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案例
大邱律师推荐案例 | 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委托人获证无犯罪嫌疑
接受大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通过律师推荐访问大邱事务所后,委托人洗清了冤屈,成功证明了无犯罪嫌疑。
1. 通过大邱律师推荐访问大倫的委托人
接受大邱律师推荐的经过
经营着一家位于大邱的工厂的委托人,被合伙人以泄露商业秘密等嫌疑提出控告。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泄露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借此谋取了个人利益,因此还构成业务背信、妨害业务的嫌疑。
大倫大邱律师掌握了控告人的控告要点,并针对此制定了反驳策略。
接受大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涉嫌罪名相关法令
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
第18条第2款 泄露商业秘密等
①在外国使用商业秘密,或明知将在外国使用而实施下列各项之一行为者,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金。但处罚金刑时,因违法行为所获财产利益额的10倍金额超过15亿韩元的,处该财产利益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
2. 以盗窃、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韩国《刑法》
第356条(业务上侵占与背信)
违背业务上的任务而犯第355条之罪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314条(妨害业务)
①以第313条的方法或威力妨害他人业务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百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毁损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或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或在信息处理装置中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或以其他方法使信息处理发生障碍从而妨害他人业务者,亦处第1款之刑。
2. 大倫为接受大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大倫为通过大邱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提出了证明无犯罪嫌疑的策略。
大邱律师为证明委托人无犯罪嫌疑提交反驳证据
大邱律师主张,委托人并非泄露了公司的技术,而是守护了本人的技术。
委托人与控告人近期正就公司股份相关问题进行诉讼。
控告人主张,作为公司唯一技术人员的委托人的技术属于公司的技术。
大邱律师提交了公司设立当时委托人与控告人所签合同中“明确该技术完全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权”的内容作为证据,强调这并非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大邱律师主张,由于该技术并非商业秘密,因此也不构成业务背信及妨害业务。
3. 接受大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获不予移送决定
在大邱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就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行为获得了“无犯罪嫌疑”的决定。
该案本有可能发展为刑事审判,但通过律师推荐从案件初期即着手应对,得以在侦查阶段结案。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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