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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教刑事专业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委托人在大倫帮助下减刑至缓刑
前来咨询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因违反韩国《性暴力处罚法》,希望获得帮助以减轻处罚。
1. 前来咨询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原因
前来咨询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拍摄,随后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逮捕。为应对此事,委托人找到了大倫的光教刑事专业律师。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了解到的本案概要
以下是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了解到的本案概要。
委托人支付金钱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委托人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机偷拍了这一过程。
其间,被害人发现委托人正在拍摄,遂向警方报案。
委托人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逮捕。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为寻求案件的应对方法,找到了大倫的光教刑事专业律师。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解读非法拍摄及缓刑相关法律规定
■ 利用摄像机等拍摄罪(拍摄·散布·持有·观看)的处罚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利用摄像机等拍摄)
① 使用摄像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拍摄可能引发性欲或羞耻感的人体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散布、销售、出租、提供或公开展示、放映第1款规定的拍摄物或复制物者,或者即使第1款规定的拍摄行为在拍摄当时并未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但事后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散布该拍摄物或复制物等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③ 以营利为目的,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利用韩国《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实施第2款所列犯罪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持有、购买、储存或观看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拍摄物或复制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⑤ 惯常实施第1款至第3款所列犯罪的,在该罪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以内加重处罚。
■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解读缓刑
韩国《刑法》第62条(缓刑的条件)
① 宣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时,酌情考量第51条所列事项,存在可酌情考虑的情节时,可以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缓期执行刑罚。但对于在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至该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后3年届满前实施的犯罪宣判刑罚时,不适用前述规定。
2.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从侦查阶段起便进行了周密应对,在审查可能对委托人有利的材料时,为避免委托人遭受不公,提出了以下主张。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承认全部犯罪行为并深刻反省
委托人承认全部嫌疑,并主动提交自己的手机,积极配合调查。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不存在再犯风险
委托人在反省自身犯罪行为的同时,接受了性相关治疗。
此外,委托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
光教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拍摄的视频并未传播
委托人拍摄视频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但视频并未正常拍摄完成,且在拍摄后立即被删除。
3. 在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获判“缓刑”
得益于光教刑事专业律师的尽心协助,法院对委托人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期2年执行上述刑罚。”
本案是委托人因实施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及散布等行为而被被害人提起诉讼,继而找到大倫寻求帮助的案例。
如您处于与委托人相同的情况并需要争取减刑,欢迎随时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光教刑事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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