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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金
不当得利金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诈骗合同 | 被以诈骗合同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委托人,反驳诈骗主张后"胜诉"

诈骗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欺骗对方,或使对方对重要事实产生与事实不符的认识,从而促使其订立合同的情形。

1. 诈骗合同 | 案件概要

前来本法人以应对原告以属于诈骗合同为由要求返还定金这一荒唐主张的委托人,是在通过熟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卷入了纠纷。

诈骗合同 | 案件概要

原告主张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以介绍贷款为前提订立的合同,因委托人未履行该事项致使合同无效,故应承担返还定金及损害赔偿责任,并据此提起了诉讼。

尤其是,原告称被告方承诺通过虚假就业介绍贷款却未予履行,主张合同的订立本身即构成诈骗合同。

据此,原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及返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约2,500万韩元的款项。

委托人诉称,实际上并不存在承诺介绍贷款或进行欺骗的事实,只是原告在自身贷款办理陷入困难后主张解除合同并提起了诉讼,对此深感冤屈。

于是,委托人委托大倫律師事務所应对本案。

2. 诈骗合同 | 大倫的协助

诈骗合同 | 大倫的协助

本法人律师承接案件后,为委托人提供了如下协助。

针对诈骗主张的事实关系梳理

大倫律师首先审查了合同订立时的情况,确认后查明了以下事实。

  • 买卖合同并非以贷款成功办理为条件订立的合同
  • 也不存在委托人承诺亲自介绍贷款的事实
  • 合同订立后,虽曾应原告请求提供了协助办理贷款的信息,但不存在保证贷款的事实

据此,通过准备书状强调,本案买卖合同并非以贷款为条件订立的合同,并强调委托人不负有介绍贷款的义务。

反驳虚假就业贷款介绍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方介绍了虚假就业方式的贷款,但大倫律师指出了以下几点。

  • 通过虚假就业获取贷款是一种可能属于违法的方式
  • 不存在客观证据证明合同订立时曾就此种贷款方式作出过说明
  • 存在原告自身在合同订立后相当长期间内为办理贷款而努力的情形

此外还强调,仅凭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存在保证贷款或实施欺骗的事实。

针对合同无效主张的法理应对

大倫律师针对原告的合同无效主张,以下述逻辑为核心进行了应对。

  • 买卖合同已处于支付部分定金等履行已在进行的状态
  • 缺乏足以认定合同订立时存在欺骗行为的证据
  • 原告所主张的贷款条件并不存在被确定为合同内容的事实

据此,积极主张原告所主张的诈骗合同撤销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并不成立。

3. 诈骗合同 | 案件结果

诈骗合同 | 案件结果

法院未采纳原告的主张,作出如下判示。

合同订立时似乎已就虚假就业贷款作出说明,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被告方的欺骗行为。

据此,原告主张的诈骗合同撤销及损害赔偿请求未被采纳。

结果,委托人得以对原告主张的诈骗责任及额外损害赔偿责任全部予以防御。

案件核心要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过程中是否实际存在欺骗行为。

法院认为,仅凭合同订立后贷款未予办理这一情形,难以直接认定诈骗合同或欺骗行为。

尤其是以下几点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合同纠纷中,即使对方主张诈骗合同,若实际上未能证明欺骗行为及因果关系,责任也可能不被认定。

诈骗合同的概念

本案例中成为争议的诈骗合同,是基于以下主张:在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关于能否贷款及贷款办理方式的说明与事实不符,原告因此订立了合同。

即,原告主张委托人以贷款可行的方式进行引导,或声称能够以虚假就业方式介绍贷款,从而诱使其订立合同,并争辩称若存在此种欺骗行为,合同应予撤销,已支付的款项也应予返还。

另一方面,委托人则反驳称,贷款终究是原告应自行办理的事项,买卖合同也并非以贷款成功办理为前提的附条件合同。

大倫的协助

诈骗合同案件 大倫的协助

在诈骗合同纠纷中,仅凭合同未按预期履行这一情形,并不会认定为诈骗。

因此,在需要防御诈骗合同主张的情形下,综合审查合同书、短信、通话内容、汇款记录等订立前后的资料以确定应对方向十分重要。

大倫由刑事律师、民事律师、证据调查中心、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同合作,为因诈骗合同主张而受害的委托人不仅应对民事案件,还陪伴处理由此衍生的所有法律程序。

如在相关事项中需要法律协助,敬请通过本法人🔗法律咨询预约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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