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IGATION & SANCTIONS PROCEDURE

调查·制裁应对程序

介绍公司在每个阶段应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的调查与检查,以及制裁和不服申诉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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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2个月、3个月、6个月以内(按措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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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制裁应对 03FSS Inspection and Sanctions

应对金融监督院检查、制裁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接受金融监督院检查的金融公司及其高管和员工。即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投资业者等,一般企业不属于对象。说明从检查事先通知到现场检查、制裁审议委员会、制裁决定及异议申请,公司在每个阶段可以做什么。问答书(记录检查员提问和回答的文件)和提出意见左右着制裁的程度。因此,从检查阶段开始管理记录是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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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态监控、决定实施检查
  2. 2检查事先通知
  3. 3现场检查、提交材料、制作问答书
  4. 4检查结束后的审查、协调,拟提交审议会通知
  5. 5制裁事先通知、提出意见、查阅文件
  6. 6制裁审议委员会审议
  7. 7制裁决定(监督院长处理或向金融委员会建议)
  8. 8通知检查书、履行处理要求事项
  9. 9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检查开始1周前(定期检查1个月前)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25日以内(拟提交通知)
10日以上
当前
2个月、3个月、6个月以内(按措施类型)
1个月(异议申请)/ 90日(行政审判、诉讼)
STEP 1机关

常态监控、决定实施检查

依据: 关于金融委员会的设置等的法律第37条、第38条,检查制裁规定第7条、第8条

金融监督院检查受检机构(金融委员会设置法第38条)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并进行与其结果相关的制裁(第37条)。监督院长根据常态监控结果采取必要措施(关于金融机构检查及制裁的规定第7条),以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的方式实施定期检查、随时检查(第8条)。这一阶段没有期限规定。

下一步: 检查事先通知

说明

金融监督院平时关注金融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常态监控),必要时决定进行检查。这一阶段没有规定的期限,因此平时整理好内部控制资料就是很好的准备。本程序仅适用于受检金融公司及其高管和员工。

所需时间
检查结束后至通知结果,为监督院长在180日以内确定的期间;异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处理(可在30日范围内延长)
费用
律师费、行政诉讼印纸费另计,检查、制裁程序所需费用请向金融监督院主管部门确认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金融监督院的检查适用于金融委员会设置法第38条规定的受检金融机构及其高管和员工。监督院根据常态监控结果等决定检查(检查制裁规定第7条、第8条),并最迟在检查开始1周前(定期检查为1个月前)寄送检查事先预告通知书(第8条之2)。有毁灭材料之虞或紧急问题的,可能不经通知就开始。

  2. 2

    现场检查中,除提交材料外,还会制作高管、员工的问答书、确认书(金融委员会设置法第40条,规定第9条)。制作问答书时可以获得律师等协助人的帮助(规定第8条之3),协助范围为事实关系以外的专业领域(实施细则第27条之2第2款)。检查组长会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实施细则第27条)。问答书是制裁的依据,因此签名前要仔细确认。

  3. 3

    检查结束后至通知结果,以监督院长在180日以内确定的期间为准(规定第14条第5款),拟提交制裁审议委员会的事实在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25日以内通知(实施细则第59条第5款)。收到该通知后,就开始准备意见书。

  4. 4

    审议会召开前,会寄来规定了10日以上(紧急时可缩短)期间的制裁事先通知(实施细则第59条第1款),从那时起至审议会召开前一天,可以查阅拟提交议案、证明材料(第59条之2)。主动申报、事后补救努力等可以成为减免事由(规定第23条),因此要连同材料一并说明。

  5. 5

    在制裁审议委员会大会上可以出席陈述和反驳,并可以获得律师的协助(规定第34条,实施细则第57条第6款)。之后由监督院长直接处理或向金融委员会提出建议(规定第33条),监督院长可以要求纠正、惩戒(金融委员会设置法第41条),建议解任高管、停止执行业务(第42条)等。规定中对金融委员会决议阶段没有期限,该期间也不计入标准检查处理期间(规定第14条第6款第6项)。

    当前步骤
  6. 6

    收到检查书后,经营注意事项6个月、问责人事处理2个月、需自主处理、注意、赔偿、改善事项3个月以内采取措施,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以内报告结果(规定第15条第1款)。对制裁不服的,自制裁通知书、检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异议申请(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对处理结果不能再次提出异议申请(规定第37条第4款)。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检查开始1周前(定期检查1个月前)第2步 检查事先通知
  •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25日以内(拟提交通知)第4步 拟提交审议会通知
  • 10日以上第5步 制裁事先通知、提出意见
  • 2个月、3个月、6个月以内(按措施类型)第8步 履行处理要求事项
  • 1个月(异议申请)/ 90日(行政审判、诉讼)第9步 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检查事先预告通知书中的检查目的、范围、要求的材料,并确定应对负责人。了解范围才能毫无遗漏地准备材料。
  • 在制作问答书、确认书前请求律师协助,签名前确认内容。问答书是制裁的依据。
  • 记录收到拟提交通知的日期,并开始准备意见书。事先通知后的提出意见期间为10日以上,可能较短。
  • 申请查阅拟提交议案和证明材料,并以材料整理减免事由。看到依据才能准确反驳。
  • 将检查书的处理要求事项按类型期限(2个月、3个月、6个月)整理,并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报告结果。各类型的期限不同。
  • 自制裁通知书、检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一次性写入全部主张和材料。对处理结果不能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高管、员工即将制作问答书的情况,以及收到拟提交制裁审议委员会的通知或制裁事先通知的情况。

预计会受到建议解任高管、停止执行业务等重度惩戒的情况,以及同时在考虑告发的情况也是如此。 金融公司的制裁同时涉及公司和高管、员工个人的责任,利益可能出现分歧。

而且提出意见期间可能被规定为短短的10日以上。 因此必须尽早确定应对方向。

当前位置(6/9)

第6步 · 制裁审议委员会审议

现在要做的事

制裁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制裁议案。 公司、相关高管和员工与金融监督院主管部门一同出席大会。

双方可以陈述并相互反驳,此时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 意见书中未能充分说明的内容可以在此补充,因此要做好出席准备。

对注意、谴责等轻微措施方案可以省略审议。 但如果表示要出席陈述意见,就会在审议会上处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7步 · 制裁决定(监督院长处理或向金融委员会建议)

根据审议结果,由监督院长直接处理,较重的制裁则向金融委员会建议,由金融委员会决定。 监督院长可以依法采取要求惩戒高管和员工、建议解任高管、建议停止执行业务等措施。

规定中对金融委员会决议阶段没有期限,该期间也不计入标准检查处理期间(180日以内)。 决定内容会成为之后异议申请和不服的对象,因此要记录决定通知的日期。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2个月、3个月、6个月以内(按措施类型)第8步 履行处理要求事项

    依据: 检查制裁规定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

  • 1个月(异议申请)/ 90日(行政审判、诉讼)第9步 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依据: 检查制裁规定第36条、第37条,实施细则第61条、第61条之2,金融委员会设置法第70条,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高管、员工即将制作问答书的情况,以及收到拟提交制裁审议委员会的通知或制裁事先通知的情况。

预计会受到建议解任高管、停止执行业务等重度惩戒的情况,以及同时在考虑告发的情况也是如此。 金融公司的制裁同时涉及公司和高管、员工个人的责任,利益可能出现分歧。

而且提出意见期间可能被规定为短短的10日以上。 因此必须尽早确定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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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一般上市公司也要接受金融监督院的检查吗?
本程序中的检查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投资业者等受检金融机构及其高管和员工。一般上市公司不属于该检查的对象。上市公司接受金融监督院的不公平交易调查,是依据资本市场法的另一程序,与本说明不同。
Q检查事先通知什么时候会来?
检查事先预告通知书最迟在检查开始日1周前寄来,定期检查则最迟在1个月前寄来。但如果有毁灭材料之虞,或存在市场不安、紧急问题,检查可能不经通知就开始。因此,平时整理好内部控制资料和负责人联络体系,就是很好的准备。
Q高管、员工制作问答书时,律师可以一起在场吗?
可以。按规定,制作问答书(记录提问和回答的文件)、确认书时,可以获得律师等协助人的帮助。但协助的范围仅限于事实关系以外的专业领域。问答书会成为制裁的直接依据,因此签名前要阅读,对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要求更正。如果是公司与高管、员工个人的责任可能出现分歧的事项,也可以考虑各自聘请协助人。
Q收到了制裁事先通知。我能做些什么?
在事先通知书规定的期间(10日以上)内提交意见书。从收到事先通知时起至制裁审议委员会召开前一天,可以查阅拟提交议案和证明材料,因此要先确认依据材料。有主动申报或事后补救努力等减免事由的,连同材料一并主张,也可以出席审议会口头补充。
Q要对制裁不服,该怎么做?
可以自制裁通知书或检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金融监督院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可在30日范围内延长)处理。对处理结果不能再次提出异议申请,因此一开始就要把主张和材料全部写进去。监督院长作出制裁时,必须告知异议申请、行政审判(向行政机关争辩处分的程序)、行政诉讼等不服方法。所以要先确认被告知的方法和期限。大法院判例认为,监督院长对高管的问责警告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辩的处分。其他制裁,按被告知的不服方法逐类确认。
Q检查书中写明的处理要求事项必须在什么时候前履行?
期限从收到检查书之日起计算。经营注意事项为6个月以内,对问责事项的人事处理为2个月以内。需自主处理、注意、赔偿、改善事项为3个月以内。履行结果在各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报告。各类型的期限不同,因此按项目制作期限表进行管理最为稳妥。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本程序仅适用于受检金融机构及其高管和员工。一般企业或上市公司的不公平交易调查是依据其他法律的另一程序。
  • 制裁事先通知中的提出意见期间规定为10日以上,因此可能较短。所以收到在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25日内寄来的拟提交通知后,就要立即开始准备意见书。
  • 异议申请必须在自制裁通知书、检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对处理结果不能再次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判例,对高管的问责警告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辩的处分(大法院2003두14765)。其他制裁,以制裁通知时被告知的不服方法(规定第36条)为准逐类确认。

相关法律

  • 关于金融委员会的设置等的法律第37条(业务)、第38条(受检机构)、第40条(提交材料、检查)、第41条(纠正命令、要求惩戒)、第42条(建议解任高管等)、第70条(处理异议申请)
  • 关于金融机构检查及制裁的规定(金融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检查及制裁的规定实施细则(金融监督院)
  • 行政程序法第21条(处分的事先通知),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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