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分配异议之诉 | 定义

- - 分配异议之诉类型
- 2. 分配异议之诉 | 进行要件

- 3. 分配异议之诉 | 程序

- 4. 分配异议之诉 | 应对方法

- - 查阅分配表并审查是否提出异议
- - 在分配期日提出异议
- - 1周内起诉并提交证明书
- - 诉状撰写要点
- - 申请停止执行
- - 诉讼进行中的注意事项
- - 判决及后续程序
- 5. 分配异议之诉 | 争议焦点

1. 分配异议之诉 | 定义

分配异议之诉是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拍卖或公卖程序中编制的分配表内容提出异议的民事诉讼程序。
该异议诉讼主要在债权人之间就分配款的分配比例、顺位、金额等发生争议时提起,以解决相关争议。
在强制拍卖中,分配按照登记簿中记载的担保物权、查封、财产保全、申报参与分配等依法确认的顺位进行。
但在实际编制分配表的过程中,常因顺位错误、对是否认可权利存在不同解释、申报参与分配的时间等问题而产生异议。
分配异议之诉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自身权利并纠正不当分配的诉讼。
该诉讼并非简单的异议申请,而是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分配表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变更或重新编制
分配异议之诉类型
分配异议之诉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1. 对分配金额的争议
对特定债权人的债权额或是否认可其优先受偿权等存在异议时,可以提起诉讼。
例如,债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权虽已注销却仍被列入分配表时,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分配异议之诉对此提出争议。
2. 对顺位的争议
同一担保物上设有多个担保权时,其顺位将根据登记日期及权利性质而有所不同。
但相关顺位存在错误时,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以便按照优先顺位重新获得分配。
3. 对分配表编制方式的争议
执行法院在编制分配表的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时,例如申报参与分配的时间、遗漏债权人等问题,可以提起分配异议之诉。
2. 分配异议之诉 | 进行要件

下面了解分配异议之诉的提起以及原告、被告的适格要件。
▶提起分配异议之诉及提交证明书的要件
拟提出分配异议者必须在分配期日对分配表提出异议。
并且必须自分配期日起1周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异议之诉。
仅提起诉讼并不足够,还必须自分配期日起1周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起诉证明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起诉证明书的,视为撤回异议;在此情况下,分配异议之诉因不合法而被驳回(不予受理)。
只有完成上述全部步骤,才能合法进行分配异议之诉。
▶原告适格(具备当事人适格者)
在分配异议之诉中,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主体如下。
① 债权人
只有出席分配期日并提出实体异议的债权人,才具备原告适格。
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没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权源(例如生效判决等),只要提出了异议,即具备原告适格。
财产保全(查封)权利人符合该要件时也包括在内。
相反,未申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本身无权提出实体异议,因此即使其出席分配期日并提出异议,该异议也被视为不合法,且其不具备原告适格。
② 债务人
出席分配期日并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当然具备原告适格。
此外,即使未出席分配期日,但在分配表草案置备后至分配期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也具备原告适格。
▶被告适格(可以成为被告者)
在分配异议之诉中,可以被指定为被告的是分配异议的相对方,即因该异议而导致自身分配金额(债务人则为剩余款项)减少者。
也就是说,不认可该异议具有正当性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为被告。
一般而言,在分配表所列获得分配的债权人中,因提出异议而导致分配金额减少者具备被告适格。
3. 分配异议之诉 | 程序

分配异议之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并受理诉状
必须在分配期日起1周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诉状,同时通常还会连同能够证明提起分配异议之诉事实的材料(登记簿副本、债权凭证等)申请停止执行。
2. 诉讼进行
分配异议之诉依照《民事执行法》的规定进行,并通过书面攻防和证据调查等判断分配表是否合法。
① 出席期日的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或该债权的顺位提出异议。
②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仍可自法院依照第149条第1款置备分配表草案后至分配期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对债权人的债权或该债权的顺位提出异议。
③ 出席期日的债权人可以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范围内,以其他债权人为相对方,对其债权或该债权的顺位提出异议。
3. 判决
根据《民事执行法》,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作出判决。
-宣告分配表部分或全部无效
-命令编制新的分配表
-调整分配金额并确定特定债权人的分配金额
▶关于提出异议范围的注意事项
-主张债权不存在时:可以自由地对任何债权人提出异议
▶对分配顺位提出异议时
-不得对顺位高于自己的全体债权人提出异议
-从顺位低于自己的债权人开始反向追溯,直至达到自身债权额为止,仅可对相应债权人提出异议
4. 分配异议之诉 | 应对方法
分配异议之诉按照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因此要自行进行诉讼,需要对《民事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等具备一定程度以上的理解。
尤其是提起期限、诉状提交形式、证据准备等存在不足时,诉讼本身可能被驳回(不予受理),因此必须准确履行法律要求的程序。
查阅分配表并审查是否提出异议
应当出席分配期日,或在分配表草案置备于法院后立即确认分配表内容。
如果本人的债权额、分配顺位、分配款未得到正确反映,应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实体异议事由。
在分配期日提出异议
必须在分配期日当天亲自出席法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陈述对分配表的异议。
异议不能仅停留在“获得的金额较少”这一层面,而应具体说明分配依据何种法律理由存在错误。
未出席分配期日时,债务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但债权人若未出席并提出异议,此后将无法提起诉讼。
1周内起诉并提交证明书
必须在分配期日起1周内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交分配异议之诉的诉状。
同时,还必须在1周内向同一执行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已经提起诉讼的“起诉证明书”。
如果未提交该证明书,异议将被视为撤回,诉讼本身也会被驳回(不予受理)。
诉状撰写要点
自行撰写诉状时,必须包含以下事项。
项目 | 内容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提出异议的本人)、被告(因该项分配而获利的债权人等) |
诉讼请求 | “对被告的分配金额中一部分(或全部)无效,并命令优先向原告分配○○韩元”等 |
请求原因 | 主张被告的权利未成立或本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性,并具体说明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 |
证据材料清单 | 附上登记簿副本、债权合同、债务不履行明细、分配表副本等证明材料 |
申请停止执行
分配异议之诉在判决生效前不会影响执行,因此最好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如果不申请,分配款可能仍会照常支付,事后可能难以追回。
必须一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书、担保提供书、保证保险单等材料,法院可视情况命令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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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行中的注意事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接收被告答辩状、指定辩论期日、调查证据等环节进行审理。
必须严格遵守证据提交期限,并就所有主张具体证明其法律依据和事实关系。
必须配合法院提出的文件提交要求。
判决及后续程序
法院会就分配异议之诉作出维持或变更现有分配表、宣告其无效,或者命令编制新分配表等判决。
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将据此编制新的分配表或进行重新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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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配异议之诉 | 争议焦点
分配异议之诉并非以简单提出异议即告结束的程序。
对分配表的实体争议只有在全面审查事实关系、分析法律权利、遵守期限、履行合法程序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有效主张。
尤其是分配顺位、担保权是否有效、申报参与分配的时间等问题,涉及对《民事执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综合解释,一般人独自应对时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负担。
在许多实际案件中,虽然提出异议本身合法,但因错误确定异议范围或相对方而被驳回(不予受理),或者因错过起诉程序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本法律法人基于承办众多拍卖、分配程序及分配异议之诉的经验,就▲审查分配表并判断是否提出异议 ▲代理应对期日 ▲分析分配顺位并整理证据 ▲提起包括停止执行在内的诉讼及代理后续程序等各项实务工作,提供准确、迅速的协助。
此外,为消除法律服务盲区,本法律法人在韩国各地区设有分所,并实行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紧急咨询机制及非面对面视频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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