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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监护委托

济州法务法人协助案例 | 济州法务法人,性犯罪加害学生嫌疑辩护 委托保护人监护

向济州法务法人请求帮助的本案委托人是未成年人。据称,委托人利用匿名应用程序接近被害人,收到含有被害人身体部分的照片后进行了胁迫。

1. 需要济州法务法人帮助的原因

需要济州法务法人帮助的委托人是未成年人,据称其实施了性犯罪。与保护人一同前来济州法务法人的委托人,如实说出了自己的全部不良行为事实。

据称,委托人利用匿名应用程序寻找被害人。委托人向在该处结识的被害人隐瞒自己的性别,假装成女性发送裸露照片,并要求被害人提供拍摄其身体的照片。

据称,收到照片的委托人还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了敲诈勒索。

尤其,作为高中生的委托人已达到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年龄。由于这是将来可能产生问题的案件,因此需要迅速应对。

恳切请托济州法务法人的委托人

委托人一方请求济州法务法人提供协助,以免在升入大学等方面出现问题。

经确认,委托人因零花钱不足而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因错误判断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

济州大倫律師事務所承诺,将尽力促成尽可能轻微的处分,帮助委托人避免将来出现问题。

济州法务法人介绍的未成年人涉及性犯罪时

这是济州法务法人介绍的未成年人涉及性犯罪时的应对方法。

济州法务法人建议,如果已达到可受刑事处分的年龄,就务必要接受法律专家的帮助。

即使处于不受刑事处分的年龄,根据韩国《少年法》,若受到8号以上的处分,也可能被送往少年院,因此需要注意。

不仅如此,济州法务法人还警告称,不良行为事实可能会被记入学生生活记录簿,从而可能对今后的未来造成影响。

与济州法务法人一起了解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量刑

我们将与济州法务法人一起了解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与本案相关的量刑。

与本案相关的量刑

《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3(利用拍摄物等进行胁迫·强要)
① 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或复制物(包括复制物的复制物)胁迫他人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通过第1款规定的胁迫,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迫使他人从事无义务之事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惯常犯第1款及第2款之罪的,按该罪所定刑罚加重至二分之一。

《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第11条(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制作·传播等)
① 制作·进口或出口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出租·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持有·运输·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明知将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情形,仍将儿童·青少年介绍给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制作者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 购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明知为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而持有·观看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⑥ 处罚第1款的未遂犯
⑦ 惯常犯第1款之罪者,按该罪所定刑罚加重至二分之一。

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形

《少年法》第7条(为进行刑事处分等而向管辖检察厅移送)
① 少年部经调查或审理,发现有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且认定其动机及罪质有进行刑事处分之必要时,应以决定将案件移送至与管辖地方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检察官。
② 少年部经调查或审理,查明案件本人为19岁以上时,应以决定将案件移送至与管辖地方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检察官。但依第51条应移送至法院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32条(保护处分的决定)
① 少年部法官经审理认定有进行保护处分之必要时,应以决定作出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处分。
1. 委托保护人或可代替保护人保护少年者监护
2. 听课命令
3. 社会服务命令
4. 保护观察官的短期保护观察
5. 保护观察官的长期保护观察
6. 委托依《儿童福利法》设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或其他少年保护设施监护
7. 委托医院、疗养所或依《关于保护少年等处遇的法律》设立的医疗康复少年院
8. 1个月以内送交少年院
9. 短期送交少年院
10. 长期送交少年院

2. 济州法务法人“保护少年承认全部不良行为事实……反省并积极配合侦查”

济州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组建了由多名案件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大倫专业律师团队表明,保护少年承认了全部不良行为事实并正在反省。接着强调,保护少年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积极配合了侦查。

济州法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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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州法务法人,实际未传播照片

济州法务法人提交了证明保护少年实际上并未传播照片的证据材料,并据此主张对保护少年作出宽大处分。

济州法务法人,未发生额外被害

济州法务法人强调,保护少年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额外的被害。

3. 济州法务法人协助结果,保护少年以委托保护人监护结案

法院采纳了济州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主张,作出了“将保护少年委托保护人监护”的判决。

委托人得以获得委托保护人监护(1号处分)这一相对轻微的处分。

这是济州大倫律師事務所对案件进行明确分析、制定策略并提供协助的结果。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组建由多名法律专家构成的执行团队,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性。

此外,大倫以基于多样解决案例构建的独有诉讼系统,一直将所委托的案件引向成功。

如果您正因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况而苦恼,希望您随时向大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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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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