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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请求异议之诉

请求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否认执行依据的效力或认为执行不当时可以提起的诉讼,可通过该诉讼撤销或停止强制执行。

CONTENTS
  • 1. 请求异议之诉 | 定义
    • - 执行依据的类型
  • 2. 请求异议之诉 | 异议理由
    • - 对请求权消灭的异议
    • - 对请求权效力限制的异议
    • - 对请求权行使方式的异议
    • - 对请求权本身成立的异议
  • 3. 请求异议之诉 | 诉讼程序
  • 4. 请求异议之诉 | 不同立场的应对策略
    • - 实务争议焦点及注意事项

1. 请求异议之诉 | 定义

大倫普通诉讼仲裁团队请求异议之诉业务领域请求异议

请求异议之诉是债务人对支付命令、履行劝告决定等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时提起的诉讼。

即使支付命令已经确定或法院已作出履行劝告决定,债务人不遵从该决定或对此有异议时,也可以通过请求异议之诉对其效力提出法律异议。

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4条(关于请求的异议之诉)

①债务人如欲对依判决确定的请求提出异议,应向第一审判决法院提起关于请求的异议之诉。
②第1款所述异议的理由应在辩论终结后产生(未经辩论作出判决的,应在判决宣告后产生)。
③异议理由有数项时,应同时提出主张。

执行依据的类型

可以提起请求异议之诉的执行依据类型如下。

▶ 终局判决:审理已经终结且判决已经确定,具有可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附假执行宣告的终局判决:即使判决尚未确定,法院准予假执行时也可以立即进行执行。

▶ 已确定的支付命令:债权人从法院取得的支付命令已经确定,可以据此强制执行。

▶ 和解笔录: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作的和解笔录也可以成为执行依据,并可对其效力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执行依据还存在多种形式。

2. 请求异议之诉 | 异议理由

请求异议之诉程序定义业务领域介绍


在请求异议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异议理由,是指执行依据中载明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消灭,或者其效力暂时或永久停止。

这些理由大多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被告主张的抗辩理由相似,但在请求异议之诉中,这些理由构成原告(债务人)的诉因。


▶举证责任的区别

-债权人(被告):证明请求权已经产生的事实

-债务人(原告):证明请求权已经消灭或效力已经停止的事实

对请求权消灭的异议

执行依据所载的请求权事后消灭时,属于此类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请求权已不复存在为由提起请求异议之诉。

该理由必须发生在事实审辩论终结后。

示例:

-债务已经全额清偿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相互抵销
-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解除合同
-债务人通过提存履行债务
-订立债务更新合同(以新债务替代原有债务)
-债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
-因债权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查封及转付等,权利不再归属于债权人

对请求权效力限制的异议

即使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其效力被暂时停止或受到限制时,也属于此类情形。

该理由同样必须发生在辩论终结后。

示例:

-债务履行期限获得宽限
-债权附有停止条件,但该条件尚未成就
-债务人通过限定继承,将继承债务限定在继承财产范围内
-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或重整程序中的免责

对请求权行使方式的异议

1. 不执行协议(禁止执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不进行强制执行”后,如违反该约定进行执行,债务人可以通过请求异议之诉阻止执行。

2. 违反诚信原则等


即使是依据已经确定的判决进行执行,如执行明显违反正义或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不被允许。

3. 限定继承后的情形


债务人已经就继承债务作出限定继承,但在诉讼中未主张该事实,致使法院作出债权人全部胜诉的判决时,债务人之后可以该限定继承事实为依据提起请求异议之诉。

对请求权本身成立的异议

该理由是主张请求权自始未产生。

这仅适用于并非确定判决且不具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例如公证书、已确定的支付命令、履行劝告决定等)。

3. 请求异议之诉 | 诉讼程序

请求异议之诉协助的必要性业务领域


请求异议之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提起诉讼的条件

执行依据已经成立并处于有效存续状态时,即使尚未签发执行文,也可以提起请求异议之诉。

但以下原则十分重要。

-强制执行已经全部结束时,不得提起请求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仍在进行时,可以提起请求异议之诉
-执行已经结束时,应通过返还不当得利请求等其他法律程序处理。


② 当事人适格及诉讼代理

请求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或成为被告。


▶原告(请求异议之诉的提起人)

-执行依据中载明的债务人
-或其继受人(继承人、债务承受人等)


▶被告(诉讼相对方)

-执行依据中载明的债权人
-或其继受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人
-即使尚未取得继受执行文,只要将来可以进行执行,也具有被告适格。


③ 管辖法院

请求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管辖,财产所在地或正在进行执行的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


④ 诉讼审理

请求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

-原告(债务人)通过辩论程序主张并证明异议理由
-被告(债权人)对此进行反驳并主张执行依据有效
-也可以与其他诉讼合并审理
※审理过程中强制执行结束时,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


⑤ 判决及其效力

请求异议之诉中原告胜诉时,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消灭,执行文的签发受到限制
-已经进行的强制执行可以停止或撤销
-债务人向法院执行官提交判决书正本后,可以中止执行

4. 请求异议之诉 | 不同立场的应对策略

下面介绍请求异议之诉中不同立场的应对策略。

▶债务人的立场

既然要对执行依据的效力提出争议,仅凭简单主张并不足够,取得具体且可信的证据十分重要。

提起诉讼前,还务必一并考虑申请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强制执行仍可能继续,因此需要严密管理时间并迅速应对。


▶债权人的立场

即使已经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只要未停止执行,强制执行仍可继续。

债务人的主张虚假或证据不足时,需要采取积极反驳的应对策略。

应注意防止债务人滥用请求异议之诉拖延时间。

实务争议焦点及注意事项

✅ 是否停止执行

提起请求异议之诉时如未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在诉讼进行期间,强制执行仍可有效进行。

因此,是否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准许申请,将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 实体法上理由的必要性

请求异议之诉不能仅以程序瑕疵为由提起,必须主张债权本身已经消灭、不存在或已经抵销等。

因此,需要具体梳理实体法上的理由。


✅ 履行确认及后续应对

即使在请求异议之诉中胜诉,如果强制执行已经完成,也可能需要通过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或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后续法律措施予以恢复。


✅ 争议长期化的风险

请求异议之诉涉及强制执行方面的尖锐利益冲突,因此诉讼长期化的情况较为常见。

需要考虑争议长期化带来的费用负担、信用恶化等实务风险。


请求异议之诉并非简单的异议程序,而是需要对与强制执行直接相关的实体权利关系进行缜密判断和举证的诉讼。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尤其适宜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作为执行依据基础的债权关系复杂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

-需要在诉讼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债权人一方应对迅速且具有攻击性

-因争议长期化而需要采取策略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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