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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为吸引并长期留住核心人才而采用的代表性薪酬制度。

1. 股票期权 | 定义

股票期权通过承诺根据企业未来发展提供相应回报,在现金薪酬受限的企业环境中,被用作激励员工并促进长期任职的手段。

从法律上说,股票期权是韩国《商法》规定的“股份购买选择权”,是指公司向员工等授予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

这不是立即转让股份,而是授予将来取得股份的选择权,因而有别于通常的股份转让。

获授股票期权并不意味着立即取得股东身份。

只有满足《商法》规定的最低任职期限(自授予之日起2年),并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使权利,方可取得股份。

在此过程中,必须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完善公司章程规定、拟定授予协议等严格的法律程序。

由此可见,股票期权超越了激励制度本身,属于直接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及现有股东权利、需要事先进行充分法律审查的领域。

与股票的区别

股票期权与股票均涉及公司股权,但在法律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股票

股票发行或转让后,股东身份即告产生,可以立即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仅是取得股票的“权利”。

在授予股票期权的阶段,尚无归属于获授人的股票;待行权时通过发行新股等方式,才取得股东身份。

换言之,股票期权是以将来取得股票为前提的附条件权利,因此有别于已经成立的股票。

此外,股票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而股票期权原则上受到转让限制,其行权条件和期限须依照授予协议及法律规定严格管理。

基于上述差异,股票期权既是薪酬手段,也被视为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

股票期权的优点

股票期权具有以下优点。


① 尽量减少现金负担

初创企业难免面临较高的人力成本负担。

即使不提高薪资,也可以设计薪酬结构,有助于尽量减少现金流出。

② 促进长期任职及业绩提升

只有满足规定的任职期限和行权条件,才可取得股份。

因此,可以促使相关人员参与企业中长期发展并承担责任,而非只关注短期业绩。

③ 吸引核心人才的手段

可作为与优秀人才共享公司发展潜力的薪酬结构。

④ 融资过程中的正面评价因素

在人才资产管理和治理结构设计方面,也可能成为投资者审查的对象。

不过,这些优点只有在满足《商法》规定的授予条件和程序时才有意义。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今后可能引发无效主张或纠纷,因此事先审查必不可少。

2. 股票期权 | 可授予对象

股票期权并非可以任意授予任何人的制度。

韩国《商法》和《风险企业法》为防止滥用股票期权造成股权稀释及治理结构受损,对授予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

特别是被认定为风险企业的初创企业,虽然适用比一般企业更为宽松的标准,但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授予。

因此,在设计股票期权时,应首先区分可以授予的对象和限制授予的对象。

风险企业股票期权授予特殊规定

被认定为风险企业时,可以向比《商法》规定的普通企业更广泛的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向高管及员工授予

ㆍ董事、执行高管、监事
ㆍ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

▶ 向外部专家授予

ㆍ律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师、税务师等专业顾问人员
ㆍ研究人员及专业研究机构
ㆍ提供技术、经营咨询的外部专家

上述特殊规定旨在帮助初创企业吸引核心人才和专业人员,仅适用于风险企业。

此外,风险企业的授予上限可予扩大,最高为发行股份总数的50%。

不过,即使上限有所提高,在实务中也并非不受限制。

▶ 融资后的限制

ㆍ通过投资合同将授予上限限制为发行股份总数的10%

ㆍ投资合同也经常将授予股票期权列为须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事项

因此,即使是风险企业,如果不同时审查投资合同、股东间协议规定的限制,也可能在授予过程中与投资者发生纠纷。

限制授予的对象

即使是风险企业,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股票期权的授予也会受到限制。

主要限制授予对象如下。

▷ 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00分之10以上的大股东
▷ 事实上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施加影响的人员
▷ 上述人员的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等特殊关系人

这是防止股票期权被用于维持经营权或变相转移股权的机制。

违反上述限制而授予的股票期权,日后可能引发效力争议或纠纷,须格外注意。

过度授予股票期权导致股权稀释

股票期权是吸引人才的有效制度,但授予规模过大时,可能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股票期权行权后,将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从而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权利。

授予过多时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 现有股东持股比例下降

因股票期权行权导致已发行股份数量增加时,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可能下降。

▶ 经营权结构不稳定

主要高管、员工或多人行使股票期权时,决策结构可能发生变化。

▶ 融资过程中的限制

投资者(VC)往往将授予比例作为重要审查事项,也可能通过投资合同限制上限或要求事先取得同意。

▶ 对企业估值的影响

授予数量过多时,可能对今后的企业价值评估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的设计范围应考虑今后的融资和股权结构变化。

如果授予股票期权时未综合审查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时间,可能引发争议或经营风险。

3. 股票期权 | 授予程序与必要条件

股票期权并非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授予。

如未满足韩国《商法》及《风险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股票期权本身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此,从设计阶段起准确满足形式要件十分重要。

事先完善公司章程规定

授予股票期权必须以公司章程中的相关依据条款为基础。

公司章程中应包括以下事项。

▷ 是否可以授予股票期权
▷ 授予对象的范围
▷ 可授予股份的种类及数量
▷ 行权期限及主要条件

在公司章程中没有依据条款的情况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日后可能面临无效主张或成为争议对象。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原则上,股票期权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授予。

与年薪合同不同,授予股票期权并非代表董事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而是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应就以下事项作出具体决议。

▷ 授予对象
▷ 授予股份数量
▷ 行权价格
▷ 行权期限
▷ 其他主要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需要作出特别决议,而非普通决议,这是因为股票期权会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股权和表决权。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同时赞成票须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合同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司须与授予对象分别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是将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具体落实为实际权利关系的文件,也是今后判断能否行权及权利范围的依据。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记载以下核心事项。

▷ 授予股份的数量及种类
▷ 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
▷ 最低任职期限
▷ 可行权期限
▷ 离职、解任时的处理标准

特别是与离职或解任有关的规定,是股票期权争议最常发生的领域;如未事先制定明确标准,可能引发有关权利是否存在的争议。

因此,授予合同不应被视为形式程序,而应作为预防实质性法律争议的核心机制加以管理。

4. 股票期权 | 注意事项

股票期权可能因行权阶段的管理情况,从薪酬激励制度转变为争议因素。

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再次确认公司章程及合同内容

应以行权时点为准,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授予合同的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 制定归属计划的重要性

如授予股票期权时不设等待期,可能导致员工短期内离职。

可以设计归属(Vesting)计划,使员工在满足法定最低任职期限2年后,根据绩效分期行权。

▷ 考虑公司资金及会计影响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后,行权款将缴入公司。

但由于需要发行新股,也可能产生相应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因此,需要事先核查行权产生的资金流动以及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 确认投资合同与退出机制

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股份增加时,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下降。

尤其需要确认投资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条款或同意条款。

法律支持

如未明确设计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条件,日后可能引发与公司高管及员工之间的争议、投资者异议,以及离职时的权利纠纷。

特别是风险企业,即使适用股票期权特殊规定,如未综合审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及投资合同中的限制,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本法律法人提供兼顾企业整体运营、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支持。

同时,从授予结构设计到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如遇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形,可随时与初创企业律师共同提前管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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