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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通过召开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对校园暴力事案的事实关系进行调查,并决定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对加害学生的教导及惩戒措施。

1.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 校暴委设立的法律依据

大倫律師事務所对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作用的说明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是根据韩国🔗校园暴力预防法第12条设立的委员会。

校暴委在发生校园暴力事件时,负责调查事实关系,决定对受害学生的保护以及对加害学生的教导·惩戒措施,并调解纠纷,承担准司法性质的职能。

当加害学生与受害学生分属不同教育支援厅管辖时,可经教育监报告,由两个以上教育支援厅共同组成校暴委。

审议委员会委员构成要素

审议委员会由10~5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须委任该教育支援厅管辖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家长担任。

  • 该教育支援厅负责生活指导业务的局长或科长
  • 曾任教员或教育专门职员的人
  • 学生家长
  • 法官·检察官·律师
  • 管辖区域的警察公务员(必需)
  • 具有医师资格的人
  • 其他具有校园暴力专门知识的人

委员构成时的除斥事项

为保障公正审议,委员本人或其配偶·亲属与该事件的受害学生·加害学生有直接关系时,予以除斥(回避)。


纠纷当事人如认为委员存在私人交情等足以怀疑其公正性的事由,可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审议委员会以决议确定是否回避。

属于除斥·回避申请对象的委员不得参与该项决议,也可自行回避。

2.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 校暴委运营事项与审议方式

审议委员会在存在下列事由时必须召集。

• 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校长、受害学生或监护人提出请求

• 发生校园暴力申报·报告时

• 加害学生的胁迫·报复事实被申报·报告时

• 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

教育长在召集校暴委会议时,必须向加害学生·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通知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题、措施请求事项等结果。


会议以在册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决议。

会议记录必须制作·保存,受害·加害学生或监护人提出请求时,可在排除个人信息后进行查阅·复制。

校暴委审议事项与方式

校暴委审议校园暴力的预防·对策、受害学生保护、加害学生教育·惩戒、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纠纷调解等事项。


审议以当面审议为原则,但在岛屿山区等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视频·书面方式进行。

在审议过程中,可听取小儿青少年科医生、精神健康医学科专科医生、心理学家等专家的意见;受害学生·监护人提出请求时,必须听取专家意见。

在所有审议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而知悉的秘密与个人信息,涉及受害人·加害人措施的会议不予公开。

泄露秘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 加害学生立场的应对方案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中的协助事项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审议之后,对加害学生将作出无措施或🔗校暴委处分的决定。

1.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

2. 禁止对受害学生及申报·举报学生的接触、胁迫及报复行为(包括利用信息通信网的行为)

3. 在校服务

4. 社会服务

5. 由校内外专家、教育监指定的机构进行的特别教育培训或心理治疗

6. 停止出席

7. 更换班级

8. 转学

9. 退学处分(义务教育课程中的加害学生除外)

措施须在14日内作出,从停止出席到退学处分可同时并处或加重措施内容。

校暴委措施事项中可删除的措施

对加害学生而言,通常会为校暴委措施事项在学生生活记录簿中的删除问题而苦恼。

措施事项中的第1、2、3号,可在毕业的同时删除。

第4号至第7号的措施,可在毕业前经专门机构审议后于毕业的同时删除,此时会考虑学生的反省程度与积极的行为变化。

此外,第8号措施于毕业之日起4年后删除,第9号退学处分本身则无法删除。

从被指认之日起记录事实关系

如果你是需要出席校暴委的🔗校园暴力加害人,首先应就被指为校园暴力的事件按日期记录事实关系。

应将本人所记得的情况、周围目击者、有无CCTV等一一整理,在撰写陈述书前与父母充分商议,区分应承认的事实与应否认的事实,并加以一致、有条理的整理。

校暴委出席准备与注意事项

若已收到校暴委日程通知,则必须出席。

这种情况下不允许代理出席,但律师可以一同到场。

出席前需准备的是1)陈述书、意见书、证据资料,以及2)同班同学的陈述书、CCTV截图、SNS消息。

出席时应避免情绪化的言行,专注于事实关系并进行有条理的说明。

监护人应说明学生的反省意愿、家庭内的指导计划等,以帮助降低措施的程度。

▶ 陪同出席校暴委协助加害学生获得无措施结果的案例

措施之后的行政审判、行政诉讼等不服程序

如认为校暴委的措施不当,可通过韩国行政审判(自知悉之日起90日/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行政诉讼(自知悉之日起90日/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请求权利救济。


提出不服时,需收集新证据再次就权利救济提出主张,若错过期限则难以获得救济。

4.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 受害学生立场的应对方案

校暴委为受害学生设有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在取得受害学生监护人同意后,于7日内进行相应措施。

  • 校内外专家的心理咨询与建议
  • 临时保护
  • 治疗及为治疗所需的疗养
  • 更换班级
  • 其他为保护受害学生所需的措施

客观证明事实关系是关键

若以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受害学生一方的身份出席,收集用于证明事实关系的🔗校园暴力证据便成为关键。

短信与SNS截图、CCTV影像及目击者陈述录音等一切可用的证明资料,应收集整理后撰写前后一致的受害陈述书。


尤其建议与学校、班主任、家长会保持沟通,检查调查内容是否被歪曲。

须亲自出席陈述

尽管与加害学生面对面并非易事,但受害学生也须亲自出席校暴委并陈述。

应借助陈述书或备忘录将事实一一说明,若存在追加损害或二次加害,则务必予以强调。

若受害学生正遭受心理困扰,准备并提交医生·咨询师的诊断书、意见书等也较为有利。

🔗校园暴力专门律师推荐,若据此选任了律师,受害学生一方也可携律师出席校暴委。

校暴委措施不服·追加应对

如认为对加害人的措施不当或不足,受害学生也可通过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提出不服。

若在进行不服程序期间,针对加害学生措施的执行停止申请获得准许,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请求与加害人分离。

专门机构按如下方式决定分离方法。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金或治疗费等可另行通过🔗校园暴力民事诉讼请求;除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审议外,还可通过刑事控告等要求对加害学生的犯罪进行处罚。

5.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 | 通用检查清单

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通用检查清单

校园暴力事案是可能动摇受害·加害学生双方未来的重大事项。

若您独自应对,建议至少务必彻底做好事实关系记录、严守期限与资料确保。


如有需要,建议参考教育厅网站·学校咨询室·公共机构的指南与格式,积极制定应对计划。

若您需要律师的专业咨询,可联系大倫的校园暴力应对组。

具有校园暴力审议委员、教育厅学生惩戒调解委员等经历的专门律师将通过🔗校园暴力律师法律咨询预约为您就相关事案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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