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行政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 - 行政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2. 行政诉讼,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行政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行政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A某是OO地区某幼儿园的园长,该幼儿园的保育教师因涉嫌长期对儿童实施身体和精神虐待被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A某作为保育教师的管理责任人,也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受到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
对此,地方自治团体(以下简称地方自治团体)作出了停业运营一个月并处以255万韩元课征金的处分,同时作出了停止发放为期两年的地方费补助金的处分。
然而A某主张,该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仅以‘OO地区婴幼儿保育地方费补助事业指南’为依据,因此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此外,A某还主张自己已切实履行了预防儿童虐待的监督和教育职责,因此该处分属于滥用裁量权。
另一方面,地方自治团体反驳称,根据《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就补助金发放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该处分具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滥用裁量权。
* 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须以国会制定的形式法律或依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命令等法律依据为前提的原则
行政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婴幼儿保育法》第36条(费用补助等)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依总统令的规定,对幼儿园的设置、保育教职员(含代课教师)的人工费、超额保育所需费用等运营经费,或地方育儿综合支援中心的设置及运营、保育教职员福利增进、弱势保育实施等保育事业所需费用、闭路电视安装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补助。
▣《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第24条(费用补助)
① 根据法第36条,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预算范围内对下列各号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补助。
1. 幼儿园的设置、增建、改建及修缮、维修费用
2. 保育教师人工费(以下各号从略)
② 关于第①项所定费用的支援方法等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或该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确定。
- 参照韩国最高法院2012年5月9日宣告2011두2941判决等 |
2. 行政诉讼,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本次行政诉讼的地方法院采纳了原告A某的主张,撤销了停止发放补助金的处分。
审判庭认为:“《婴幼儿保育法》及施行令仅对补助金的支援方法作出规定,只是就制裁的种类或方法等必要事项进行了授权,不能视为连对接受补助金者的制裁种类或方法也一并授权”。
也就是说,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只是负有向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发放补助金的义务,而并无随意停止发放补助金的裁量权。
3. 行政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这起行政诉讼中地方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定:针对幼儿园停止发放补助金的处分,在缺乏法律依据、仅以地方自治团体内部指南为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分属于违法。
如上述案例所示,幼儿园若存在骗取补助金或发生儿童虐待事件,可能会依据《婴幼儿保育法》《补助金法》等受到停业运营、资格停止、课征金、追缴补助金等行政处分。
但如果是蒙受冤屈而受到行政处分,则可以提起🔗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此时须提出该处分不当的明确证据,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行政组拥有多名具备公共机构、公共部门咨询及诉讼经历的行政专业律师等,是在行政诉讼及行政救济领域积累了丰富官方实务经验与专业技能的专业律师,正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提供系统化的法律服务,如需帮助,敬请提出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