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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其他)驳回原告请求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 | 在婚外情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中使原告请求被全额驳回的案例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的委托人,被一名她在不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结识的男性的配偶提起婚外情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大倫使原告的请求被全额驳回。

1. 造访春川离婚法务法人的委托人

造访春川离婚法务法人的委托人,在与丈夫离婚后,经熟人介绍结识了一名男子。然而数日后,委托人收到的,竟是婚外情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起诉状。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掌握的详细情形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的咨询。

委托人在3年前与丈夫离婚后,经熟人介绍结识了一名男性。

据称,与该男性多次见面交谈后,觉得其品性不错,便开始交往。

其间,委托人接到一名女性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该男性的妻子。

直到此时才得知该男性是有妇之夫的委托人,向其妻子承诺不再与之相见。

然而该男性仍不断联系委托人,甚至亲自前来,据称还说“我打算与妻子离婚,离婚后要和你一起生活”。

信以为真的委托人便再次与该男性交往。

由此,委托人被该男性的妻子提起婚外情女方损害赔偿诉讼。

委托人诉说冤屈,再三恳请大倫尽量减少精神损害赔偿金。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讲解的婚外情女方诉讼

🔗婚外情女方诉讼既可与离婚诉讼一并进行,也可单独仅进行民事诉讼。

进行民事诉讼时,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额的重要标准如下。

✔ 交往期间

✔ 婚外情行为的程度

✔ 配偶的婚姻期间

✔ 婚姻破裂的程度

✔ 有无子女

倘若能证明因婚外情女方与配偶的婚外情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因此遭受相当的精神损害,则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额可能相当高。

倘若成为婚外情女方诉讼的被告,可主张以下几点进行诉讼辩护。

① 自身行为并不违法(两人之间并无任何不正当之事)

② 并无故意(不知对方是已婚者)

③ 未发生损害或其程度不重(两人交往之前婚姻关系已然破裂)

2.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提供的协助事项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需为这样一位委托人进行诉讼辩护:她信了男性的话再度交往,被其妻子提起民事诉讼。🔗大倫春川事务所细致分析案件后,认为有望使原告的请求被驳回,遂向合议庭作出如下主张。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 | 委托人与男性的交往期间

委托人与该男性实际交往的期间仅为三个月。况且这一期间,还是将委托人在接到原告电话之前的交往期间,与此后男性以将要离婚为由持续联系委托人、委托人信以为真而交往的期间全部相加而得。据此核算,律师主张委托人婚外情行为的违法性极低。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 | 男性的谎言是起因

委托人与该男性初次见面时,男性主张自己是单身,委托人据此才开始交往。此外,分手之后男性称将要离婚,委托人信以为真才再度与该男性继续交往。也就是说,律师主张委托人不法行为的起因,皆源于该男性的谎言。

春川离婚法务法人 | 委托人的诚恳反省

律师主张,委托人对自己受男性欺骗而开始交往,且在向原告承诺不再相见之后又再度交往一事深刻反省,并对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深表歉意。

3. 春川法务法人协助结果:原告请求全额驳回

春川法务法人协助委托人就婚外情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进行辩护,结果合议庭采纳了大倫的主张,作出“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

委托人在完全不知男性是已婚者的情况下与之交往,这是获得请求驳回最为关键的理由。

被提起婚外情女方损害赔偿诉讼时,需要准确了解诉讼的结构与进行程序,明智应对。

因此,建议获得婚外情女方诉讼专业律师的帮助。

若您就相关问题需要帮助,欢迎前来🔗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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