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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控告状 | 因恐吓短信被控告,从恐吓罪罚金危机中促成不予移送的案例

收到韩国《刑法》规定的恐吓罪控告状的委托人,是在纠纷过程中因发送恐吓短信而受到嫌疑的情况。

刑事律师促成了不予移送决定,化解了面临恐吓罪罚金的危机。

1. 恐吓罪控告状 | 复读生委托人接受调查的经过

收到恐吓罪控告状的委托人是一名20多岁的复读生。

委托人与在复读综合补习班一起学习的学员们保持着交情,其间得知其中一位朋友借给另一名学员的钱迟迟未能收回。

那位朋友多次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一直回避联系,为此倍感苦恼。

听闻此事的委托人代替朋友联系了对方。

委托人在通过短信要求偿还债务的过程中,使用了“再继续回避就直接找上门”“不会就这么算了”等表述。

之后,收到该信息的对方主张感到了威胁,提交了恐吓罪控告状,委托人因此受到恐吓罪嫌疑,成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接受了警方调查。

在准备重新挑战韩国高考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因恐吓罪被判处罚金刑而可能留下刑事处罚记录感到不安,于是向刑事律师请求协助。

2. 恐吓罪控告状 | 刑事律师审查的主要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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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恐吓罪控告状案件的刑事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咨询。

并以实际是否构成恐吓罪以及信息前后的语境为中心,制定了应对恐吓罪罚金的策略。

警方调查应对策略

刑事律师与收到恐吓罪控告状的委托人多次面谈,详细梳理了短信发送的经过和当时的情况。

特别是系统地整理了委托人受朋友之托而联系对方的过程、与对方的关系、实际对话内容等,以防在调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此外,刑事律师就警方调查过程中应当陈述的事项和需要注意的部分进行了说明,事先检查了调查及应对恐吓罪罚金的方向。

恐吓罪成立要件的反驳

韩国大法院2022年12月15日宣判2022도9187号判决

恐吓罪要成立,所告知的危害内容,综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格倾向、告知当时的周边情况、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程度及地位等相互关系等行为前后的诸多情况来看,一般应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罪控告状案件中最重要的争点在于,该信息是否属于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危害告知。

刑事律师与🔗数字取证中心协作,获取了委托人与对方的全部对话记录,分析了言论的前后关系。

确认结果显示,对方在收到短信后仍与委托人继续进行日常对话,甚至使用了带有玩笑性质的表述。

而且实际上并不存在委托人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的事实。

刑事律师强调,对照韩国大法院判例所要求的恐吓罪成立标准来看,很难认定该信息属于客观上足以引发恐惧心理的危害告知。

意见书及有利情节的说明

刑事律师说明,委托人只是受朋友请求帮忙解决金钱问题而一次性地联系了对方,并无对对方实际实施加害的意图。

此外,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是没有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是为了考入大学而踏实备考的考生,积极主张了从宽处理的必要性。

3. 恐吓罪控告状 | 刑事律师协助的结果,不予移送

审查恐吓罪控告状案件的侦查机关综合审查了提交的意见书和对话记录。

结果认为,仅凭委托人的短信内容很难认定构成恐吓罪,实际的加害意思或引发恐惧心理的程度也未获充分认定。

据此,对委托人的恐吓嫌疑未予认定,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

委托人从收到恐吓罪控告状的侦查初期便梳理事实关系、系统审查法律争点,最终得以化解恐吓罪罚金等刑事处罚的风险。

4. 恐吓罪控告状 | 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

如果收到了恐吓罪控告状,除短信内容外,还需综合审查言论的语境、与对方的关系以及事件前后的情况。

也就是说,对引发问题的整个对话语境和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十分重要。

恐吓罪成立要件与处罚程度

恐吓罪要成立,必须向对方告知危害,且其内容在客观上应达到足以引发恐惧心理的程度。

将此类恐吓罪控告状的成立要件简要整理如下。

区分

内容

危害的告知

告知将对对方实施加害的内容

引发恐惧心理的可能性

须达到一般人会感到威胁的程度

故意性

须有告知危害的意思


如果此类恐吓嫌疑成立,根据韩国《刑法》第283条第1款,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需要刑事律师协助的理由

恐吓罪控告状案件并非仅凭一两句短信就能判断,审查整个对话语境和法律构成要件十分重要。

刑事律师通过对话记录分析、事实关系梳理、意见书撰写、警方调查应对等,系统地阐明委托人的立场。

特别是在需要获取证据资料时,通过与证据调查中心及数字取证中心的协作审查客观资料,制定应对策略。

如果处于收到恐吓罪控告状并接受调查的情况,希望您从案件初期便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审查事实关系和法律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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