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类似受信诈骗 | 最高法院认定投资募集者所获营业佣金也可为清偿被害人而返还的判决

在类似受信诈骗案件中,募集投资款的营业负责人按一定比例领取佣金的结构十分常见。

问题在于,当这类佣金是在非法募集投资款的过程中支付时,是否可以继续保有该笔款项。

本案的争点在于,类似受信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投资募集自由职业者返还其所获得的营业佣金。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在类似受信行为过程中支付的营业佣金,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后,基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例外地允许返还请求,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1月29日宣判2024다292464判决)

1. 类似受信诈骗 | 案件概要

在这起与类似受信诈骗相关的案件中,该企业以投资事业为名,历时约7年募集了众多投资者,筹集了数千亿韩元规模的资金。

在投资者募集过程中,有自由职业者形式的营业负责人参与其中。

他们以招揽投资者即可按一定比例获得营业佣金的结构开展活动。

被告们以这种方式募集投资者,并从企业处获得约4千万韩元至5千万韩元的营业佣金。

此后,该企业因财务恶化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以支付给营业负责人的佣金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要求返还的诉讼。

类似受信行为的规制

韩国《类似受信行为规制法》第2条(定义)

本法所称“类似受信行为”,是指未依据其他法令取得认可、许可,或未进行登记、申报(包括依据《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7条进行的申报)等,而以从不特定多数人处筹集资金[包括虚拟资产(指《虚拟资产用户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所称的虚拟资产)]为业的行为,且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行为。

1. 约定将来支付出资金全额或超过该金额的款项,并收取出资金的行为

2. 约定将来支付本金全额或超过该金额的款项,并以存款、零存整取、缴纳金、寄存金等名义收取钱款的行为

3. 约定将来以发行价额(發行價額)或超过销售价额的价格再买入(再買入),并发行或销售公司债(社債)的行为

4. 约定以钱款或有价证券补偿(補塡)将来的经济损失,并以会费等名义收取钱款的行为

第6条(罚则)

① 违反第3条实施类似受信行为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违反第4条进行标示或广告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类似受信行为规制法》禁止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该法为保护投资者、维护健全的金融秩序而禁止类似受信行为,违反者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原审的判断

原审法院认为,营业佣金的支付是在非法募集投资款的过程中进行的,因此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并以不法原因给付依据韩国《民法》第746条不得请求返还为由,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2. 类似受信诈骗 | 最高法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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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审的判断过于形式化地适用了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

尤其认为,本案中应当综合考虑投资募集过程与营业佣金的性质。

营业佣金支付事实应认定为自认

韩国最高法院首先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们从公司处获得了营业佣金这一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们并未明确争辩其从公司处获得该笔款项这一事实本身。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否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可将其视为自认。

因此,认定原审关于支付主体是否为公司不明确的判断违反了辩论主义原则。

类似受信营业佣金是源于被害人出资金的利益

韩国最高法院着重指出,营业佣金的实际资金来源是投资者们的出资金。

本案公司一直维持着以新投资款支付营业佣金和分红的结构。

最终可以认为,营业负责人所获得的佣金来源于类似受信被害人的资金。

即使是不法原因给付也可例外请求返还

韩国《民法》规定,对于基于不法原因所作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但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可以例外地允许返还请求。

尤其考虑到,本案中通过重整程序回收的款项将用于向投资被害人清偿。

如果不认可返还请求,参与投资募集过程的营业负责人将继续保有因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而被害人的损失则依旧存在。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结果有违公平理念。

3. 类似受信诈骗 | 不法原因给付法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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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是韩国《民法》第746条所规定的法理。

韩国《民法》第746条(不法原因给付)

因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时,不得请求返还该利益。

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

该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法院介入并保护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允许返还的例外情形

不过,判例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允许返还请求。

第一,受益人的不法性明显大于给付人的不法性的情形。

第二,若不认可返还,将产生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的情形。

本案中,营业佣金源于类似受信被害人的资金,且返还的款项将用于向被害人清偿,这一点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4. 类似受信诈骗 | 实务要点

在类似受信诈骗案件中,参与投资募集过程者的法律责任成为重要争点。

尤其是募集投资者的营业负责人,即使主张自己只是单纯的中介人,也难以免除法律责任。

类似受信投资募集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类似受信投资结构中,募集人员、经纪人、自由职业营业负责人等常常介入招揽投资的过程。

由于他们根据投资款募集业绩获得一定的佣金,因此可能被评价为实质性地促成了非法投资结构。

营业佣金追缴诉讼的可能性

本次判决的意义在于,它表明在类似受信诈骗案件中,支付给投资募集者的营业佣金也可能成为返还对象。

尤其在重整程序或破产程序进行时,为确保向被害人清偿的资金来源,可能会提起此类追缴诉讼。

因此,参与投资募集过程时,即使只是单纯的营业活动,也需要注意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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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进行与重整程序或破产程序相关联的追缴诉讼时,会以金融交易明细、投资结构、营业佣金支付经过等为中心梳理事实关系,协助制定系统化的诉讼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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