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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川刑事律师 | 被前恋人以跟踪骚扰举报的委托人,以不予移送辩护
仁川刑事律师协助了因向前女友寄送问候信而被以跟踪骚扰嫌疑举报的委托人,并以不予移送的结果进行了辩护。
1. 向仁川刑事律师求助的委托人
向仁川刑事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当时正涉嫌跟踪骚扰。以跟踪骚扰嫌疑举报委托人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委托人的前女友。
仁川刑事律师对案件的掌握

仁川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仔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
委托人与一名女性开始了交往,两人是在他于某高中担任聘用制教师期间认识的。
后来,委托人通过了任用考试,前往仁川松岛,而女友留在外地,两人便无法经常见面。
由此接连产生了一些小争执,最终女友提出了分手。
委托人曾几次挽留,但面对女友冷淡的态度,最终接受了分手。
后来,委托人所任职的学校组织了修学旅行,他在那里发现了一个叫“慢邮筒”的东西。
这是一种把手写信投入邮筒后、一年后寄送到所填写地址的服务。据说委托人写下了询问前女友是否安好、感谢这段时间等内容并寄了出去。
此后,连寄过信这件事都完全忘记的委托人,据说在一年后突然接到警察局以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嫌疑打来的联系。
仁川刑事律师讲解的跟踪骚扰相关法令
🔗跟踪骚扰处罚法是为对跟踪骚扰犯罪采取即时且预防性措施而施行的法律。
根据《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跟踪骚扰行为的定义如下。
▣ 第2条(定义)
1. “跟踪骚扰行为”是指违背对方意愿且无正当理由,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从而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
丙. 利用邮件、电话、传真或信息通信网,向对方等送达物品或文字、话语、符号、音响、图画、影像、图像,或通过利用信息通信网的程序或电话功能,使文字、话语、符号、音响、图画、影像、图像显现于对方等的行为
2. “跟踪骚扰犯罪”是指持续或反复地实施跟踪骚扰行为。
2. 仁川刑事律师为防御处罚而采取的策略
仁川刑事律师仔细掌握了委托人的情况,审查了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跟踪骚扰犯罪。
随后撰写了如下内容,提交了辩护人意见书。
仁川刑事律师,委托人不成立跟踪骚扰犯罪
委托人通过慢邮筒寄信的行为仅发生过一次,并非持续实施。
因此主张,该行为不具备跟踪骚扰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持续性、反复性要件。
仁川刑事律师,委托人此前的行为也不属于跟踪骚扰
控告人主张,在其提出分手并经历矛盾的过程中,委托人也实施了跟踪骚扰行为;但辩护方主张,那只不过是为挽回前女友心意的行为,联系的内容也大多是出于对控告人的担心。
因此主张,这并非跟踪骚扰处罚法作为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违背对方意愿”“无正当理由”“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的行为。
3. 在仁川刑事律师协助下取得不予移送的委托人
接受了仁川刑事律师主张的警方,在考虑委托人信中所写内容等后,认为没有明确证据足以认定委托人实施了跟踪骚扰行为,判定无嫌疑,从而作出了不予移送 决定。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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