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案例
土地律师推荐案例 | 在土地律师帮助下成功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
为获得土地律师的帮助而来到大倫的委托人,希望提起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的诉讼。
在土地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获得了确认该处分无效的结果。
1. 前来求助土地律师的委托人

委托人为寻求土地律师的帮助来到大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
委托人居住在僻静的乡村住宅中,原本在安静的社区过着悠闲的晚年生活。
委托人房屋前修建道路后,住宅价值下降;该道路还被用作社区通行道路,居民也反映了由此带来的不便。
因此,委托人主张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并决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
土地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律师将介绍道路指定及公告的目的与程序。
韩国《建筑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宽度在4米以上、可供行人和机动车通行,并由市长、郡守、区厅长等在建筑许可时指定位置并公告的道路或规划道路。
道路的条件
1. 应当能够供行人和机动车通行
2. 宽度在4m以上
3. 应当是已指定位置并公告的道路
在没有道路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必须履行道路指定及公告程序。
-在建筑许可(申报)时,由许可机关指定道路位置
-许可机关在网站或公告栏中载明道路的位置、区段、宽度、面积以及是否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等事项并予以公告
-记入道路管理台账并进行管理
经过上述程序指定的道路,将被认定为韩国《建筑法》规定的道路。
但在指定并公告道路时,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利害关系人:土地〔道路〕所有人、与道路相邻的土地所有人等)
2. 土地律师提交确认无效诉讼胜诉所需的法律证据
土地律师为帮助委托人在确认无效诉讼中胜诉,收集并提交了能够证明行政程序违法的证据。
土地律师主张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土地律师指出,为发布道路位置指定公告,相关机关从未征得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人同意,且未遵守韩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
该行为违反了韩国《建筑法》第45条。
韩国《建筑法》第45条(道路的指定、废止或变更)
① 许可机关依照第2条第1款第11项(二)目指定并公告道路位置时,应当按照国土交通部令的规定取得该道路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但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在经过建筑委员会审议后指定道路。
1. 许可机关认为因利害关系人居住在国外等原因而难以取得其同意的情形
2. 属于居民长期用作通行道路的事实通道,并由相关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的情形
② 许可机关拟废止或变更依照第1款指定的道路时,应当取得该道路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被划入该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建筑主等向许可机关申请废止或变更依照第1款指定的道路时,亦同。
③ 许可机关依照第1款和第2款指定或变更道路后,应当按照国土交通部令的规定,将其记入道路管理台账并进行管理。
土地律师主张机动车无法通行
土地律师指出,该道路宽度十分狭窄,机动车无法通行。
在前述韩国《建筑法》规定的道路条件中,第一项就是“应当能够供行人和机动车通行”。
土地律师强调,由于道路宽度不足以供机动车通行,因此不能被指定为道路,本案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重要部分。
3. 土地律师成功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
在大倫土地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证明了该道路指定处分的违法性,并获得了确认其无效的结果。
上述土地相关行政诉讼比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困难,因此律师审查行政法上主要争议焦点的能力尤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
如因上述情况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敬请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咨询。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对于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及传播等侵权行为,本所将依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确认道路指定处分无效,想要更详细、更快速的咨询?
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信息
查看与本案例相关的法律信息。
了解更多法律信息大伦的核心优势
律师
法律咨询预约
所有咨询均由专业律师审核后
以专业方式进行,因此采取预约制。
电话咨询
1800-7905
全年365天24小时受理咨询


在线咨询
为委托人提供
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聊天咨询
KakaoTalk频道
大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一篇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律师协助案例 | 该诉讼委托人确保婚外情证据
下一篇
春川律师 | 为叫来受邀男子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丈夫辩护,获得“不予移送”
查看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