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案例
[委托管理诉讼防御] 大倫律師事務所,针对管理团提起的委托管理诉讼进行防御
需要进行委托管理诉讼防御的委托人是管理团代表,将委托管理业务委托给了新的N委托管理公司。
由于收到原分售公司指定的D委托管理公司提起的委托管理业务禁止妨害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诉讼,委托人委托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集团对该诉讼进行防御。
1. 为委托管理诉讼防御而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收到委托管理业务禁止妨害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诉讼的委托人是管理团代表,将委托管理业务委托给了新的N委托管理公司。
在分售开始后已过去较长时间,且大部分住户已经入住,为反映居民的要求,将委托管理公司从分售公司指定的原有D委托管理公司变更为新的N委托管理公司。
据此,原本负责委托管理业务的D委托管理公司通过委托管理业务禁止妨害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诉讼,对N委托管理公司承接委托管理业务加以阻止。
为此,委托人为应对委托管理业务禁止妨害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诉讼的防御,找到了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集团。
2. 委托管理诉讼防御,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集团在该委托管理诉讼中,仔细审查了对方的主张,并以如下主张制定了防御方案。
▶ 分售公司仅在管理团开始管理之前拥有委托管理权限,因此分售公司及分售公司指定的D委托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权限只不过是临时性的
▶ D委托管理公司主张与分售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这只不过是分售公司代替管理团签订的委托管理委任合同,因此该委托管理委任合同可随时解除,且管理团已解除与D委托管理公司的委任合同
▶ 即使分售公司与承购人(入住居民)之间的分售合同中存在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入住之前分售公司可以执行管理业务的条款,但若认可该规定,可能导致分售公司通过分售合同规避韩国《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相关法》的结果,因此无法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与大倫一同了解的委托管理诉讼相关法令
- 韩国《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相关法》第9条之3(分售人的管理义务等)
① 分售人应在依据第24条第3款选任的管理人开始履行事务之前,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建筑物、土地及附属设施。
② 分售人应参考依据第28条第4款的标准规约以及依据同条 第5款的各地区标准规约,以公证书形式确定与规约相应的内容,并在签订分售合同之前交付给将受让分售的人。
③ 分售人在预定买受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完成转移登记时,应就召集为设定规约及选任管理人的管理团集会(第23条所规定的管理团集会。以下相同)一事,总统令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式通知区分所有人。在此情况下,应明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召集管理团集会。
④ 分售人在区分所有人自收到第3款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召集管理团集会的情况下,应立即召集管理团集会
- 韩国《民法》第689条(委任相互解除的自由)
① 委任合同各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② 当事人一方在没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于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合同时,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
3. 在大倫律師事務所协助下防御委托管理诉讼的委托人
法院完全认可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集团的辩论,并以如下判决对D委托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作出了驳回决定。
“D委托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业务仅在管理团实际组建并开始自治管理业务之前临时性存续,由于管理团已开始自治管理业务,因此D委托管理公司不再拥有管理业务的权限”
在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集团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对委托管理诉讼进行防御。
大倫律師事務所承诺将成为为实现委托人的完整利益与保障其权益而竭尽全力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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