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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
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不予移送

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案例 | 涉嫌通信媒介淫秽的委托人在性犯罪律师协助下获不予移送

面临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因涉嫌通信媒介淫秽而面临接受警方调查的危机,遂找到办理过多起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案件的性犯罪律师,请求提供协助。

1. 面临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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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而面临刑事处罚危机的委托人,通过办理通信媒介淫秽案件经验丰富的通信媒介淫秽案律师的协助,最终以不予移送决定结束了案件。

卷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的经过

即将接受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不久前在网上看到一则帖子。

对帖子内容感到愤怒的委托人,在帖子下留下了恶意评论。

然而,偶然看到委托人评论的当事人,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为由进行了举报。

于是,委托人因通信媒介淫秽而接受了警方调查。

面临刑事处罚危机的委托人,为防御处罚,向性犯罪律师请求了应对警方调查的相关协助。

2. 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案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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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面临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的经历,即使没有实际的身体接触,只要利用电脑或手机引起对方的性羞耻感,也可能构成通信媒介淫秽。

何谓通信媒介淫秽?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中明确规定了通信媒介淫秽的定义。

以引起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望为目的,利用通信媒介向对方传达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文字、影像、图片等的情形

因此,若利用手机、电脑、电话等通信媒介引起对方的性羞耻感,则可能被认定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

通信媒介淫秽,处罚力度如何?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依据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予以处罚。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如果因通信媒介淫秽被判处实刑,则可能成为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3. 针对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三项协助事项

为了即将接受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性犯罪律师审查了类似判例和相关法令,制定了协助委托人的策略。

此外,还与办理过各类性犯罪相关案件的律师们共同组成TF(专项工作组),构思了委托人的处罚防御策略。

性犯罪律师提出了如下主张,为委托人请求从宽处理。

性犯罪律师主张① 不存在性欲望目的

性犯罪律师以相关判例为依据,主张委托人的评论不构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

在分析了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目的相关的判例后,阐明了不存在“性目的”这一点。

[韩国大法院2018年9月13日宣判2018도9775判决]

“性欲望”包括以性行为或性关系为直接目的或前提的欲望。

此外,还包括对对方进行性贬低或嘲弄等,通过给予对方性羞耻感来获得自身心理满足的欲望。

此外,即使这种“性欲望”与对对方的愤怒感相结合,也不应作不同理解。

在此基础上,得以查明委托人的评论仅以单纯谴责为目的,不存在性欲望的目的。

性犯罪律师主张② 内容程度较低

性犯罪律师主张委托人所留言论的内容程度并不严重。

调查当时,该帖子中还留有与委托人评论相比程度更为严重的谴责言论。

由此得以证明,委托人所写的内容相比其他评论属于较为轻微的表述。

性犯罪律师主张③ 进行了充分反省

性犯罪律师主张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委托人深切体会到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表明了希望与被害人和解的意愿。

得以阐明委托人有意愿为恢复被害人的损害而努力。

4. 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结果,“不予移送”

协助面临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的委托人的结果,警方作出了证据不足、无犯罪嫌疑的不予移送决定。

委托人表示,多亏在接受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之前得到了性犯罪律师的协助,才得以防御处罚,并致以了谢意。

若卷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

这是一则因恶意评论而接受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但多亏性犯罪律师的协助,最终以不予移送结束案件的委托人的经历。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罪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一旦被判处实刑以上,还可能导致身份信息公开。

因此,若卷入通信媒介淫秽,最好尽快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制定处罚防御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咨询阶段起便明确掌握委托人的案件,并针对不同案件配置量身定制的律师,迅速解决委托人的案件。

如果您像委托人的经历一样即将接受通信媒介淫秽案警方调查,希望您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制定处罚防御策略。

통매음경찰조사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对于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及传播等侵权行为,本所将依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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