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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原性犯罪律师协助 | 被指控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利用场所的青少年,以“监护委托”辩护
委托人向昌原性犯罪律师求助,称其儿子被指控侵入女厕所,请求协助,大倫昌原事务所成功以“监护委托”进行了辩护。
1. 向昌原性犯罪律师求助的委托人
为与昌原性犯罪律师咨询而到访大倫昌原事务所的委托人,称自己的儿子被指控故意、出于性目的侵入女厕所,请求为其洗清冤屈。
昌原性犯罪律师听取的案件情况
昌原性犯罪律师说明的案件相关法令
昌原性犯罪律师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可能适用的相关法令。
▣ 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第12条(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利用场所的行为) 以满足自己性欲望为目的,侵入厕所、浴场·浴室或发汗室、母乳喂养设施、更衣室等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公共利用场所,或在同一场所受到离开要求却不予配合的人,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该罪属于需具有性目的的目的犯。由于必须以满足自己性欲望为目的,为偷看他人裸体而进入更衣室的情形、为拍摄他人身体而进入的情形、为观看他人使用厕所情形而进入的情形等均属于此类。
如果像行为人这样年满14岁的少年实施了犯罪,🔗少年犯罪则属于此类。因此可能被移交少年保护审判,少年保护审判的保护处分可判处第1号(委托保护人或可代替保护人保护少年的人进行监护委托)至第10号(移送长期少年院)的处分。
2. 昌原性犯罪律师的协助
昌原性犯罪律师虽无法否认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但主张该行为不具有性目的,并竭尽全力协助其获得尽可能轻的处分。
昌原性犯罪律师主张行为人无故意
行为人因突然内急进入了厕所,事后才发觉这是女厕所。
主张称,如果行为人具有性目的,本应携带手机进行偷拍,或在与控告人相遇时为掩盖犯罪败露而逃跑,但行为人本身并未携带手机。
昌原性犯罪律师主张行为人使用公共厕所的理由明确
行为人所在补习班的厕所条件十分恶劣,大家都不愿使用,因此行为人也只能使用公共厕所。
并主张,行为人当天与家人用餐时吃得过多,且平时患有消化不良,因此急忙如厕一事丝毫不足为奇。
昌原性犯罪律师主张因控告人的罪犯污名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控告人在案发当天当着众多补习班学生的面,以行为人似乎犯了罪的口吻加以责问并报警等,其言行使行为人明显被当作加害人。
主张称,因此不仅行为人本人,连其家人也承受着压力和精神痛苦。
3. 昌原性犯罪律师以“监护委托”为行为人了结案件
由于昌原性犯罪律师积极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具有性目的的故意,最终以最轻的处分即第1号处分“监护委托”了结了本案。
性犯罪案件,与大倫同行
据韩国警察厅资料显示,最近5年间该类犯罪的查获件数每年呈现100件以上的增幅。
因此,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在日益加大。
然而,由于这是针对出于性欲望而侵入的情形予以处罚,因此若无意图、仅属单纯失误,则不构成犯罪。
因此,明确证明行为不具有意图,可以说是摆脱嫌疑的方法,在此过程中,建议寻求性犯罪专门律师的帮助。
若您正身处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困境而备受困扰,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昌原事务所提出法律咨询请求。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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