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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等)
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等)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

[儿童性剥削物] 儿童性剥削物犯罪,在刑事辩护人协助下取得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处分

这是因持有儿童性剥削物及制作、传播儿童性剥削物等罪,紧急请求大倫律師事務所协助的委托人案例。

即使在不知是儿童性剥削物的情况下下载,也会受到处罚吗?

1. 仅持有儿童性剥削物也可处罚

因持有、制作、传播儿童性剥削物等罪而被搜查扣押台式机SSD和硬盘的委托人,急切地为就持有儿童性剥削物相关事宜接受律师咨询,前来了大倫律師事務所。

什么是儿童性剥削物?

儿童性剥削物受到严格规制,仅持有即可受到处罚。

儿童性剥削物在《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中作如下定义。

《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第2条(定义)本法所使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1. 所称“儿童、青少年”,是指未满19岁的人。但已迎来其达到19岁之年度1月1日的人除外。



[~ 中间条文省略 ~]



4. 所称“购买儿童、青少年性行为”,是指向儿童、青少年、居间介绍购买儿童、青少年性(性)行为者,或实质上保护、监督儿童、青少年者等,提供或承诺提供财物或其他财产上利益、职务、便利提供等对价,并以儿童、青少年为对象或使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各目之一行为的情形。


甲. 性交行为
乙. 利用口腔、肛门等身体的一部分或工具进行的类似性交行为
丙. 接触、暴露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而引起一般人性羞耻心或厌恶感的行为
丁. 自慰行为



5. 所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是指出现儿童、青少年或可被明显认知为儿童、青少年的人或表现物,实施第4号各目之一行为或其他性行为的内容表现,并以胶片、录像物、游戏物或通过计算机及其他通信媒介的图像、影像等形态呈现的物品。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处罚条款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处罚条款也在《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中作出规定。

可确认存在未遂犯处罚条款规定,对惯犯也设有加重处罚条款。

即使仅‘持有’或‘观看’者,也可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第11条(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制作、传播等)

① 制作、进口或出口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者,处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出租、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持有、运输、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明知将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情况,仍将儿童、青少年居间介绍给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制作者者,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 购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明知为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仍持有、观看者,处 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⑥ 第1项的未遂犯,予以处罚

⑦ 惯常 实施第1项之罪者,对该罪所定之刑加重至二分之一。

2. 儿童性剥削物犯罪,亟需辩护人的协助

从上述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处罚条款来看,若因儿童性剥削物犯罪接受调查,务必在刑事专业辩护人的协助下予以应对。

由于没有罚金条款,若掉以轻心,将难以避免实刑。

儿童性剥削物犯罪的防御策略

为进行儿童性剥削物犯罪的防御辩护,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组以在儿童性剥削物案件中经验丰富的 刑事专业律师为核心,组建了3人刑事办理团队,对委托人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委托人身为公务员,因利用torrent程序下载、持有及传播儿童性剥削物的事实,接受了调查。

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列举多项量刑酌定情节,制定了使案件不被起诉至审判的防御策略。

儿童性剥削物犯罪的量刑酌定情节

在委托人的儿童性剥削物案件中,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办理团队所主张的关于情节的事实如下。

3. 儿童性剥削物案件,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处分

儿童性剥削物案件在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办理团队的协助下,得以取得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处分结果。

若卷入儿童性剥削物犯罪

若成为儿童性剥削物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收到搜查扣押及警察调查的通知,

请不要犹豫,向在儿童性剥削物案件中经验丰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组咨询。

委托人的案件在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办理团队的初期协助下,顺利取得了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处分。

不仅是儿童性剥削物案件,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极为重要,因此在成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时,

务必尽快决定咨询并选任辩护人。

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组持有大量此类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起诉犹豫)处分的数据,因此在咨询后会根据类似情况提出防御方案。

为使刑事案件不被起诉至审判阶段,建议接受专业辩护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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