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制裁应对 02PIPC Investigation
应对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调查、处分程序
这是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故,或收到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请提交材料"的调查公函时的程序。说明从泄露申报到调查、处分事先通知和提出意见、作出决议及不服,公司在每个阶段应做什么。泄露申报有自知道之时起72小时的短期限,因此记录得知事故的时间是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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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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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泄露申报、出现调查契机
法定期间 72小时
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第1款、第4款,施行令第40条,调查、处分规定第5条第1款
有关1,000名以上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固有识别信息发生泄露等,或因外部非法访问发生泄露等的,必须自知道发生泄露等之时起72小时内向委员会或专门机构(韩国互联网振兴院)申报(法第34条第4款,施行令第40条第1款、第3款)。有自然灾害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在事由消除后立即申报。通过回收、删除等使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的,可以不申报(施行令第40条第1款但书)。未能确认具体内容的,先按截至当时已确认的内容申报,追加内容一经确认即予申报(第2款)。对信息主体及时通知(法第34条第1款)。调查因泄露申报、第3人举报或投诉、自主申报、得知嫌疑等而开始(调查、处分规定第4条、第4条之2、第5条第1款)。
下一步: 事先审查、着手调查说明
调查因公司的泄露申报、他人的举报或投诉、委员会依职权判断而开始。有些泄露负有申报义务。即1,000名以上的信息、敏感信息、固有识别信息(居民登记号码等)泄露的情形。因外部非法访问导致泄露的情形也属此列。这时必须自知道之时起72小时内向委员会或专门机构申报。对信息主体(信息的主人)也必须及时告知。申报迟延本身就构成违法,因此要从得知事故的时间开始记录。
- 所需时间
- 自调查开始之日起至报告调查结果在6个月(复杂案件12个月)以内,之后的提出意见、审议、决议因案件而异
- 费用
- 律师费、行政诉讼印纸费另计,委员会程序所需费用请向负责调查员确认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1,000名以上的信息、敏感信息、固有识别信息泄露,或因外部非法访问导致的泄露,必须自知道之时起72小时内向委员会或专门机构(韩国互联网振兴院)申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第4款,施行令第40条第1款)。未能确认全部具体内容的,先按已确认的内容申报,追加内容一经确认即予申报(施行令第40条第2款)。对信息主体要及时告知(法第34条第1款)。得知事故的时间是期限的基准,因此要从内部报告的时间开始记录。
- 2
委员会经事先审查后开始调查的(调查、处分规定第5条、第6条;申报案件自指定案件之日起14日内报告是否着手调查),应保存相关日志、文件。接受事先实态检查而非调查的,必须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告知是否接受纠正建议(法第63条之2第3款)。不接受或不履行的,可能转入检查。
- 3
确认调查公函中写明的提交期限(规定第9条第2款),需要延长的,在期限届满前请求(第12条之2)。现场调查公函中写明可以拒绝超出其范围的调查(第10条第2款第6项),因此要先确认范围。申请后辩护人可以参与调查(第13条)。
- 4
调查结果报告在自调查开始之日起6个月(复杂案件12个月)以内作出(规定第7条第2款)。以调查终结或警告、敦促注意的专决方式结束的,在14日内收到通知(第15条之2至第15条之4)。转入处分的,会收到事先通知,因此要提前开始准备意见书。
- 5
事先通知书在完成调查结果报告之日起14日内寄来,并给予14日以上的提出意见期间(规定第16条第1款)。罚款案件必须在该期日前提交销售额证明材料(第16条之2第3款)。依据材料要申请查阅、复制后确认(第17条)。因为要看到依据才能准确反驳。
- 6
决议书在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制作,纠正措施、罚款自收到决议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规定第25条、第25条之2)。罚款为全部销售额的3%以内(扣除无关销售额),有因故意、重大过失再次违法等加重事由的为10%以内(法第64条之2),并在30日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缴纳(施行令第60条之3第2款)。有犯罪嫌疑的,可能被告发(第65条)。
- 7
在30日内自收到处分之日起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基本法第36条),或在90日内自知道有处分之日起提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罚金(过怠料)在60日内自收到征收通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转入法院的过怠料审判(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20条)。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2小时第1步 泄露申报
- 6个月(复杂案件12个月)第5步 报告调查结果
- 14日以上(事先通知书规定的期间)第6步 提出意见
- 30日(异议申请)/ 90日(行政审判、诉讼)第9步 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 60日第9步 对罚金(过怠料)提出异议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录知道泄露的时间,并在72小时内提交申报书。申报期限从知道之时起计算。
- 及时告知信息主体(信息的主人)泄露的事实,并留存通知的方法和时间。不通知的,将被处以罚金(过怠料)。
- 确认调查公函的提交期限和材料范围,需要延长的,在期限届满前请求。按规定,延长请求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 确认现场调查公函的范围,并申请辩护人参与。可以拒绝范围外的调查。
- 记下收到事先通知书的日期,并在期日内提交意见书和销售额证明材料。这是计算罚款的基准。
- 管理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30日(异议申请)、90日(行政审判、诉讼)、60日(罚金)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就不能再争辩。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因大规模泄露事故必须在72小时内确定申报内容的情况,以及已预定现场调查或到场陈述的情况。 收到处分事先通知书、提出意见期间正在进行的情况,以及预计会被处以罚款或告发的情况也是如此。
罚款以全部销售额为基准确定,金额可能很大。 而且销售额证明材料和意见书必须在事先通知书规定的期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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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步 · 全体会议、小组委员会审议、决议
现在要做的事
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小组委员会审议案件并决定处分。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可以出席会议直接陈述意见。
书面意见书中未能充分说明的内容可以在此补充,因此获得出席机会时要做好准备。 审议没有另行规定的期限。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8步 · 送达决议书、处分生效
委员会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制作并寄送决议书。 纠正措施和罚款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生效,因此要记下收到的日期。 罚款原则上在全部销售额的3%以内确定。
与违法无关的销售额从计算中扣除。 以下情况最高可达10%:
因故意、重大过失在3年内重复同一违法的情形,以及因故意、重大过失违法导致受害人数达1,000万名以上的情形。 因不遵守纠正措施命令而发生泄露的情形也属此列。
罚款必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处分后必须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报告履行结果。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异议申请)/ 90日(行政审判、诉讼)第9步 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依据: 行政基本法第36条,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 60日第9步 对罚金(过怠料)提出异议
依据: 行政基本法第36条,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因大规模泄露事故必须在72小时内确定申报内容的情况,以及已预定现场调查或到场陈述的情况。 收到处分事先通知书、提出意见期间正在进行的情况,以及预计会被处以罚款或告发的情况也是如此。
罚款以全部销售额为基准确定,金额可能很大。 而且销售额证明材料和意见书必须在事先通知书规定的期日前提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泄露规模还没有确认,也必须在72小时内申报吗?
- 是的,如果有可能属于申报对象,先按已确认的范围申报比较稳妥。施行令也是这样规定的。未能具体确认泄露项目、经过的,先按截至当时已确认的内容申报。之后确认的内容,一经确认即予申报。期限从知道泄露之时起计算,如果等全部规模都确认后再申报,可能超过期限。对未确认的部分,表明将另行告知,之后再补充调查中查明的内容。申报书中所写的内容会成为之后调查的基础,因此只写事实。
- Q无法在材料提交期限内全部提交怎么办?
- 在提交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按规定,延长请求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或调查开始前提出。先提交已准备好的材料,并说明其余部分何时提交,可以减少不配合的误会。
- Q现场调查时,调查员要求看的东西都必须给他看吗?
- 对调查公函所写范围内的材料应予配合,但公函中写明可以拒绝超出公函范围的调查。因此先确认公函的目的和范围,对认为超出范围的要求说明理由并留下记录。申请后辩护人可以参与调查,因此在现场难以判断时,与辩护人商量。
- Q收到了事先通知书。提出意见的期间有多长?
- 按事先通知书上写明的期间,按规定为14日以上。在此期间提交包含对事实关系、法理、处分程度的反驳的意见书。如果是罚款(课征金,对违法行为处以的金钱制裁)案件,还必须在同一期日前提交销售额证明材料。申请查阅、复制依据材料,确认后再反驳会更准确。
- Q罚款最多可能是多少?
- 原则上在全部销售额的3%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销售额从计算基准中扣除。根据2026. 3. 10.的修订,出现了最高可处以10%的情形:因故意、重大过失在3年内再次违法的情形,以及因故意、重大过失违法导致受害人数达1,000万名以上的情形。因不遵守纠正措施命令而发生泄露的情形也属此列。因此,在提出意见阶段提交扣除无关销售额的材料,会直接影响金额。罚款必须自收到征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委员会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超过期限的,加收年6%的滞纳金。
- Q要对处分不服,必须先提出异议申请吗?
- 不是。可以自收到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不提出异议申请,在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日内直接提起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提出异议申请的,自收到结果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罚金(过怠料)则另行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泄露申报的72小时从知道泄露之时起计算。必须记录内部首次报告的时间,才能说明申报时间是否适当。
- 提出意见期间(14日以上)是在处分前争辩事实关系和销售额范围的机会。罚款案件还必须在该期日前提交销售额证明材料(调查、处分规定第16条之2第3款),因此要在期限内准备好。
- 纠正措施、罚款自收到决议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即使提出不服,处分效力也不会自动停止(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因此要一并管理履行结果报告期间和不服期限。
相关法律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之12(小组委员会)、第34条(泄露通知、申报)、第63条(要求提交材料、检查)、第63条之2(事先实态检查)、第64条(纠正措施)、第64条之2(罚款)、第65条(告发、惩戒建议)、第66条(公布)、第75条(罚金)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0条(泄露申报)、第60条之3(罚款的征收及缴纳)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调查及处分的规定
- 行政基本法第36条(异议申请),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第23条,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