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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律师事务所协助案例 | 光州律师事务所,特殊恐吓案委托人‘罚金刑’辩护成功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恐吓罪,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为免于实刑,委托人向光州律师请求了协助。
1.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特殊恐吓被控告,为免于实刑,向光州律师请求了协助。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光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特殊恐吓相关法令
■ 光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特殊恐吓相关法令
光州律师就🔗恐吓罪进行了说明。
由于携带危险物品恐吓了被害人,并非单纯恐吓罪,而是可能成立特殊恐吓罪。
韩国《刑法》第283条
恐吓他人的,构成单纯(單純)恐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刑法》第284条
以团体或多众(多衆)之威力,或携带危险物品犯恐吓之罪的,构成特殊恐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85条
《刑法》考虑到恐吓罪的特殊性,将其惯犯的刑罚在该罪所定刑罚的基础上加重至1/2。
2. 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在光州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后,光州律师掌握了案件经过,构建了协助方案。光州律师分析了对委托人有利的各项事项,作出了如下主张。
光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正深刻反省
委托人深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了女儿和女婿这一事实,并对此深刻反省。
光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下定决心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光州律师事务所,主张被害人希望从宽处理委托人
被害人表示有意作为证人出席委托人的庭审,陈述案件犯罪的动机或可酌情考虑的情况。
光州律师事务所主张,被害人并不希望处罚委托人。
光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再犯可能性较低
委托人以本案为契机,认识到自身家庭暴力与前科的问题,接受了药物及心理咨询治疗。
光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在被害人面前作出了保证,并正在为防止再犯而主动努力。
3. 光州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罚金刑”成功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涉嫌特殊恐吓,向光州律师请求了协助。在光州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免于实刑,被判处罚金刑。
若您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
前来光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当时处于因涉嫌特殊恐吓而被控告的状态。
在光州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在特殊恐吓诉讼中免于实刑,得以被判处罚金刑。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备丰富刑事诉讼专业知识的光州律师组成执行团队,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如果您遇到与上述类似的情况,欢迎随时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光州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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