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律师聘请费用 | 代表者个人案件中即使以团体资金支付律师聘请费用只要认定业务关联性即非侵占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将律师聘请费用以团体资金支付时,是否构成业务上侵占罪,在实务中是极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代表者个人的案件,只要该纠纷与团体的业务密切相关,且被认定为出于团体利益的必要,就可以将律师聘请费用作为团体费用支出。

本案中,协会的高管为应对刑事案件而以协会资金支付律师聘请费用一事成为争议问题,但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存在非法占有意图,维持了无罪判断。(韩国最高法院2014年7月10日宣判2012도8274判决)

1. 律师聘请费用 | 案件概要

律师聘请费用 | 案件概要

在律师聘请费用成为争议的本案中,作为团体职员的行为人为应对自己的刑事案件而以团体资金支付律师聘请费用,该行为是否构成业务上侵占罪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人们因协会建筑及业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卷入刑事案件,为应对此事聘请律师,并从协会资金中支出了相关费用。

检察官认为该律师聘请费用的支付属于将团体资金挪用于个人刑事案件的费用支出,遂适用业务上侵占罪提起公诉。

但被告人们主张,该案件并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在协会业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且为协会利益有应对的必要,因此属于正当支出。

争议焦点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整理如下。

尤其是区分属于个人案件还是业务相关案件极为重要,本案是提出该标准的代表性判例。

2. 律师聘请费用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断。

原则:律师聘请费用仅限团体案件可支出

韩国最高法院明确了基本原则。

可作为团体费用支出的律师聘请费用,原则上仅限于团体本身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也就是说,代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聘请费用,原则上不能作为团体费用支出。

例外:认定业务关联性时可作为团体费用

但认为在以下情形下可例外允许。

  • 实质性利害关系在于团体的情形
  • 代表者在法律形式上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 代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为团体利益有必要进行诉讼的情形

也就是说,形式上为个人案件但实质上为团体案件的情形下,可以将律师聘请费用作为团体费用支出。

具体判断:本案认定业务关联性

韩国最高法院综合以下情况,判断被告人们的行为属于正当。

  • 案件并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发生于协会业务接管过程
  • 协会理事会决议将诉讼费用列入预算执行
  • 内部规定中存在有罪时的求偿责任结构
  • 过去也存在团体承担类似费用的先例
  • 通过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审查合法性后支付

综合上述各点,判断难以认定被告人们在支付律师聘请费用时存在为自身利益侵占团体资金的意图(非法占有意图)。

最终,韩国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业务上侵占罪不成立,维持了无罪判决。

3. 律师聘请费用 | 概念及计算结构

律师聘请费用 | 概念及计算结构

律师聘请费用是委托人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所支付的费用,通常由预付金与成功报酬构成。

预付金是针对办理案件本身的基本报酬,与案件结果无关照常支付;成功报酬则采取根据判决结果或和解成果等另行追加支付的结构。

聘请费用会因案件的难易程度、金额规模、法律争议的复杂性、所需时间、律师的经历等而有所不同,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因防御策略制定与侦查应对的重要性而产生较大的费用差异。

正因律师聘请费用是案件应对的核心要素,由谁承担这一费用便可能成为与刑事责任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也是律师聘请费用由团体承担是否合法成为争议问题的代表性案例。

律师聘请费用承担主体类型

类型

承担主体

个人案件

个人

公司相关案件

公司可承担

高管职务相关

公司可承担(附条件)

发生侵占问题

产生刑事风险

企业·团体实务检查清单

为预防律师聘请费用相关纠纷,企业及团体务必检查以下事项。

各风险类型应对策略

风险类型

应对策略

转嫁个人案件费用

取得业务关联性证明资料

侵占嫌疑

取得理事会决议及规定依据

内部纠纷

明文化支付标准

审计·侦查应对

取得外部法律咨询及决策记录

本次判决提出了这样的标准:以团体资金支付律师聘请费用的行为并不会直接被评价为侵占,而应根据业务关联性及是否为团体利益来判断。

尤其是即使形式上为个人案件,只要实质上是团体业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可由团体承担费用,这一点对企业及协会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不过,此类判断会因极为具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事先通过完善内部规定与法律审查来管理风险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就律师聘请费用相关业务上侵占风险分析、内部规定设计、理事会决策结构完善、侦查应对乃至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以实务为中心一站式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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