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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府律师胜诉案例 | 议政府律师协助被提起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诉讼的委托人胜诉""
议政府律师协助被提起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诉讼、前来寻求帮助的委托人,取得了胜诉。
1.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
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被提起了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诉讼。
首先来了解一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 ●债权人购买土地的经过
委托人第一次见到债权人是在本案土地地上建筑物(委托人的营业场所)前。
债权人在购买本案土地之前,曾询问委托人,如果自己买下本案土地,是否可以帮忙管理,委托人因光是经营营业场所就已应接不暇,因此拒绝了。
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当时因营业场所存在问题,正在进行重建工程。
委托人不仅数十年来一直在该营业场所经营,还将场地出租给有需要的熟人。
债权人询问委托人能否驾车经过委托人营业场所前,委托人表示,若允许车辆通行会妨碍经营,且行人经过时可能提出恶意投诉,因此难以允许车辆通行。
于是委托人向债权人推荐了本案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债权人也进行了了解,但以种种理由坚持要购买本案土地,并开始持续要求委托人开放通道。
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表示,由于行业特性,车辆通行频繁可能会对经营造成重大妨碍,因此无法允许,但表示不会阻止步行通行。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 ●债权人的第一次闹事
在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表示不会阻止步行通行之后,债权人来到委托人家门前大吵大闹。
债权人对委托人进行了侮辱性言论和辱骂。
当天,委托人定制了标示牌并将其设置在营业场所前。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 ●债权人的第二次闹事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的债权人再次闹事,委托人报了警。
警察说明,让其在入口处打桩并做标记。
债权人在警察离开后仍当街便溺,做出种种恶劣行为。
委托人听从警察的话,为设置木桩叫来了工人。
议政府律师委托人案件 ●债权人的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申请
之后,债权人出于骚扰议政府律师委托人的目的,提起了本案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申请。
2. 议政府律师: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是什么
议政府律师了解了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是什么。
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是指在行使周围土地通行权时,周边地主妨碍通行的情况下,为禁止并排除该妨碍而采取的临时性法律措施。
即使拥有周围土地通行权,若其他土地的地主妨碍通行或存在妨碍之虞,也可以通过提起行为保全申请来阻止妨碍行为。
3. 议政府律师辩护
议政府律师援引相关法理,为委托人展开了诉讼防御。
议政府律师辩护 ●相关法理
韩国《民法》第219条规定的周围土地通行权,是指在某块土地与公路之间没有该土地用途所需通道的情况下,不仅在该土地所有人若不通行或借用周围土地作为通道便完全无法进出公路时可予认定,在需花费过多费用时也可予认定;但如果所有的土地已有其用途所需的通道,则不能仅以另择他处通行更为便利为由认定其有权经其他场所通行,且在土地所有人于土地与公路之间修建阻断公路的建筑物等、自行造成通行困难原因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周围土地通行权。
议政府律师辩护 ●相关法理在本案中的适用
议政府律师案件的债权人主张,不经过本案被通行地便无法进出债权人的土地,但这并非事实。
事实上,早已可以经由其他居民自古使用的路径步行通行,但债权人仅以更为便利为由,主张有权经由本案被通行地通行。
更重要的是,从地图上看,债权人似乎也没有其他道路可供其驾车经由本案委托人土地前往债权人土地,而委托人土地后方的道路实际上已荒草丛生、处于被弃置的状态,别说车辆,就连行人也难以正常通行。
债权人执意主张必须驾车通过被通行地的理由,令人难以理解。
因此,债权人并不存在周围土地通行权等被保全权利。
议政府律师辩护 ●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议政府律师案件的债权人并未产生周围土地通行权,因此也没有讨论保全必要性的余地,但为了委托人,仍拟对债权人的主张进行反驳。
债权人主张,若禁止其进出本案被通行地将遭受财产上的损害,但综合以下各点——债权人当初购买土地是出于娱乐及休闲爱好目的,且其已知悉若在本案被通行地经常有车辆往来将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害,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也曾对债权人表示步行通过本案被通行地没有问题,实际上本案委托人土地后方的道路别说车辆、就连行人也难以正常通行——本案行为保全申请并无保全的必要。
4. 议政府律师判决
法院根据议政府律师的辩护事实,对债权人作出了驳回裁定。
防御禁止妨碍通行行为保全申请等,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处理较为棘手,因此法律专家的协助不可或缺。
如果您与委托人处于相同情况、需要进行诉讼防御,请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议政府律师。我们将陪伴您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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