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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款项)驳回请求

安养法律事务所协助|大倫安养法律事务所驳回不当款项请求,守住4000万韩元

前来安养法律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正面临对方提起的不当款项请求之诉。


为应对该诉讼,委托人来到大倫律師事務所安养法律事务所寻求帮助,最终成功使请求被驳回。

1. 前来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正面临一宗请求支付4000万韩元的诉讼。


为进行诉讼抗辩,委托人向大倫安养法律事务所寻求帮助。

委托人向安养法律事务所寻求协助的缘由

委托人在安养经营一家工业机械设备公司。


委托人按照原告的要求制造并供应了包装机,并收取了4000万韩元的制作款。


然而一个月后,原告以包装机无法正常运转为由将其退回,并以包装机存在瑕疵为由表示解除承揽合同,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返还4000万韩元制作款。


为使该请求被驳回,委托人来到大倫律師事務所安养法律事务所寻求帮助。

安养法律事务所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民法》第664条(承揽的含义)

承揽因当事人一方约定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约定就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而生效。


■韩国《民法》第667条(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完成的标的物或完成前已完成的部分存在瑕疵时,定作人可以规定合理期限,请求承揽人修补瑕疵。但瑕疵并不重要且修补需要过多费用时,不在此限。

②定作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替代瑕疵修补,或者在请求修补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③前款情形准用第536条的规定。


■韩国《民法》第669条(瑕疵源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指示时的免责)

标的物的瑕疵源于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性质或定作人的指示时,不适用。


2. 安养法律事务所制定的驳回请求抗辩方案

为应对款项请求诉讼,安养法律事务所从头开始细致审查委托人的安养承揽合同案件,并寻找法律证据、准备法庭辩论。

安养法律事务所主张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承担责任

大倫安养法律事务所承认了原告主张的瑕疵事实。


但其主张,关键并非是否存在瑕疵,而是“是否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委托人制作的包装机是按照原告的设计指示制造的。


也就是说,大倫安养法律事务所以韩国《民法》第669条为依据,强调“涉案包装机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制造的,因此不得以存在瑕疵为由解除承揽合同”。

安养法律事务所收集判断责任归属所需的客观证据

根据韩国《民法》第669条,瑕疵源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指示时,承揽人可以免责。

本次安养案件的委托人同样因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设计,可以依据韩国《民法》第669条,将此作为驳回款项请求的理由提出主张。

■安养法律事务所确认的事实

1. 本案包装机以原告的专利为基础制造。

2. 委托人按照原告的指示绘制图纸,并获得原告确认。

3. 委托人在制造本案包装机的过程中也接受了原告的指示并获得其确认。

3. 安养法律事务所协助下成功实现“全部请求均被驳回”

在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下,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款项请求。


在大倫安养法律事务所的帮助下,委托人得以洗清冤屈。

安养法律事务所成功使请求被驳回的原因

款项请求等民事案件的成败,取决于能否证明是否存在过失及其因果关系。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一站式解决方案,代为完成咨询后的所有准备工作。


如因上述情况需要法律帮助,敬请联系为委托人提供专属且周密无疏漏辩论方案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安养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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