,也不能排除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本案则通过适当协助和策略性应对,实质性减轻了案件结果。

如需帮助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罪被视为涉及车辆、危险物品或团体威势等因素的严重犯罪,是可能因侦查初期的陈述方式或是否充分说明故意性而影响是否判处实刑的敏感案件。


初期应对越迟,越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因此及时且专业的协助必不可少。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具备侦查机关及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从案件初期直至审判阶段仔细审查主要争议焦点,并通过符合具体情况的策略性应对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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