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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案例 | 证明诈骗案委托人不存在欺骗行为促成不予移送

因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而接受侦查,大倫刑事律师通过审查构成要件,查明不存在欺骗行为,最终促成了不予移送。

1. 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的情况

依据诈骗罪成立条件的处罚程度与韩国《刑法》第347条适用标准


希望通过审查诈骗罪构成要件尽早了结案件的委托人,为摆脱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向大倫刑事律师请求了咨询。

因未能还钱而被以诈骗罪控告的委托人

因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委托人,在准备就业期间因生活费和补习班费用不足,向熟人借了3,000万韩元。

之后委托人将借来的钱用于拖欠的房租、管理费、英语补习班费用、就业培训费等生活和就业准备所需的费用。

委托人未能按时还钱,熟人便主张"其自始就没有还钱打算而借钱",并以诈骗罪向警方提出控告。

尽管委托人充分说明了经济困难和需要用钱的原因,熟人仍主张委托人自始就欺骗了自己。

委托人虽感到冤枉,但因不知在警方调查中该如何说明而倍感压力。

意外陷入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委托人,为审查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应对警方调查,向大倫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2. 为防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策略

为争辩诈骗罪构成要件,大倫刑事律师首先确认了借钱的经过。

之后,将提出控告的熟人的主张与实际使用明细进行比较,围绕委托人自始就没有欺骗意图这一点展开应对。

审查诈骗罪成立条件时对欺骗行为与骗取意图的判断标准

为防御诈骗罪指控整理金钱支援经过

大倫刑事律师首先确认了委托人为何借钱、当时进行了怎样的对话。

熟人知道委托人的经济困难和就业准备情况,并且也曾说过"可以慢慢还"这样的话。

对此,刑事律师一并梳理了未另行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这一点。

此外,律师说明本案难以视为委托人欺骗熟人借钱,主张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欺骗行为。

为否定骗取意图整理还款努力

刑事律师确认了委托人为还钱做出了哪些努力。

委托人向招聘网站提交求职申请以谋求收入,并持续为偿还借款做着准备。

刑事律师整理了求职申请记录及相关资料,说明难以认定委托人自始就不打算还钱。

在此基础上,向侦查机关说明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骗取意图。

证明借款的实际使用处

大倫刑事律师收集了能够确认委托人借来的钱实际用于何处的资料。

  • 房租和管理费的转账明细
  • 英语补习班费用的支付明细
  • 就业培训费的缴纳明细
  • 保证金转账明细

通过这些资料,说明委托人并未隐匿钱款或挪作他用,而是用于生活费和就业准备费用。

刑事律师以这些资料为基础,向侦查机关说明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难以认定存在欺骗行为。

3. 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及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

诈骗罪成立条件成为争议的案件中警方调查的应对方法与证据整理

审查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侦查机关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自始就欺骗借钱,因此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决定。

侦查机关一并考虑了以下情况。

  • 存在控告人先行提议提供金钱的情形
  • 控告人似乎是在了解委托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借出钱款
  • 利息和还款日期未明确约定
  • 借来的钱用于房租、补习班费用、就业培训费等
  • 缺乏能够认定其自始就欺骗借钱的资料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并非仅因未能还钱就立即成立诈骗罪。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时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应综合交易当时的情况、对方的知识与经验、职业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参照韩国最高法院1988年3月8日宣告87도1872判决、韩国最高法院2011年10月13日宣告2011도8829判决)

依据这一法理审视诈骗罪构成要件时,除收到钱款的事实外,还会一并审查是否存在欺骗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因此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以及自始是否具有骗取意图。


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① 欺骗行为
② 处分行为
③ 财产上损害
④ 故意


若认定构成诈骗罪,将依据《刑法》第347条成为处罚对象。

法律条文

内容

处罚程度

《刑法》第347条第1款

欺骗他人取得财物或获取财产上利益的情形

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47条第2款

以相同方法使第三人取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情形

与第1款相同

需要应对诈骗罪指控吗?

根据诈骗罪成立条件是否被认定的和解、减刑要素、损害赔偿应对方法


被指控涉嫌诈骗,并不意味着立即成为处罚对象。

侦查机关会综合金钱往来的经过、当时的对话内容、实际使用处、还款意愿与能力等作出判断。

因此,若被冤枉地指控涉嫌诈骗,应在警方调查前先整理好以下项目。

需确认的项目

需审查的内容

核对

欺骗行为

是否存在欺骗对方的言语或行为

□

处分行为

对方是否相信该言语而交付了钱款或财产

□

财产上损害

是否实际发生了金钱损失或财产上损害

□

故意

是否自始就有欺骗的想法

□

还款意愿

是否有还钱的联系或部分偿还的努力

□

使用处

是否能说明收到的钱款或物品用于何处

□

客观资料

是否留有对话记录、合同、转账明细、收据等

□


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在诈骗罪构成要件成为争议的案件中,提供从警方调查前的事实关系整理到证据资料审查、陈述方向确立的协助。

此外,通过证据调查中心和数字取证中心确认对话记录、转账资料、合同资料等,并从警方调查应对到检察阶段、审判程序,提出契合案件各阶段的应对策略。

若被冤枉地指控涉嫌诈骗,或在面临警方调查时难以整理应对方向,希望您通过🔗法律咨询预约,从案件初期起获得所需的协助。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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