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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 | 为涉嫌违反动物保护法的委托人辩护并以不予移送终结案件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为因涉嫌违反韩国《动物保护法》而寻求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经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案件得以以不予移送的方式终结。
1. 寻求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
寻求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表示,其涉嫌违反韩国《动物保护法》。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着手了解委托人的案件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委托人称,其通过猫咪领养网站领养了一只猫。
委托人一直尽心照料并饲养这只猫,但猫时常会随地便溺。
之后,将猫送养的人联系委托人,询问猫是否长得好,委托人回答说虽然时常随地便溺,但长得很好。

对此,对方突然发火,要求把猫还回去,委托人询问原因,但对方态度极为强硬,于是委托人便将猫送了回去。
之后,委托人因涉嫌虐待动物、违反《动物保护法》而被举报,最终引发了本案。
2.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委托人的嫌疑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涉嫌违反《动物保护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动物保护法
4. 使动物身体遭受痛苦或造成伤害的下列各目行为
(一) 尽管尚有其他方法可用于防止对人的生命、身体的直接威胁或财产损失,仍使动物遭受痛苦或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 在不存在动物习性或饲养环境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仍将动物放置于酷暑、严寒等环境中,使其遭受痛苦或造成伤害的行为
(三) 在不具有解除口渴或饥饿、预防或治疗疾病等目的的情况下,强行给动物喂水或喂食,使其遭受痛苦或造成伤害的行为
(四) 尽管并非饲养、训练动物等所必需的方式,仍以使其与其他动物打斗或使用工具等残忍方式使其遭受痛苦或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97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违反第10条第2款,或同条第3款第1项、第3项、第4项之一者
3.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开展的委托人辩护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为委托人进行了如下辩护。
▷强调委托人从未强行给猫喂水或喂食
▷强调委托人从未让猫与其他动物打斗或使用过工具
▷强调委托人为猫提供了适当的饲养环境、食物和水
▷强调委托人没有任何虐待猫的理由
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取得的委托人处分
听取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意见后,侦查机关对委托人的案件作出了不予移送的决定。
侦查机关似乎认定委托人完全不存在违反《动物保护法》的可能,
这都是因为有南杨州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才得以取得的结果。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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