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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虐待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虐待儿童二审减刑

济州刑事律师二审减刑案例 | 济州律师,虐待儿童加害人,减刑为缓刑

委托济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名教师,因涉嫌虐待儿童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为此,委托人向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1. 委托济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济州刑事律师为因虐待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而被收监的委托人亲自申请会见,进行了咨询。

在与济州刑事律师进行细致咨询后,委托人下定决心与刑事律师一起进行二审。

因虐待儿童嫌疑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向济州刑事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是一名教导孩子们的教师。委托人向济州刑事律师说明,自己出于教育目的对孩子们进行管教,却因涉嫌虐待儿童被提起刑事控告。

受到虐待儿童嫌疑的委托人诉说,自己从未对孩子们使用身体暴力,只是对扰乱课堂气氛的部分孩子进行了以教育为目的的管教。

与济州刑事律师一起了解的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虐待儿童处罚

与济州刑事律师一起了解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虐待儿童的处罚。

虐待儿童处罚相关法令

韩国《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特例法》
第4条(虐待儿童杀害·致死) ① 犯有第2条第4号(一)目至(三)目所列虐待儿童犯罪的人杀害儿童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犯有第2条第4号(一)目至(三)目所列虐待儿童犯罪的人致使儿童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条(惯犯) 惯常犯有第2条第4号(一)目至(十三)目所列虐待儿童犯罪的人,按其罪所定刑罚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依据其他法律作为惯犯被加重处罚的,不在此限。

第7条(对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依据第10条第2款各号规定的 虐待儿童举报义务人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按其罪所定刑罚加重至二分之一。

2. 虐待儿童律师"不存在身体虐待,却因情绪虐待主张导致本案发生"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组建了由多名拥有丰富虐待儿童案件经验的专家组成的济州刑事律师团队。

大倫济州刑事律师团队指出,不存在身体虐待,即使如受害儿童一方所主张存在情绪虐待,其程度也无法衡量。

随后主张,写检讨书、在教室后方站立等,只是被告人作为教师出于教育目的这一动机所选择的指导方法,并主张实刑不当、请求减刑。

虐待儿童律师主张公诉状所载行为存在被歪曲的较高可能性

济州刑事律师主张,公诉状及犯罪一览表上所载的各项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存疑,且被歪曲的部分及陈述被污染的可能性较高。

3. 法院采纳济州刑事律师主张,决定由实刑减刑为缓刑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刑事律师的主张,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中的有罪部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暂缓执行上述刑罚”的判决。

曾因虐待儿童加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委托人,与大倫济州刑事律师一起进行二审,得以减刑为缓刑。

大倫律師事務所设有刑事组,刑事领域的资深专家根据案件规模组建团队处理案件。

此外,还通过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警护组直接收集、分析个人难以取得的证据,并将其运用于庭审。

由刑事/证据调查等3~20名法律专家为委托人提供量身定制的辩护,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寻求大倫刑事组的协助。

济州刑事律师

제주형사변호사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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