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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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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投资 | 韩国大法院判决外国投资者在减免决定后取得的股份所产生的股息不属于减免对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国投资者在获得税收减免决定后追加取得既有股份时,与该追加取得部分对应的股息是否也属于减免对象。

韩国大法院认为,减免决定是确定外国投资者“实质贡献部分”的必要前提,因此,对未经另行作出减免决定而追加取得的既有股份部分,不能适用减免。(韩国大法院2026. 1. 8.宣告的2022두31112号判决)

CONTENTS
  • 1. 外国人投资 | 外国人投资企业股息预扣税额与减免适用争议
    • - 减免决定范围与追加取得既有股份部分的处理
  • 2. 外国人投资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减免决定是“确定实质贡献部分”的必要前提
    • - 预扣税额取“适用减免后的税额”与“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税额”中的较低金额
  • 3. 外国人投资 | 外国人投资风险管理要点
    • - 投资、股权变动及股息分配前的核查要点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外国人投资 | 外国人投资企业股息预扣税额与减免适用争议

瑞典法人(△△△ AB)取得了作为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原告(○○○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收取了股息。

对于在原告公司设立时取得的65%股权,瑞典法人已根据原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关于外国人投资减免的规定获得税收减免决定;但其此后从韩国国内投资者处追加取得其余35%股权时,未就该部分另行获得税收减免决定。

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第121条之2(外国人投资的法人税等减免) 2014.1.1.删除

③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以下在本章中称“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以下在本章中称“股份等”)所产生的股息或分配款(以下在本条中称“股息等”),其法人税或所得税应依总统令规定,按照该外国人投资企业各课税年度的所得中,因该企业开展依第1款属于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对象的业务而产生的所得所占比例予以减免;但在依第2款对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对象税额予以全额减免期间,减免全部税额,在对相当于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对象税额50%的税额予以减免期间,减免相当于50%的税额

此后支付股息时,课税机关仅在已有减免决定的范围内适用减免,将其余部分计入预扣税额,并作出法人(预扣)税征收处分。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征收处分。

减免决定范围与追加取得既有股份部分的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① 外国投资者追加取得在外国人投资减免决定作出时未被列入减免对象的“以韩国国内投资者资金发行的既有股份”时,减免规定(原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第121条之2第3款)能否适用于与该追加取得股权对应的股息

② 适用减免后计算预扣税额时,韩国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与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韩瑞税收协定)应如何适用

原审法院认为,瑞典法人仅就最初取得的65%股权获得了减免决定,而对之后追加取得的35%股权未另行获得减免决定,因此,原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的减免规定(第121条之2第3款)不能适用于与该追加取得股权对应的股息。

此外,在预扣税额的计算方面,原审法院依据施行令的计算规定,即在适用减免后的税额与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税额中取“较低金额”的规定,认定课税机关的处分合法。

2. 外国人投资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外国人投资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断。

减免决定是“确定实质贡献部分”的必要前提

韩国大法院以外国人投资减免规定的制度结构为前提,判示减免决定并非单纯的形式程序

原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第121条之2为了仅对减免对象业务所得中外国投资者实质贡献的部分给予减免,采用了乘以外国人投资比例计算减免对象税额(第2款),或按照减免对象业务所得比例限制股息减免(第3款)的方式。

因此,减免申请(第6款)及减免决定(第8款)是从减免对象业务所得中“核算并确定”外国投资者贡献部分的前提。

据此,韩国大法院判示,外国投资者追加取得最初未被列入减免决定范围、以韩国国内投资者资金发行的既有股份时,除非存在就该追加取得部分另行作出减免决定等特殊情形,否则不能享受减免规定(第2款、第3款)规定的减免待遇。

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既然追加购买了股权,相应股息自然也应获得减免的主张,与减免决定制度旨在确定实质贡献部分的宗旨相冲突,不能予以采纳

预扣税额取“适用减免后的税额”与“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税额”中的较低金额

韩国大法院认为,应与原审一样,根据施行令的计算规定计算预扣税额。要点如下。

对适用税收减免后的应税股息按韩国国内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金额 vs 对股息总额按韩瑞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计算的金额

其意旨是,应将其中较低的金额作为最终应纳税额,课税机关作出的处分合法,大法院据此作出判断。

3. 外国人投资 | 外国人投资风险管理要点

本次判决为外国人投资税制实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引。

投资、股权变动及股息分配前的核查要点

类别

核查要点

实务风险

投资结构

属于认购新股还是购买既有股份(是否包括韩国国内投资者持有的部分)

可能遗漏减免决定范围

减免程序

减免申请/减免决定所涉及的股权及投资款范围是否准确

股息减免被排除、补征预扣税

股权变动

追加取得股权时是否需要重新完善减免决定

追加取得部分的股息减免不获认可

股息政策

比较适用减免后的税额与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税额

预扣税计算错误、加算税

文件管理

减免决定书、投资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息分配决议、预扣税明细

举证失败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企业专业律师、税务专业律师、金融专业律师等相关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外国人投资结构开展协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首先确定减免决定的对象范围(新股、既有股份以及是否包括韩国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部分),并在股权变动(追加取得、持股比例变化)时预先核查是否需要重新完善减免程序,以降低演变为预扣税争议的风险。

此外,在股息分配阶段,通过核验同时反映适用减免后税额与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的预扣税额,对补征税款及加算税的可能性进行事先管理。

必要时,还可针对课税前适否审查、异议申请、税务裁决申请及税务诉讼,分阶段统一设计应对策略。

如果在外国人投资等相关事项中需要法律协助,建议通过法律咨询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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