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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起诉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 | 为面临处罚风险的委托人辩护并使案件以不起诉结案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为一名因面临相关处罚风险而前来寻求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成功使委托人的案件以不起诉结案。

1. 寻求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表示,自己正面临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受处罚的风险。

委托人希望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案件,因此决定将所有文件送达至本事务所地址。

此外,委托人请求协助使案件以不起诉结案。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了解到的案件经过如下。

据称,委托人平时经常使用分享运动信息的应用程序。

据称,案发当天,委托人也像平时一样浏览该应用程序时,注意到了一个聊天室。

据称,该聊天室的标题是“能教我健身的人”。于是,委托人先发起了聊天。

聊天室创建者向委托人询问瘦下半身的秘诀,据称委托人认真作了回答。

据称,交谈过程中,委托人注意到了聊天室创建者的头像,其中是一张身材非常好的女性照片。

委托人一时未能克制性欲,发送“想和你发生关系”等信息,多次传达了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话语。

因此,聊天室创建者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为由举报了委托人,委托人也因此陷入本案困境。

2.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解读相关罪名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被举报。

韩语“通信媒体淫秽罪”是🔗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简称,是指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利用通信媒介使对方接收到引起性羞耻感、厌恶感的淫秽言语、文字等内容的犯罪。

如果委托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嫌疑被认定,可能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通过电话、邮件、计算机或其他通信媒介,使对方接收到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片、影像或物品的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为委托人展开辩护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为委托人展开了如下辩护。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委托人正在真诚反省”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强调,委托人正在真诚反省本案犯罪行为。

委托人对自己因一时未能克制欲望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深感羞愧,并保证绝不再犯。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委托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强调,委托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委托人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达了真诚的歉意。

被害人接受了委托人的道歉并予以原谅,同时表示不希望处罚委托人。

4. 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为委托人争取的处分结果

韩国检察机关听取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的意见后,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得以按照委托人的请求以不起诉结案,这一结果得益于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丰富的案件处理数据。

本案委托人因一时冲动发送的几条信息而面临严厉处罚的风险,但在南杨州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律师的协助下得以摆脱困境。

如您正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面临处罚风险,请立即联系🔗南杨州律师,就案件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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