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IGATION & SANCTIONS PROCEDURE

调查·制裁应对程序

介绍公司在每个阶段应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的调查与检查,以及制裁和不服申诉的顺序。

从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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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调查·制裁应对 01Search and Seizure Response

应对扣押搜查程序

这是侦查机关持扣押搜查令状来到公司办公室或服务器所在地时的程序。内容涵盖从签发令状、现场执行、发还扣押物到争辩扣押处分的方法。说明每个阶段公司应确认什么、能做什么。令状上写明的范围就是扣押搜查的界限。因此,确认令状的范围是出发点。

您目前处于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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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请、请求、签发令状
  2. 2出示令状、确认记载事项
  3. 3行使参与权、联系辩护人
  4. 4执行扣押(筛选电子信息)
  5. 5交付、核对扣押目录
  6. 6请求发还、临时发还扣押物
  7. 7准抗告(对扣押处分不服)
  8. 8应对员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STEP 1法院

申请、请求、签发令状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 ·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因2026. 8. 4.修订而删除)

司法警察官在侦查犯罪有必要时,仅限于有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且可以认定与该案有关的物品,经向检察官申请并由检察官请求,可以凭地方法院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扣押、搜查、勘验(第215条第2款)。检察官直接请求令状进行扣押搜查的条款(第215条第1款)已因2026-08-04修订而删除,现行施行文本(2026-10-02施行)中也以"删除"反映。这一阶段没有法定期限。

下一步: 出示令状、确认记载事项

说明

扣押搜查必须有法院签发的令状才能进行。司法警察官向检察官申请令状,检察官向法官请求。然后由法官衡量必要性后签发。检察官直接扣押搜查的条款已因2026. 8. 4.的修订而删除。该修订自2026. 10. 2.起施行,现在只剩下这一条途径。平时确定好应对负责人和联络体系,就是很好的准备。

所需时间
令状在其写明的有效期内执行,之后到侦查、起诉所需的时间因案件而有很大差异
费用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扣押搜查一方缴纳手续费的规定,律师费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扣押搜查令状由司法警察官向检察官申请,检察官向法官请求,再由法官签发(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检察官直接扣押搜查的条款(第215条第1款)已因2026-08-04修订而删除,并已反映在现行施行文本(2026-10-02施行)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任意提交的物品"可以不凭令状扣押(第218条),因此是否配合不凭令状交出材料的要求,由公司决定。一旦提交,材料就会被作为扣押物处理,因此提交前必须确定范围。

  2. 2

    侦查人员在执行前必须出示令状(第118条、第219条)。先确认令状上写明的罪名、拟扣押物品、拟搜查场所、有效期(第114条)。因为这些记载事项就是扣押搜查的界限。在逮捕现场(第216条第1款第2项)或紧急逮捕后(第217条第1款)不凭令状扣押的物品,如要继续扣押,检察官必须自逮捕时起48小时内请求令状,未获签发的,必须立即返还(第217条第2款、第3款)。

  3. 3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公司(或员工)和辩护人可以参与执行(第121条、第219条),侦查机关必须事先通知日期、时间和地点。但已表明不参与的意思或情况紧急时,可以不经通知执行(第122条)。在建筑物内执行时,必须让看守人或与之相当的人到场(第123条第2款),因此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要守在现场,并立即联系辩护人。

  4. 4

    服务器、电脑等存储介质,原则上只打印、复制令状范围内的信息,只有在不可能或明显困难时才扣押介质本身(第106条第3款)。因此要注意观察筛选标准,并留下意见,防止范围外的材料混入。在警察侦查中,即使是介质带走后的检索、筛选过程,参与权也受到保障,并会事先收到现场以外扣押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通知(警察厅关于数字证据处理等的规则第16条、第23条)。

  5. 5

    扣押结束后,领取扣押目录(第129条),与实际拿走的物品、文件进行核对。业务所需的扣押物,请求发还、临时发还,检察官拒绝的,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第218条之2)。认为扣押处分本身违法的,通过准抗告(第417条)向法院请求撤销、变更。法条上没有请求期间,因此要在扣押后立即研究。

    当前步骤
  6. 6

    扣押搜查后员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的,经申请,辩护人可以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对不当的讯问方法提出异议(第243条之2)。提问以扣押材料为基础,因此事先审阅扣押目录有助于准备回答。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逮捕后48小时(无令状扣押时请求令状)第2步 出示令状、确认记载事项

准备与确认事项

  • 事先确定扣押搜查时要联系的公司内部负责人和辩护人的联系方式。现场谁做什么事先定好,才能减少混乱。
  • 确认令状上的罪名、拟扣押物品、拟搜查场所、有效期,并拍照或做笔记留存。这是争辩范围时的基准。
  • 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到现场参与,并立即联系辩护人。只有参与,才能当场指出范围外的扣押。
  • 记录电子信息的筛选标准和复制对象文件,介质被整个拿走的,要领取其目录。这是之后请求发还或准抗告的依据。
  • 将扣押目录与实际扣押物核对,遗漏的项目要求立即更正。目录是要求返还的基准。
  • 业务所需的扣押物,请求发还、临时发还(临时取回)。因为侦查不再需要的物品必须返还。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侦查人员持令状来到公司的情况,以及要求把服务器或笔记本电脑整个拿走的情况。 需要取回业务所需扣押物的情况、员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的情况也是如此。

扣押搜查的关键在于在现场确保令状范围得到遵守。 辩护人可以参与执行,因此要立即联系。

当前位置(5/8)

第5步 · 交付、核对扣押目录

现在要做的事

扣押结束后,侦查机关必须交付写明拿走了什么的扣押目录。 拿到目录后,与实际拿走的物品、文件逐行核对。

因为目录准确,日后取回或争辩范围时才有依据。 目录有遗漏的,当场要求更正。

  • 将扣押目录与实际扣押物核对,遗漏的项目要求立即更正。目录是要求返还的基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6步 · 请求发还、临时发还扣押物

业务必需的账簿或服务器被扣押的,可以请求返还(发还),或先临时返还(临时发还)。 因为侦查不再需要的物品必须返还。

检察官拒绝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返还的决定。 司法警察官扣押的物品也适用同样的方式。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侦查人员持令状来到公司的情况,以及要求把服务器或笔记本电脑整个拿走的情况。 需要取回业务所需扣押物的情况、员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的情况也是如此。

扣押搜查的关键在于在现场确保令状范围得到遵守。 辩护人可以参与执行,因此要立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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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侦查人员没有令状就要求提供材料。必须给吗?
没有令状的提交要求属于任意提交(自愿交出)的请求。法律规定,只有"任意提交的物品"可以不凭令状扣押。因此,是否配合由公司决定。但一旦交出,这些材料就可能与扣押物一样被用作证据。因此,与律师商定是否提交、如果提交提交到什么程度后再应对比较稳妥。由于也有像逮捕现场这样可以不凭令状扣押的例外,要先确认情况。
Q可以要求在律师到达前暂缓扣押搜查吗?
公司和辩护人有参与执行的权利。因此可以告知辩护人马上就到,请求对方等待。但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必须推迟执行直到辩护人到达的规定。情况紧急时,也可以不事先通知就执行。因此,在等待辩护人期间,负责人也要到场参与,记录令状范围和扣押对象。
Q服务器被整个拿走就无法开展业务了。怎么办?
存储介质原则上只挑选令状范围内的信息打印或复制。只有在不可能或明显困难时,才允许扣押介质本身。因此要在现场说明可以进行选择性复制,并留下记录。如果已经被拿走,可以在取得副本后请求发还、临时发还(取回扣押物)。检察官拒绝的,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
Q超出令状范围的扣押怎样争辩?
向法院提出准抗告(对扣押处分的不服),请求撤销或变更扣押处分。以书面形式向管辖法院提交,法条中没有请求期限。即使没有期限,也要在扣押后立即研究并提交。扣押目录和现场记录是超出范围的依据,要一并提交。
Q扣押搜查后员工被传唤时,律师可以一起进去吗?
可以。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侦查机关必须让辩护人参与讯问。辩护人可以对不当的讯问方法提出异议。提问是以被扣押的材料为基础的,所以在调查前一起审阅扣押目录,可以减少回答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律师的情形

  • 令状按司法警察官申请、检察官请求、法官签发的顺序签发。检察官直接扣押搜查的条款已因2026-08-04修订而删除,并已反映在现行施行文本(2026-10-02施行)中,因此要以现行法令为准确认程序。
  • 扣押搜查几乎没有法定期限,但现场应对非常重要。只有做到确认令状范围、负责人参与、核对扣押目录这三点,之后才有请求发还或准抗告的依据。
  • 像税务犯罪调查这样依据个别法律进行的扣押搜查,遵循该法律的程序(例如:税收犯罪处罚程序法第9条)。先确认是哪个机关依据哪部法律前来的。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扣押)、第114条(令状的方式)、第118条(出示令状)、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参与权、通知、负责人参与)、第129条(交付扣押目录)、第215条(凭令状扣押、搜查)、第216条、第217条(无令状扣押)、第218条(任意提交)、第218条之2(发还、临时发还)、第219条(准用)、第243条之2(辩护人参与)、第417条、第418条、第419条(准抗告);警察厅关于数字证据处理等的规则第12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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