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客运事业法 | 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主要术语整理
- 2. 客运事业法 | 企业务必了解的客运事业法主要内容

- - 客运事业法 | 主要业务领域
- 3. 客运事业法 | 违反时的不利后果

- 4. 客运事业法 | 合规的重要性与法律风险预防

- -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合规检查清单
1. 客运事业法 | 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客运事业法》的准确名称为《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是关于旅客汽车运输事业的法律。
《客运事业法》规范从公交车、出租车等旅客汽车,到租车、汽车共享等汽车租赁事业,以及城际客运和高速客运站等旅客汽车客运站事业,人们通常使用的与各类交通工具相关事业的运营。
《客运事业法》就此规定了依据运输事业种类的执照发放及吊销要件、审批许可程序的具体事项,并包含事业运营者应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制裁。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以保障旅客的安全与便利、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
该法规范旅客汽车运输事业的种类、经营者登记、运输秩序、安全运行、运输收入、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等事项,适用于全国公交车、出租车、包车客运、租车等旅客汽车客运业全领域。
经营者只有准确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熟知各类事业类型的规制,才能预防法律风险。
尤其是围绕平台客运事业的法律地位以及为确立运输秩序而设立制裁依据的工作正日益受到重视,因此经营者应迅速将修订内容反映到内部规定中并予以完善。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主要术语整理
术语 | 定义 |
|---|---|
汽车 | 根据《机动车管理法》第3条规定的乘用汽车、客车、特殊汽车(但露营汽车仅限于汽车租赁事业) |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 | 旅客汽车客运事业、汽车租赁事业、旅客汽车客运站事业、旅客汽车客运平台事业的统称 |
旅客汽车客运事业 | 应他人需求有偿运送旅客的事业(公交车、出租车等) |
汽车租赁事业 | 有偿出租汽车的事业(租车等) |
旅客汽车客运站 | 在道路路面、一般交通场所之外,为旅客上下车·停靠而设置的设施 |
旅客汽车客运站事业 | 将旅客汽车客运站提供给旅客汽车客运事业使用的事业 |
旅客汽车客运平台事业 | 提供APP、互联网网站等运输平台,连接旅客运输需求的事业(平台出租车、叫车APP等) |
2. 客运事业法 | 企业务必了解的客运事业法主要内容

《客运事业法》是规定了执照登记、事业区域划定、条款申报等事业运营所需事项的法律,因此有意经营客运事业的经营者务必熟知。
企业务必了解的《客运事业法》主要内容如下。
客运事业法 | 主要业务领域
1. 执照及登记义务(第4条)
无执照经营属于法律处罚对象,因此在新进入或扩张事业时,务必进行周密的事前执照审查。
2. 执照标准及供需调节(第5条至第5条之3)
供需调节时登记最长限制3年,并可能以2年为单位延长,因此企业在制定事业计划时需对此进行预测并制定应对策略。
3. 欠格事由(第6条)
在事业收购、设立新法人、变更高管时,也务必确认欠格事由。
4. 运输开始及事业计划变更(第7条、第10条)
变更事业计划时,必须履行国土交通部或市·道知事的许可、申报程序,部分事项属轻微变更,可以申报代替。
5. 运费·费用申报(第8条)
申报受理期限届满后视为自动受理,但为合理制定运费并预防法律纠纷,宜进行事前法律审查。
6. 运输条款及共同运输协定(第9条、第11条)
签订合同前务必审查其法律有效性及对事业的约束条件。
7. 禁止名义使用·非法运营(第12条)
此类行为在事业受让、委托运营时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并适用严厉制裁,因此须彻底管理名义使用风险。
8. 事业转让·合并及继承(第14条至第15条)
继承时也须在90日内申报,经审查欠格事由后完成地位继承。
因此,并购·继承风险管理必不可少。
9. 停业·歇业申报(第16条)
停业·歇业情况还负有在营业所公示的义务,即便在营业停止的情形下也须遵守法律程序。
10. 企业应了解的其他条款
经营及服务评价(第20条):经营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可与公布·奖励·财政支持挂钩,考虑到企业形象,服务质量管理必不可少。
汽车标示义务(第17条):负有在车辆外部标示运输事业者名称、标志等的义务。
小件货物运输(第18条):可附带运输邮件、报纸、旅客货物,但须遵守国土交通部令的标准。
3. 客运事业法 | 违反时的不利后果
违反《客运事业法》时,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将伴随行政处分。
违反《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时的不利后果如下。
违反类型 | 刑事处罚 | 行政处分 |
|---|---|---|
无登记旅客汽车客运事业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车辆运行停止或吊销登记 |
无登记汽车租赁事业 | 事业停止或吊销登记 | |
非法有偿运输行为 | 平台运营停止或注销申报 | |
无申报客运平台事业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事业停止或课征金 |
违反运输事业者的运输委托禁止规定 | 事业停止或吊销登记 | |
违反停靠场所·上下车规定 | 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车辆运行停止、事业停止 |
4. 客运事业法 | 合规的重要性与法律风险预防

《客运事业法》就事业许可、是否属于有偿运输、平台服务运营、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等事业全领域设有严格的规制。
无登记经营、非法有偿运输、酒后驾驶、执照要件不备等会导致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并可能威胁事业存续本身。
因此,客运事业者有必要建立法律风险核查清单,并构建修订法令监测、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法律专家定期咨询体系。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合规检查清单
1. 事业登记·执照事项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否配备事业执照·登记证 | 在营业场所及车辆配备旅客汽车客运事业登记证·执照 | □ 有 / □ 无 |
确认客运事业范围 | 是否遵守执照许可的运输范围(线路、用途、车种) | □ 遵守 / □ 违反 |
确认包车客运·租车有偿运输禁止事项 | 是否存在无登记·无许可的有偿运输(是否利用租车进行有偿运输) | □ 无 / □ 有 |
2. 有偿运输情况检查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否存在有偿运输合同 | 有偿运输时与旅客签订合同并保管 | □ 有 / □ 无 |
是否运营非法呼叫面包车·观光车辆 | 是否未经许可运营有偿运输平台/呼叫面包车服务 | □ 无 / □ 有 |
3. 车辆及安全管理事项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否有定期检查及每日检查记录 | 车辆定期检验及运行前检查表的填写·保管 | □ 有 / □ 无 |
是否投保 | 确认人身·财产·车损保险、营业用保险的投保 | □ 有 / □ 无 |
运行记录仪的安装及检查 | 公交车、包车客运的运行记录仪安装及定期检查 | □ 完成 / □ 未安装 |
4. 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 防止酒后·无证驾驶培训 | 是否开展酒后驾驶·超速等违法行为预防培训 | □ 已实施 / □ 未实施 |
| 驾驶中禁止使用手机的指引 | 是否告知运输从业人员应遵守事项并取得书面承诺 | □ 完成 / □ 未实施 |
5. 平台客运事业(呼叫面包车·APP出租车)运营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否取得平台客运事业执照 | 是否登记平台运输执照(KakaoT Blue等) | □ 已登记 / □ 未登记 |
运行记录及合同事项管理 | 是否保管运行明细、费用、合同记录并申报 | □ 完成 / □ 未履行 |
投保及安全运行培训 | 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投保、是否修完法定培训 |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6. 行政处分记录管理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最近3年内的行政处分记录 | 是否有课征金、吊销执照、停止、警告处分及其事由 | □ 无 / □ 有 |
违规案例的再发防止措施 | 发生行政处分记录时制定再发防止对策 | □ 完成 / □ 未履行 |
7. 法令修订事项的反映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确认近期法令修订情况 | 是否反映最近1年内《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的修订事项 | □ 已确认 / □ 未确认 |
向全体员工通知法令修订内容 | 是否开展修订内容的培训及通知 | □ 完成 /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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