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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法
违反道路交通法无罪

交通事故处罚 | 将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委托人引向无罪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因交通事故处罚被处以简易处罚令(略式命令)的委托人,与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一同申请正式审判、提出不服。最终获判无罪,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1. 面临交通事故处罚危机的委托人,被冤枉指认为肇事者的经历

面临交通事故处罚危机的委托人,与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咨询的经历
该图像并非真实人物,而是由AI生成的图像。


这是一位因交通事故处罚而与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咨询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驾车上班途中遭遇了意外事故。


当时委托人正在第3车道行驶,行驶在第4车道的对方车辆未打转向灯便突然变更车道,驶入了委托人的行进方向。


委托人为避免碰撞驶入了第2车道,此后在返回原车道的过程中与对方车辆发生了接触事故。


委托人认为该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突然侵入车道所致,但侦查机关判定委托人系强行变更车道,适用了违反道路交通法上安全驾驶义务的嫌疑,最终下达了罚金刑的简易处罚令(略式命令)。


突然要留下前科记录的委托人无法就此接受,为对交通事故处罚提出争议,决定与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一同申请正式审判。

2. 交通事故处罚,主张“无罪”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应对交通事故处罚,反驳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嫌疑


审阅该交通事故处罚案件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在缜密分析事故当时的情况与侦查记录后,判断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道路交通法第48条第1项的安全驾驶义务违反。

道路交通法第48条(安全驾驶及环保经济驾驶的义务)

① 所有车辆或有轨电车的驾驶人,应准确操作车辆或有轨电车的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及其他装置,

不得以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及车辆或有轨电车的构造与性能会给他人带来危险和妨害的速度或方法驾驶。


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如下辩护。

① 说明事故当时紧急的驾驶状况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将从事故发生前直至碰撞发生的过程按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向法院作了说明。


特别强调了对方车辆突然侵入车道是事故的起点,以及委托人当时处于为避免碰撞不得不进行紧急避让驾驶的境况。


此外,还积极说明了在综合审视当时道路的交通量与行驶环境后,委托人的驾驶是为应对突发状况而采取的不可避免的措施。

② 反驳违反道路交通法嫌疑的成立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指出,要适用道路交通法第48条第1项,必须证明驾驶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会给他人招致危险或妨害程度的驾驶方法。

同时强调,委托人的变更车道并非威胁对方或意图引发危险的行为,而只是在未曾预料的状况下为躲避事故并恢复正常行驶状态所作出的应对而已。

并且以事故发生本身并不足以认定构成安全驾驶义务违反为由,积极辩护主张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嫌疑无法成立。

3. 交通事故处罚,能够获得“无罪”的原因?

交通事故处罚,将案件引向无罪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在该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法院判断委托人的变更车道是在突发状况下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的不可避免的措施。


此外,法院还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负有连对方车辆突然侵入车道都予以预见并防止事故的义务。

进而判断,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委托人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到证明,据此宣告无罪。

摆脱交通事故处罚风险的委托人倍感安心,并向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表达了谢意。

交通事故处罚的标准与适用法律

并非发生了交通事故,所有驾驶人就会受到相同的处罚。


根据事故的原因、损害程度以及所违反法规的内容,可能分别适用道路交通法、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等,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也会有很大差异。


例如,单纯的安全驾驶义务违反或违反信号可能被评价为违反道路交通法,但若因此类违反致人受伤或死亡,则可能一并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此外,在酒后驾驶状态下引发事故,或事故后未救助被害人便逃离现场的情形,将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可能受到比一般交通事故重得多的处罚。

并且,是否予以刑事处罚,需综合考虑驾驶人的过失程度、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属于12大重大过失、损害恢复及是否和解等多种因素后决定。

因此,即便是同一起交通事故,处分结果也会因事实关系与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故准确审视自身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十分重要。

反驳交通事故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处罚,对简易处罚令不服后的程序


并非受到交通事故处罚,所有案件就会就此确定。


特别是即便受到罚金刑的简易处罚令,若在事实关系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余地,也可通过正式审判就嫌疑重新接受判断。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3条,对简易处罚令申请正式审判,须自收到简易处罚令送达之日起7日以内提出。


若此期间经过后简易处罚令确定,原则上便无法通过同一程序进行争议,因此迅速准备客观证据与法理主张予以应对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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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次委托人的案例所示,交通事故处罚的结果会因如何梳理事实关系及从法理上加以应对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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