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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原损害赔偿律师|熟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委托人在昌原律师帮助下获得驳回判决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接待的委托人,被一名数年前已与其达成刑事和解的熟人提起了🔗 损害赔偿诉讼,因而请求协助,并在昌原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驳回(不予受理)判决。
1. 委托人寻求昌原损害赔偿律师帮助
前来咨询昌原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名30多岁的男性。数年前曾因殴打事件与委托人发生纠葛的一名熟人,向委托人提起了索赔数千万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昌原律师对此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听取的委托人陈述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韩国《民法》第104条(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因当事人处于窘迫、轻率或缺乏经验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无效。
“窘迫”是指“紧迫的困境”,既可能源于经济原因,也可能源于精神或心理原因。判断当事人是否处于窘迫状态,应综合考虑其年龄和职业、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财产状况及所处情形的紧迫程度等各种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参见韩国大法院2024.3.12作出的2023다301712号判决等)
即使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提起诉讼,违反该约定提起的诉讼即不具有权利保护利益。此外,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是规范、支配所有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然同样适用。(参见韩国大法院1993. 5. 14.作出的92다21760号判决)。
2.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制定的策略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制定了相关策略,避免委托人向A某支付数千万韩元赔偿金。
昌原律师策略①:主张该诉讼应予“驳回(不予受理)”
昌原律师认为,提起该诉讼本身即不符合受理条件。
这是因为两人已经就殴打事件达成了“不提起诉讼协议”。
不提起诉讼协议是指案件当事人在妥善解决纠纷后,约定今后不再就该事件提出异议。
两人也曾亲自起草并签署载有上述内容的和解协议。
尽管双方已经约定不提起民事、刑事诉讼,A某却又针对同一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其主张自然难以被接受。
昌原律师策略②:强调和解协议签署过程正当
A某主张,自己因害怕委托人的威胁以及担心遭到报复,才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但这一主张同样并非事实。
当时首先提议签署和解协议的人是A某。
A某曾打电话给委托人,表示愿意为其签署和解协议。
两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后不久,A某甚至以“这是给你签和解协议的代价”为由殴打了委托人。
A某既主动提起签署和解协议一事,甚至还殴打了委托人,却称自己因害怕报复而被迫签署文件,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主张。
昌原律师策略③:提及A某不稳定的心理状态
A某从与委托人相识时起,精神状态就不稳定。
除与委托人有关的事件外,A某还曾因多次殴打他人而被立案。
此外,A某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也曾到医院就诊,并曾被医生诊断患有精神疾病。
这意味着,委托人在签署和解协议时也充分知晓自己的精神疾病。
如果A某确实因遭受殴打而承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在签字时提及这一情况,并要求支付治疗费等费用。
3.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协助结果: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昌原损害赔偿律师从诉讼开始至结束全程负责并协助委托人,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不予受理)”判决。
法院认为,该诉讼本身违反了不提起诉讼协议,因而没有必要进行审理。
已经达成和解,却又被起诉怎么办?
我们介绍了一起委托人的案例:尽管其已就该事件达成不再提出任何民事或刑事异议的“不提起诉讼协议”,却仍无端遭到民事起诉。
对于较为轻微的案件,往往会像上述案例一样,由当事人之间达成“不提起诉讼协议”并终结法律程序。
达成此类约定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如果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则可以请求确认其无效。
昌原律师所属的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名民事诉讼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由执业经验达20年以上的律师带领组成团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对不提起诉讼协议或损害赔偿诉讼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昌原律师。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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